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拟对下列因继承不动产发生的转移登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异议的,我机构予以登记。
公告如下:
一、被继承人孙洪申的不动产位于1.翰林苑小区18#000104,产权证号:黑2016同江市不动产权第0000414号;
2.位于翰林苑小区9#000119,产权证号:黑2016同江市不动产权第0001082号;
二、被继承人的不动产权由被继承人的儿子孙昆鹏继承。
同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03月06日
监审:刘丹
审核:董欣欣
编辑:高欣
同江市人民政府主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同江市大数据中心技术支持 黑ICP备08100356号-1
黑公网安备 230881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