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部门动态

同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日期:2026-06-17 11:25 来源:佳木斯同江市人民政府
字号:

同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公布,根据财政部令第90号修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资〔2022〕82号)、《佳木斯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佳财发〔2023〕168号)、《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程的通知》(佳政发〔2015〕25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同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指由本级政府出资或本级行业部门出资的国有企业。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符合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闲置资产;

(二)发生产权变动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移交的资产;

(五)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八)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在处置国有资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厉行勤俭节约;

(二)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

(三)与履职需求及资产使用状况相结合;

(四)及时处置。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再予处置。

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处置涉密资产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应当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同江市国有资产综合服务中心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也是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利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办理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及时准确反映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产盘点,需要处置的资产及时处置。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按照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变动情况。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下列事项,由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综合服务中心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1.处置房屋及构筑物、处置机动车船(不含房改出售的职工住宅);

2.报损单笔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货币性资产;

3.除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船以外,单项账面原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不含市属医院医疗设备)以上的其他国有资产;

4.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在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门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下整体资产处置。

(二)下列事项,由国有资产综合服务中心审批:

1.处置房改出售的职工住宅;

2.处置除房屋及构筑物、机动车船以外,单项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

3.报损单笔在5万元以下的货币资产;

4.处置市属医院医疗设备;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请。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后,按规定权限出具审核意见。

(三)国有资产综合服务中心审批。国有资产综合服务中心对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资产处置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批意见。

(四)资产评估。经审批同意处置国有资产,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依法评估。

(五)公开转让和报废。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有偿转让、报废国有资产应当通过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国有企业除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外,同时可以在黑龙江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处置。

(六)资产交接。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在处置资产时,应当签订交接协议。

(七)核销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产交接协议、评估报告、成交确认书、转让合同、报废车辆注销手续及回收单、相关税费票据、资产处置收入缴款单等材料上传至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模块,核销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三章无偿划转

第十三条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以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全资企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划出方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跨级次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上级单位无偿划转给我市的,应当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国有资产综合服务中心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无偿划转资产的原因等;

(二)填报《划转通知书》;

(三)加盖公章后的资产权属证明、原始价值凭证的复印件;

(四)集体决策的会议纪要(需市政府审批的情形还需提供政府会议纪要)

(五)因机构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变更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交政府或编制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中整体移交资产的,需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六)接收方同意接收资产的文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对外捐赠

第十六条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予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文件,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对外捐赠资产的事由、方式、责任人,以及对本单位职能履行影响等;

(二)填报《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加盖公章后的资产权属证明、原始价值凭证的复印件;

(四)集体决策会议纪要(需市政府审批的情形还需提供政府会议纪要)

(五)资产明细表(含名称、数量、原值、净值、购置日期、使用状况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认。

第五章有偿转让

第十九条有偿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转让国有资产,首次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格。首次转让未成交再次转让时,新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格90%。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原因等;

(二)填报《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加盖公章的资产权属证明、原始价值凭证的复印件;

(四)集体决策会议纪要(需市政府审批的情形还需提供政府会议纪要)

(五)第三方评估报告;

(六)资产明细表(含名称、数量、原值、净值、购置日期、使用状况等)。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置换

第二十二条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资产置换,应当以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置换,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包括置换双方资产情况、权属情况、置换原因等

(二)填报《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资产明细表(含名称、数量、原值、净值、购置日期、使用状况等)。

(四)加盖公章后的资产权属证明、原始价值凭证的复印件;

(五)集体决策会议纪要(需市政府审批的情形还需提供政府会议纪要)

(六)对方单位用于置换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或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说明材料;

(七)意向性置换协议;

(八)资产评估报告;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章报废

第二十四条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经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二十五条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使用年限,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不得报废。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根据实际及时处置长期积压的待报废资产,避免形成新的资产损失。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报废国有资产,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包括资产基本情况、报废原因等;

(二)出具资产不能使用鉴定报告。车辆、房屋、特种设备、医疗设备等大额资产,需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各类低值资产,由本单位组建三人鉴定小组开展鉴定并出具报告。

(三)填报《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资产明细表(含名称、数量、原值、净值、购置日期、使用状况等)。

(五)加盖公章后的资产权属证明、原始价值凭证的复印件;

(六)集体决策会议纪要(需市政府审批的情形还需提供政府会议纪要);

(七)第三方评估报告;

(八)报废机动车的,还应提交加盖公章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行驶里程记录等资料;

(九)报废房屋及构筑物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因危房需要拆除的,提交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2.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拆除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划调整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资产评估报告;

3.因单位建设项目规划调整需要拆除的,提交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或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

(十)报废电梯的,提交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或者电梯制造单位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锅炉等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需要拆除的设备,提交有关部门要求拆除的相关文件。

(十一)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十二)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章损失核销

第二十八条损失核销是指由于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报损的国有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上缴国库。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文件。包括资产基本情况、报损原因等;

填报《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加盖公章后的资产权属证明、原始价值凭证的复印件;

集体决策会议纪要政府会议纪要

(五)固定资产盘点单(完整记录盘点结果,有盘点人员、监盘人员签字确认)。

(六)资产明细表(含名称、数量、原值、净值、购置日期、使用状况等)。

造成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材料;

对承担资产非正常损失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以及保险公司的赔付文件

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十)涉及对外投资损失的,还应当报送被投资单位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出租

三十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障本单位职责履行和正常发展前提下,对不需使用且难以调剂共享的国有资产,经严格论证与集体决策并按权限履行审批后,通过公开招租方式将资产使用权让渡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的有偿使用行为。核心原则为公开、有偿、评估、招租底价不低于评估价,不得拆分出租以规避财政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出租或转租转借,资产出租必须在政府资产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三十二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体决策会议纪要政府会议纪要

(二)批复手续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三)单位出租资产申请书资产位置、权属、面积/规格、出租方式、用途、年限、现状安全、租金底价等基本情况说明,出租原因、对本单位职能影响,正式公文格式);

(四)资产明细表(含名称、数量、原值、净值、购置日期、使用状况等);

(五)资产评估手续;

(六)出租合同;

(七)加盖公章后的权属证明与价值凭证复印件;

(八)公开招租等相关佐证材料;

(九)行政事业财务人员到国有资产综合服务中心填写国有资产出租备案表;

(十)特殊情况需提供专业律师出具的律师审核函(主要确认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身份、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合同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等);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章在建工程转固

三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在建工程转固,是指单位针对新建、改建、扩建及大型维修改造类建设项目,在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完成专项及综合竣工验收且正式交付使用后,按规定完成价值确认、内部集体决策等程序,将“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实际建设成本,正式结转计入“固定资产”或“公共基础设施”科目,纳入国有资产全生命周期规范化管理的专项工作。该工作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转固核心判断标准为资产交付使用,不以竣工财务决算完成为前提,对已交付但暂未办结决算的项目,需按估计价值先行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决算批复后按实际成本调整暂估价值,已提折旧无需追溯调整。转固时间需严格依规执行,核心时点为项目验收合格、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完成交付时,需及时启动流程;常规情形下应在资产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办结全套转固手续;竣工财务决算需于项目交付后3个月内编报,特殊情况可依规延长,黑龙江省内项目决算办理最长不超过1年;大型项目中单项工程已验收交付的,可单独先行转固,无需等待整体项目决算。

三十四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在建工程转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建工程转固情况申请书(内容包括:逐项说明项目概况、转入固定资产的类别、数量和金额)。

(二)在建工程项目支出明细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账面价值、竣工日期等信息),在建工程记账凭证,明细账。

(三)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转固的,需要提供项目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竣工照片、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无竣工财务决算的,需提供说明。

十一收入管理

第三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资产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

第三十除国家、省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当足额上缴市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拖欠、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收坐支。

第三十各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及时缴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由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综合服务中心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内控制度,规范资产处置程序,落实资产处置管理主体责任。

四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十一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四十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四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处置房屋及构筑物时,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监审:李诗衡

审核:艾欣

编辑:王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智能问答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