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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杨不动产继承

日期:2026-04-13 15:32 来源: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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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下列因继承不动产发生的转移登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异议的,我机构予以登记。

公告如下:

一、被继承人焦维强的不动产位于石油公司新楼040301,产权证号:同房权证西字第2008001465号

二、被继承人的不动产权由被继承人的儿子焦杨继承。

同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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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刘丹

审核:张晓玉

编辑:董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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