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部门动态

王淑梅不动产继承

日期:2026-04-10 16:03 来源:自然资源局
字号: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下列因继承不动产发生的转移登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异议的,我机构予以登记。

公告如下:

一、被继承人王振华的不动产位于育知巷000004,产权证号:960387号

二、被继承人的不动产权由被继承人的女儿王淑梅继承。

同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4月10日

相关附件:

监审:刘丹

审核:张晓玉

编辑:董欣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智能问答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