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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敏继承公告

日期:2026-04-15 16:35 来源: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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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下列因继承不动产发生的转移登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异议的,我机构予以登记。

公告如下:

一、被继承人谷振英的不动产位于中心路中兴家园B栋040302,产权证号:第2015002495

二、被继承人的不动产权由被继承人的女儿刘丽敏继承。


同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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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刘丹

审核:张晓玉

编辑:白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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