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同江市城镇居民集中供热终端
销售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同发改联发〔2026〕13号
同江市长恒热电有限公司: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7号令)、《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21号令)、《黑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黑办发〔2021〕21号)等规定,依据成本监审数据及征求意见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同江市城镇居民集中供热终端销售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
(一)居民供热价格
由32.41元/平方米调整至33.37元/平方米,上调0.96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扣除未供热阳台面积)计算。
对过去各供热期拖欠的热费,按本次价格调整前标准执行。
(二)非居民供热价格
保持45.00元/平方米不变,按建筑面积(扣除未供热阳台面积)计算。
二、优惠政策
(一)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类价格政策的通知》相关要求,在我省依法依规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含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设施),以及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一律执行居民类价格,且不实施阶梯价格制度。
(二)托育服务机构。按照《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发改财金〔2022〕1356号)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
(三)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相关要求,严格落实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殡葬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热执行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政策。
(四)残疾人创办单位的经营场所。按照《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相关要求,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民用标准收取。
(五)其他。其他优惠、补贴政策按照各相关单位文件执行,并负责解释。
三、服务保障
你单位应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等法规要求保质保量提供优质供热服务,就用热户特别关注的几点强调如下:
(一)最低温度保障。在供热期内,你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20℃,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你单位和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使用经检定、校准、测试合格的测温器具,在10时至14时之外的时段对用户进行现场测温。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和标准要求,检测方法参照居民室温检测方法。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退费机制。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以上最低温度保障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你单位。你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你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你单位应当自收到用户告知之日起至测温达标之日,按照本条下述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用户可以同时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由于你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你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你单位应当自收到用户告知之日起至测温达标之日,按照本条下述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20℃,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你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因你单位原因,造成居民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你单位应当在1个月之内向用户退还热费。
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你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由于你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标准的,应当给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
(三)供热设施的保养、维修与更换。用户共用供热设施和居民用户入户管网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有关要求落实。
(四)保证满供热期供热。我市供热期为每年10月10日至次年4月25日,你单位可以在此基础上提前供热、延长供热期,不可以晚供或提前结束供热。
四、其他要求
一是你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热费收取、服务管理等工作,在收费大厅等适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公示收费标准,加强经营管理,及时化解供用热矛盾,自觉接受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是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供热相关收费事项,仍按其原规定执行。
三是本通知自本年度供热期(2026年10月10日至2027年4月25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对于已缴纳本供热年度热费的用户,可对差额部分转至下一供热期进行补收。对已预缴热费享受优惠的用户,差额部分继续实行优惠。
四是本通知所列定价标准及相关规定,如遇国家、省、市级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与本文件规定或引用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按照其新发布文件执行。
同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同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24日
监审:张广鹏
审核:黄竣杰
编辑:李达吴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