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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寒不动产继承

日期:2026-04-02 16:41 来源: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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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下列因继承不动产发生的转移登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异议的,我机构予以登记。

公告如下:

一、被继承人庄洪武的不动产位于同江市临江镇,产权证号:07010105

二、被继承人的不动产权由被继承人的儿子庄寒继承。

同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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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刘丹

审核:董欣欣

编辑: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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