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的批复
同政复〔2026〕9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定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的批复
市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核定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的请示》(同税建联呈〔2025〕1号)已收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房地产开发“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四项成本”)的核定标准。市税务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四项成本”(不包含“四项成本”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和服务性收费支出)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应进行核定的,要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项成本”核定标准进行核定。请市税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做好清算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附件:1.《同江市房地产开发“四项成本”单位面积金额核定标准》
2.《同江市(农场)房地产开发“四项成本”单位面积金额核定标准》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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