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维红因保管不善,将04090002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原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维红
同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9月7日
监审:刘丹
审核:张晓玉
编辑:董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