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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昌盛继承公告

日期:2026-03-31 16:46 来源: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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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下列因继承不动产发生的转移登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异议的,我机构予以登记。

公告如下:

一、被继承人范永珍的不动产位于同江市向阳镇东升村,不动产单元号:230881201204JC00087F00010001

二、被继承人的不动产权由被继承人的儿子范昌盛继承。

同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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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刘丹

审核:张晓玉

编辑: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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