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下列因继承不动产发生的转移登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异议的,我机构予以登记。
公告如下:
一、被继承人李辰的不动产位于1.鑫颖小区综合楼000125,不动产权证号:2007003404号;
2.鑫颖小区综合楼000124,不动产权证号:2007003405;
3.鑫颖小区综合楼000126,不动产权证号:2007003402;
4.鑫颖小区综合楼000301,不动产权证号:2006001598;
5.鑫颖小区综合楼010301,不动产权证号:2006004597;
6.新颖小区综合楼000127,不动产权证号:2007003403;
7.新颖小区综合楼000112,不动产权证号:2006001543
二、被继承人的不动产权由被继承人的儿子李秋朋继承。
同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4月10日
监审:刘丹
审核:张晓玉
编辑:白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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