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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秋朋不动产继承

日期:2026-04-14 15:59 来源: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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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下列因继承不动产发生的转移登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异议的,我机构予以登记。

公告如下:

一、被继承人李臣的不动产位于1.金鼎佳苑4#050303,产权证号:黑2016同江市不动产权第0002895号

2.鑫颖小区综合楼00-101,产权证号:2006001600

3.都市名苑1.6.9号楼000108,产权证号:2016002437

二、被继承人的不动产权由被继承人的儿子李秋朋继承。

同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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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刘丹

审核:张晓玉

编辑:董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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