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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日期:2026-04-17 15: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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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公布时间 2026年4月)

序号

补贴项目名称

规定和办法标题及文号

发放政策依据要点

补贴标准(元)

项目主管厅局

1

全省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加发养老保险工龄补贴

1.省广电、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黑龙江省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新广发〔2015〕2号)
2.省广电、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 《关于调整全省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养老保险工龄补贴标准的通知》(黑新广联〔2018〕2号)

加发养老保险工龄补贴。曾从事农村电影放映工作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上,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加发养老保险工龄补贴。养老保险工龄补贴标准为工龄每满1年每月补助20元,工龄按乡镇(公社)老放映员本人从事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实际年限合并计算(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养老保险工龄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代发,所需资金由省与县 (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20元/月×12(月)×工龄(年)。

省委宣传部

2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关于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相关标准的通知》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18个边境县(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标准:小学1500元、初中17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补助标准小学1250元、初中1500元。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在此基础上,对人口较少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照年生均250元标准增加生活补助。

省教育厅

3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5〕14号)

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200—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省教育厅

4

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寄宿制低保家庭学生就餐补贴

《关于统一规范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校食堂用餐标准发放寄宿制低保家庭学生就餐补贴的通知》(黑教联〔2016〕21号)

补贴对象:城乡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学段寄宿制学校住宿的低保家庭学生。补贴标准:根据本地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学校食堂伙食标准差异等因素,由各地按照每生每年300至500元水平自行确定补贴标准。补贴时间:自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补贴方式:各地要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学生个人,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根据本地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学校食堂伙食标准差异等因素,由各地按照每生每年300至500元水平自行确定补贴标准。

省教育厅

5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5〕14号)

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龙江县、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东县、拜泉县、林甸县、望奎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等11个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200一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6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

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7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1.《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建〔2023〕106号)
2.《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建村〔2021〕6号)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市县对省财政厅下达的补助资金可按照改造方式、改造难度、常住人口、增强防寒保暖防潮功能、推广应用《龙江民居示范图集》建设现代宜居农房等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县级分类分级补助标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8

优质大豆奖补资金

1.《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优质大豆生产奖补资金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4〕260号)
2.《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优质大豆生产奖补资金的补充通知》(黑农厅联发〔2024〕284号)

1.奖补对象。2024年在黑龙江省区域内购买经国家或省级审定(农垦审定)的优质大豆品种(审定公布的品种粗脂肪含量≥21.5%或品种粗蛋白含量≥43.0%),并在黑龙江省合法耕地上种植的实际生产者(即实际种植者, 不含自留种的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农场职工、林场职工以及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奖补方式。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乡村两级将面积核实准确,确定种植地块是否为合法耕地后,明确奖补资金明细。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发放管理要求,应纳尽纳规范发放给高油高产大豆实际生产者。

2024年优质大豆奖补政策实施差异化补贴,按照大豆品种粗脂肪含量或粗蛋白含量设定不同补贴标准。

省农业农村厅

9

玉米生产者补贴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4〕267号)

1.补贴对象为本省辖区范围内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等)。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
2.补贴范围是本省辖区范围内的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实际种植面积。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总额、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种植成本收益以及种植结构调整要求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我省当年玉米、大豆和稻谷每亩补贴标准。

省农业农村厅

10

大豆生产者补贴

省农业农村厅

11

稻谷生产者补贴

省农业农村厅

12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
2.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4〕198号)

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根据不同品目、型号、分档等补贴额不同。

省农业农村厅

13

深松整地作业补助

1.《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35号)
2.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黑龙江省深松整地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2〕335号)
3.《关于做好2023年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实施工作的通知》(〔2023〕1803号)

充分利用信息化监测手段保证作业质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鼓励扩大作业监测范围。按照先作业后补贴,在本地当年深松补助区域内深松深度达到30厘米以上,并经农机调度指挥平台监测作业合格,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享受作业补助。

20元/亩。

省农业农村厅

14

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补助

1.《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2020-2025年)》(农机发〔2020〕2号)
2.《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实施指导意见》(农办机〔2020〕3号)
3.《黑龙江省2024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实施方案》(黑农厅联发〔2024〕117号)

为了提高广大农民实施保护性耕作的积极性,全省(不含农垦)对前茬是玉米和大豆(含杂粮、杂豆、麦类、花生等)的秸秆覆盖还田免(少)耕播种作业给予政策补助,免(少)耕播种作业经省农机调度指挥平台判定合格后,方可以享受免(少)耕播种作业补助。

根据不同作业质量,分档给予补贴。

省农业农村厅

15

耕地轮作试点补助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年耕地轮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4〕224号)

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乡村将耕地轮作试点面积核实准确、确定是否为合法耕地并符合耕地轮作试点技术路径要求后,财政部门依据农业部门提报的试点面积,按照相应的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兑付给承担试点任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自主经营的农户(职工)。

每亩补贴150元,各试点县(市、区、场、局)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降低亩均补助标准,扩大实施面积。

省农业农村厅

16

秸秆综合利用资金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23号)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黑政办规〔2023〕5号)

1.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北大荒农垦集团,森 工、监狱等中省直单位实行属地化申报),安装秸秆还田监测仪并实施作业的农机户、合作社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玉米秸秆翻埋还田、松耙碎混还田作业深度达到30厘米,玉米秸秆联合整地碎混还田作业深度达到25厘米,水稻秸秆翻埋还田作业深度达到20厘米,达到待播状态;水稻秸秆旋耕还田作业深度达到15厘米,水稻秸秆原位搅浆还田作业深度达到12厘米;农机调度指挥平台智能终端检测合格,可享受作业补贴。
2.对玉米或水稻秸秆离田作业的地块进行秸秆根茬残余物通过粉碎抛撒、灭茬、翻、耙、旋等方式进行处理。

对玉米秸秆翻埋、松耙碎混、联合整地碎混,水稻秸秆原位搅浆、翻埋、旋耕等作业,经还田监测仪监测合格的面积及开展秸秆根茬残余物还田处理的面积,按2023年度实施方案进行补贴。

省农业农村厅

17

政府购买强制免疫服务补助

1.《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
2.《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

在发放政府购买强制免疫服务补助经费时,用于给村级动物防疫员个人工作经费补助的,采取“一卡通”方式发放;用于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组织强制免疫服务补助经费的仍然原渠道发放。

省级补助按照全省现有行政村和林场总数测算,将资金拨付各市县。这项经费属于工作补助经费,各地可以根据各行政村(林场)动物防疫工作量平衡调剂使用,补助经费发放与村级防疫员或工作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由各地考核后确定补贴标准。

省农业农村厅

18

强制免疫补助
(先打后补)

1.《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
2.《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7〕35号)
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

在发放强制免疫补助(先打后补)经费时,针对养殖主体是个人的采取“一卡通”方式发放补助经费。针对养殖主体是企业的按原渠道发放补助经费。

以县(市、区)为单位推进“先打后补”政策实施,省级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切块下达到县,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先打后补”补贴标准。

省农业农村厅

19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黑龙江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69号)

1.实行市县与农垦分别补贴办法;
2.暂以2003年农业税纳税面积和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包括纳入粮食补贴范围的工资田面积)为依据分配发放补贴;
3.根据国家下达我省市县农业“三项补贴”资金规模和市县应补贴面积,明确补贴标准;
4.按国家政策要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原则上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5.我省市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县(市)财政部门通过“一折(卡)通”兑付到农民手中,在“一折(卡)通”摘要中注明“地力保护补贴”。

75.61元/亩。

省农业农村厅

20

雨露计划

1.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乡振司发〔2022〕6号)
2.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宗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
3.省乡村振兴局 省教育厅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乡振联〔2022〕7号)

1.持续推进雨露计划。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标注的学籍信息为依据,落实资助政策,做到应补尽补。将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纳入雨露计划资助范围,资助时间自接受资助之日至毕业。
2.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对象)安排“雨露计划”补助,帮助提升就业能力。
3.加强雨露计划政策解读,雨露计划资助对象为全省农村脱贫户中有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家庭。补助标准不变,每生每学年补助3000元,分春季、秋季两个学期进行补助。

每生每年3000元(分春季、秋季两个学期进行补助)。

省农业农村厅

21

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函〔2024〕661 号)

补助直接托管的小农户20元/亩。兑付给小农户的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

20元/亩

省农业农村厅

22

大豆种子包衣补助

1.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切实做好2025年大豆种子包衣工作的通知》(农农(油料)〔2025〕2号)
2.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5年黑龙江省大豆种子包衣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函〔2025〕567号)

符合条件的种植户按照大豆包衣种植面积自愿申报,村级申报审核,乡级核查公示,县级抽查复核,复核无异议后,可享受包衣补助。

根据大豆实际生产经营者种子包衣投入情况据实补助,每亩补助标准不超过5元。

省农业农村厅

23

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示范县项目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25〕15号)
2.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5年黑龙江省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5〕125号)

符合条件的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从事粮油规模种植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报,村级申报审核,乡级核查公示,县级抽查复核,复核无异议后,可享受补助资金。

对推广玉米、大豆大垄密植栽培技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要求给予补助。

省农业农村厅

24

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

1.《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21〕82号)
2.《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2-2025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2〕180号)
3.《关于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补充通知》(黑农厅联发〔2023〕241号)
4.《关于优化2024-2025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4〕94号)

政策实施范围:按照国家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有关要求,继续支持全省15个牧业半牧业县草食畜牧业发展,主要包括杜蒙、林甸、肇源、肇州、富裕、龙江、甘南、泰来、安达、肇东、青冈、明水、兰西、同江、虎林等15个县(市)。)补助方式:我省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由项目单位先行筹集资金建设,待项目县(市)验收达到标准,经公示无异议后,兑现补助资金。(注:黑龙江省根据国家指导意见为采取一揽子政策省份,采取建设补贴,没有通过一卡通发放补贴,2026年开始的新一轮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资金,截至目前我省尚没有收到,新一轮的实施指导意见国家有关部门还没有发布,新一轮的我省的实施还没有制定。)

1.饲草产业发展补助。对集中连片种植高产优质一年生饲草给予补贴,补贴品种包括:燕麦、稗草、籽粒苋、高丹草等;对集中连片繁育羊草、燕麦等草种给予补贴,补贴品种包括:羊草、燕麦、稗草等草种。补贴资金可用于租赁(流转)土地、购置良种、有机肥、化肥等生产资料,机械整地、灌排水等标准化生产、改善生产条件等。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选择实施内容。一年生饲草种植补贴每年每亩不高于200元,草种繁殖一次性补贴每亩不高于500元。
2.肉牛肉羊等草食畜养殖场建设。支持肉牛肉羊等草食畜规模养殖场建设和改造和养殖小区建设,补贴资金可用于圈舍标准化建设、改造、路面硬化、青贮窖、储草棚、粪污处理设施、防疫条件改善、良种引种扩繁等。其中补贴的草食畜规模养殖场必须以落实禁牧责任为前提条件。单个养殖场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总投资的30%,具体补贴标准:圈舍建设每平方米补贴300元,贮草棚每平方米补贴120元,青贮窖每立方米补贴90元,储粪棚每平方米补贴150元。
3.机械设备购置。支持实施主体购置机械设备,补贴资金可用于购买饲草生产、加工机械设备。机械设备的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购买价格的30%。已获得农机补贴的不可重复补贴。
4.贷款贴息。项目资金量300万元以上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拿出部分草原补奖资金(不高于项目资金50%)对饲草种植和肉牛肉羊规模化养殖场用于生产发展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支持,按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息补贴。
5.粪肥还草补助。补助对象为具备粪肥还田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服务主体(不包括规模养殖场)。补助标准资金主要用于实施粪肥还草作业环节补助,包括:粪肥运输、翻倒、抛撒、限量指标检测和第三方监理等环节。固态粪肥施用量每亩1-1.5m,液态粪肥施用量每亩3-6m,每亩补助不超过100元,单个实施主体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省农业农村厅

25

跨省务工交通补助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26号)
2.《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常态化帮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6〕10号)
3.黑龙江省乡村振兴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跨省务工交通补助和务工生产奖补发放工作的通知》(黑乡振联〔2023〕32号)
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乡村振兴局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黑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2023〕34号)

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可对跨省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劳动力,每人每年安排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800元(实际往返一次交通费不足800元的,据实补助)。

800元(实际往返一次交通费不足800元的,据实补助)

省农业农村厅

26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助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
2.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4〕237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

根据不同农机机型、农业机械类别等补贴额不同

省农业农村厅

27

帮扶小额信贷贴息

1.《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金发〔2026〕2号)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黑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转发<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金监发〔2026〕4号)

《金融监管总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帮扶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金发〔2026〕2号),中央财政通过常态化帮扶资金按照贷款利率的70%给予贴息(贴息上限不超过2.5个百分点),在此基础上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自身财力和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安排贴息,积极引导借款人承担部分利息。贴息贷款额度原则上以5万元为上限。对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购买农用设施设备、开展设施农业经营等确有大额生产经营支出需要的借款人,贴息贷款额度上限可适当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中央财政通过常态化帮扶资金按照贷款利率的70%给予贴息(贴息上限不超过2.5个百分点),其余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贴息。贴息贷款额度原则上以5万元为上限,对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购买农用设施设备、开展设施农业经营等确有大额生产经营支出需要的借款人,贴息贷款额度上限可适当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省农业农村厅

28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2.《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3.《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黑民规〔2021〕16号)
4.《关于扎实做好兜底保障工作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质效的通知》(黑民规〔2023〕1号)
5.《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2023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3〕2号)

政府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扣除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家庭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指导标准:689元/人月。

省民政厅

29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

指导标准:483元/人月。

省民政厅

30

城市特困人员生活补贴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2.《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3.《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黑民规〔2021〕12号)
4.《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2023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3〕2号)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指导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且不低于2022年标准确定。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其供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

省民政厅

31

农村特困人员生活补贴

省民政厅

32

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城乡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指导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分之一、六分之一、十分之一确定。

省民政厅

33

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省民政厅

34

低保价格临时补贴

1.《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
2.《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黑发改价格〔2022〕825号)

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会商,及时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计算”的办法,当市(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时,或者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市(地)CPI单月同比涨幅回落至3.5%以下,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回落至6%以下,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方可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以市(地)为单位统一确定,按月测算,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当地月人均城乡低保标准与启动当月市(地)SCPI同比涨幅的乘积金额,并四舍五入取整到元。按照不低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原则,设立全省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25元,各地按上述公式测算的补贴标准低于全省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的,按全省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发放。

省民政厅

35

低保边缘价格临时补贴

省民政厅

36

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

省民政厅

37

临时救助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2.《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3.《黑龙江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黑民规〔2022〕7号)

县级以上政府是临时救助审核确认的责任主体。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临时救助。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给予救助。

指导标准:
1.支出型救助对象原则上每人每次救助金额参照1-6个月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2.急难型救助对象原则上每人每次救助金额参照1-3个月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3.因灾型救助对象经有关部门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原则上参照急难型救助对象标准执行。
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充分考虑困难程度、家庭人口以及渡过困难时间长短等因素,可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省民政厅

38

城市取暖补助

1.《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关于城乡困难群众取暖补助标准及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函〔2008〕84号)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3.《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县级以上政府对低保和特困家庭给予取暖救助,救助标准和方式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救助资金以家庭为单位,实行社会化发放。有条件的市县可将取暖救助扩大到低收入家庭。

救助标准和方式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省民政厅

39

农村取暖补助

省民政厅

40

一次性生活补贴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发〔2022〕32号)

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可为临时生活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省民政厅

41

提标补发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2023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规〔2023〕2号)

经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提高2023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方案。从2023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689元/人月,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到483元/人月。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且不低于2022年标准确定。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指导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分之一、六分之一、十分之一确定。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其供养标准按照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

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省民政厅

42

动态管理补发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5〕1号)
2.《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20〕42号)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进行核查。对特困人员家庭可每年核查1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每半年核查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由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省民政厅

43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5〕37号)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制定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黑龙江省政府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80元/人月。

省民政厅

44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00元/人月。

省民政厅

45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价格临时补贴

1.《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
2.《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黑发改价格〔2022〕825号)

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会商,及时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计算”的办法,当市(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时,或者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市(地)CPI单月同比涨幅回落至3.5%以下,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回落至6%以下,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方可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以市(地)为单位统一确定,按月测算,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当地月人均城乡低保标准与启动当月市(地)SCPI同比涨幅的乘积金额,并四舍五入取整到元。按照不低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原则,设立全省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25元,各地按上述公式测算的补贴标准低于全省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的,按全省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发放。

省民政厅

46

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1〕23号)
2.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指导标准的通知》(黑民规〔2021〕8号) 3.《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强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事实意见》(黑民规〔2021〕4号)

落实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养育费,建立健全孤儿最低养育指导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指导标准,机构养育儿童标准为每人每月1750元、散居孤儿标准为每人每月135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执行。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指导标准:1350元/人月。

省民政厅

47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金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民办发〔2019〕24号)

对已年满18周岁就读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的孤儿实施每人每学年1万元的助学补助。

散居孤儿每人每学年发放1万元助学金。

省民政厅

48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21号)
2.《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民规〔2021〕6号) 

为具有黑龙江省户籍,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和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低保家庭中老年人高龄津贴所需资金为省级低保资金加发;其他家庭中老年人高龄津贴所需资金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财政安排。

每人每月100元。

省民政厅

49

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4号) 

各级政府通过同级财政预算或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为黑龙江省贫困家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发放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省民政厅

50

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贴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
2.《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

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资金,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并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助。

各地要结合辖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省民政厅

51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财政补助资金

1.《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96号)
2.《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

1.“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
2.中央、省级财政对计划内招募的“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分别按每人每年2.4万元、0.2万元给予补助。同时,中央财政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0.3万元;
3.“三支一扶”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按规定标准,除上级财政补助外,可以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1.中央、省级财政给予在岗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每人每年2.6万元工作生活补贴,按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2.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人员享受每人0.3万元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52

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1.《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4号 )
2.《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20〕55号)

参加我省补贴性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线下培训每人每天25元(每满8课时计1天), 线上培训每人每课时1元且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课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53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

经人社部门认定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与定额社会保险补贴。
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196元/年(183元/月)。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54

公益性岗位补贴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其中的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55

一次性求职补贴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

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1000元。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56

一次性创业补贴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结合创业主体的经营规模、带动就业人数等实际情况确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57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

补贴性培训的参训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1年内参加与培训职业(工种、项目)或工作岗位对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评价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初次取得专项职业能力、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证书的参训人员,分别按照每人150元、300元、350元、400元、450元、5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以及耗材量大的职业(工种),各市(地)可适当上浮补贴标准,上浮幅度不超过30%。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58

职业培训补贴(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个人)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1号)

1.补贴对象。通过培训结业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参训人员。
2.补贴申领。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2个月内申请全部或部分补贴。参训人员培训后1年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实现就业创业申请剩余补贴。
3.补贴拨付。补贴性培训机构先行垫付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由补贴性培训机构通过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直接拨付补贴性培训机构,其中企业委托或联合补贴性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按照双方合作协议约定的金额分别拨付企业或培训机构。参训人员先行垫付的,由补贴性培训机构通过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直接发放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一、企业职工培训
(一)岗前培训:最高1000元/人次。
(二)转岗培训:最高1500元/人次。
(三)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初级工1000元/人次、中级工1500元/人次、高级工2000元/人次、技师2500元/人次、高级技师3000元/人次;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初级工1200元/人次、中级工1800元/人次、高级工2500元/人次、技师3500元/人次、高级技师4500元/人次;高技能人才知识更新培训不高于同等级补贴标准的80%。
二、就业重点群体
(一)就业技能培训:按培训课时计算补贴标准,理论课、实操课每人每课时分别最高8元、最高15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理论课、实操课每人每课时分别最高10元、最高20元。职业培训包等未明确理论课和实操课课时占比的职业(工种),分别按照总课时的30%、70%计算。
(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最高1000元/人次。
三、创业培训
创业意识培训最高500元/人次,其它创业培训项目每人最高2000元/人次。
四、项目制培训:参照上述指导标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59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

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补助金。扶助资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原则上当年一次性发放。扶助对象不再符合政策条件退出的,于下一次发放扶助资金时停止发放。
扶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扶助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80元/月/人。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60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金

《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

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对象给予每人每月580元的补助金。扶助资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原则上当年一次性发放。扶助对象不再符合政策条件退出的,于下一次发放扶助资金时停止发放。
扶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扶助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580元/月/人。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61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金

《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

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给予每人每月750元的补助金。扶助资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原则上当年一次性发放。扶助对象不再符合政策条件退出的,于下一次发放扶助资金时停止发放。
扶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扶助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750元/月/人。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62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金

《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23〕15号)

对符合发放条件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对象给予一级每人每月520元;二级每人每月390元;三级每人每月260元的补助金。扶助资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原则上当年一次性发放。扶助对象不再符合政策条件退出的,于下一次发放扶助资金时停止发放。
扶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扶助资金按财政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一级520元/月/人;二级390元/月/人;三级260元/月/人。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63

中省直与企业脱离劳动关系部分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一次性补助金

《黑龙江省部分失独父母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办法》(黑政办发〔2015〕86号)

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失独人员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金。其中,达到退休年龄后去世且在退休时未享受一次性补助金的,补发给合法继承人;达到退休年龄前去世的,不享受一次性补助金。

5000元/次/人。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64

育儿补贴补助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25〕15号)

从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我省户籍3周岁以下婴幼儿发放育儿补贴,至其年满3周岁。育儿补贴按年发放,现阶段国家基础标准为每孩每年3600元。其中对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应按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

3600元/年/人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65

村干部基本报酬(财政保障部分)

相关政策文件属于不予公开文件。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6〕22号)、《财政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41号)

村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倍标准核定,其他村干部由各地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的一定比例确定

省委组织部

66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600元/人年。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7

农村户厕改造省级奖补项目

1.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厕所革命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规审〔2022〕12号)
2.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23年农村户厕改造工作的通知》(黑农厅联发〔2023〕296号)

农民自建的室内管网式、净化槽式室内卫生厕所和室外户厕改造竣工后,由改厕农户提出验收申请,经乡级初验、县级审核、市级抽查汇总,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卫生健康委认定并形成资金奖补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履行省政府审批程序。资金下拨到市县后,由农业农村部门通过全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监管服务平台发放给农户(由政府部门统一建设的维持原有发放渠道)。

管网式和集中净化槽式室内卫生水冲厕所每户补贴4000元,室外卫生厕所每户补贴1500元。

省农业农村厅

68

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

《黑龙江省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黑建规范〔2021〕8号)

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市场化租房。

租赁补贴标准、公租房租金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分级分类确定并定期调整。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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