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下列因继承不动产发生的转移登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异议的,我机构予以登记。
公告如下:
一、被继承人薛金昌的不动产位于1.警官小区十号楼020302,产权证号:同房权证东字第2016002505号。2.同江市安捷小区1号楼090301,产权证号:同房权证同江市字第2005001160号。
二、被继承人的不动产权由被继承人的妻子张守凯继承。
同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8月12日
监审:刘丹
审核:张晓玉
编辑:白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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