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下列因继承不动产发生的转移登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异议的,我机构予以登记。
公告如下:
一、被继承人李波的不动产位于同江市乐业镇团发村万发屯,产权证号:佳村房权证同字第01090019号;
二、被继承人的不动产权由被继承人的儿子李至中继承。
同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03月11日
监审:刘丹
审核:张晓玉
编辑: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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