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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江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同政规〔2026〕1号
  • 2026-05-22

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江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5-22 08:47 来源:佳木斯同江市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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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现行有效

同政20261

同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同江市农民工工资应急

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同江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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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522



同江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管理,有效化解劳资纠纷,妥善处置因工程资金紧张或工程负责人逃匿等情况下欠薪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周转金是为解决因拖欠本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无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仍无法解决欠发的农民工工资,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代替用人单位垫付的用于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的应急周转资金。

第三条应急周转金由同江市政府设立,按规模不低于100万元,列入人社部门年初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不足部分,由人社部门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提请预算追加。应急周转金由财政部门、人社部门、欠薪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应急周转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工作。人社部门和各有关行业部门负责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的审核、发放和追偿。

第四条应急周转金使用的实质是,在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下,经相关审批程序确定,由同级财政先行垫付资金,专项用于解决被欠薪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人社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放单位)在垫付后,依法取得对欠薪用人单位的追偿权。

第五条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应经市信访联席会议或市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专责组会议同意,由人社部门依据经分管领导签批的市信访联席会议或市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专责组会议纪要直接发放或调剂到相关责任部门发放。周转金的发放单位是债权追偿的直接责任单位。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使用应急周转金支付:

(一)因用人单位停止生产经营、经营者出走或逃匿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可以偿付拖欠工资或部分拖欠工资,但一时难以变现,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且现有资产不足以偿付拖欠工资,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四)经市信访联席会议或市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专责组会议批准的其他应急情形。

第七条用人单位申请使用周转金,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或人社部门填报《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申请表》和《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发放人员清单》,说明欠薪情况,提出垫付额度,提交证据材料。

因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匿,用人单位无法提出申请的,由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申请和审核,报市信访联席会议或市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专责组会议批准后发放周转金。

第八条人社部门或有关行业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垫付资金偿还协议后按经批准的垫付方案发放周转金,协议应当明确使用金额、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计息方式、偿还方式及违约责任。因用人单位客观原因无法签订偿还协议的,发放单位应及时启动追偿程序,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依法通过协商或提起诉讼等方式向用人单位进行追偿。周转金发放后,资金发放单位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相关凭证。

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应急周转金后,必须按偿还协议承诺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偿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偿还的,应当在归还限期前提出申请,经市信访联席会议或市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专责组会议通过。

第十条用人单位未按偿还协议约定期限偿还周转金的,债权追偿责任单位应在债务合约到期后及时进行催告。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如二个月)仍不履行的,责任单位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因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下落不明,或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等情形,导致垫付资金无法收回的,债权追偿责任单位应取得人民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或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认书等法律文书,作为核销依据。责任单位依据上述材料,按年度汇总报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请市政府批准核销。

第十二条应急周转金应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发放。紧急情况下需通过现金形式向被欠薪农民工发放的,应由人社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全流程监督。

第十三条周转金发放部门在资金发放前,应核实被欠薪农民工身份信息,并要求其签署《应急周转金先行支付确认书及权利主张转让承诺书》,确认收到垫付款项,并承诺将就该笔款项对用人单位的全部追偿权利转让给发放单位,且本人有义务在后续追偿过程中提供必要协助。发放部门应一并收集其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等材料,并及时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各债权追偿责任部门在追偿工作中需取得代理律师服务的,应遵循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农民工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周转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应急周转金支付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人社部门每年要向政府报告本年度应急周转金的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周转金的监督管理,防止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问题发生。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同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申请表》

2.《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发放人员清单》

3.《应急周转金先行支付确认书及权利主张转让

承诺书》



附件1

同江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申请表

申报单位:日期:

欠薪单位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欠薪案情

拟垫付金额

行业部门意见

人社部门意见

分管市领导意见



附件2

同江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发放人员清单

申请单位:日期:金额单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开户行

银行卡号

合计



附件3

应急周转金先行支付确认书及

权利主张转让承诺书

一、当事人信息

领取人(农民工)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现住址:

用工单位(欠薪单位)名称:

工作岗位:

被欠工资期间:日。

二、欠薪及垫付事实确认

本人确认以下事实:

1.欠薪事实:本人为(用人单位名称)提供劳动,该单位共计拖欠本人工资人民币(大写)元(¥)。

2.申请垫付:本人已知悉同江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的用途及管理规定,现自愿申请使用应急周转金,用于解决本人因工资被拖欠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

3.垫付金额:经审核,同意向本人先行垫付工资人民币(大写)元(¥)。

4.款项接收:本人确认已于日通过以下方式收到上述垫付款项:

£银行转账(账户名:,账号:,开户行:

£现金(本人已当场清点确认)

5.不足部分处理:本人被欠工资总额与本次垫付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如有),本人保留依法向用人单位继续追索的权利。

三、权利主张转让承诺

本人郑重承诺并确认如下事项:

1.权利转让:就本确认书所述垫付金额范围内的工资债权,本人同意并确认,自收到上述垫付款项之日起,就该部分工资对用人单位享有的全部追偿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支付工资本金、利息、赔偿金等的权利)自动、不可撤销地转让给垫付单位(同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2.配合义务:本人承诺在垫付单位向用人单位进行追偿时,根据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身份证明、劳动证明、欠薪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

就案件事实接受询问并如实陈述;

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如需);

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书。

3.不得重复主张:本人承诺,不就本确认书已垫付部分的工资,再以任何形式向用人单位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

4.违约后果:若本人违反本承诺,就垫付部分工资重复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并获清偿的,本人应在获得清偿后10日内将同等金额返还给垫付单位;逾期不返还的,垫付单位有权依法追回,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特别声明

1.真实承诺:本人保证本确认书所填写信息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如存在虚假陈述或伪造材料,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自愿签署:本人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确认书及承诺书的全部内容,确认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形。

3.法律效力:本确认书及承诺书自本人签字(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其他约定

1.本确认书一式三份,农民工本人、垫付单位(发放单位)、人社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确认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领取人(农民工)签字按指印:

日期:

垫付单位盖章:

单位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材料清单

领取人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在已提供项前打):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本人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行)

£欠薪证明文件(如工资条、考勤记录、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等)

£其他: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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