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5 10:51
来源:政府办公室
时效:现行有效
同政办规〔2024〕4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江市2024年油料加工产业
发展扶持奖励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同江市2024年油料加工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5日
同江市2024年油料加工产业
发展扶持奖励政策
为促进同江市油料加工产业发展,认真贯彻执行《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8〕413号)和《黑龙江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8〕16号)等文件要求,充分释放我市油料加工产业发展优势潜力,推动油料加工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奖励对象及条件
在同江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依法注册登记,以粮食及其产品为直接原料的油料加工企业,同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具备相关产品生产许可;
2.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及时、准确反映生产原料采购、保管、加工和产品销售等数据,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3.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合法规范,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4.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规范并有效执行;
5.信用良好,未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近1年内,未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
二、扶持奖励范围和标准
对油料加工企业符合条件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予以补助扶持,对融资贷款予以贴息扶持,对油料产品销售予以奖励扶持,对油料产品销售额度增长予以增长补助扶持,对企业拓展线上、线下市场予以补助扶持,对企业品牌创建予以奖励扶持。
(一)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扶持
1.扶持范围: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为进行油料加工、增加产能、提升质量、改善工艺、降低能耗等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直接参与生产经营过程或直接为生产经营服务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购建维修厂房库房、机器设备、运输装具、安装人工费等,不含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
2.扶持标准:对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扶持范围的实际完成投资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并投入生产的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
此项政策补助扶持金额300万元,符合补助扶持条件多户企业应补助扶持总金额超过300万元时,按照企业应补助扶持金额占应补助扶持总金额比例给予补助扶持。该项政策奖励涵盖2023年度未享受过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的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50万元(不含50万元)且政策有效期内产品销售额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不予补贴扶持。此项政策补助扶持资金如有结余,则用于油料产品销售奖励扶持。
(二)融资贷款贴息扶持
1.补助范围:企业为进行油料加工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包含贷款业务)借入贷款资金发生的利息。
2.扶持标准:对政策有效期内符合补助范围的融资贷款,实际付息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企业,按照实际付息额的60%给予贴息。
此项政策补助扶持金额100万元,符合贴息扶持条件多户企业应扶持总金额超过100万元时,按照企业应扶持金额占应扶持总金额比例给予补助扶持。政策有效期内实际付息额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不予扶持。此项政策补助扶持资金如有结余,则用于油料产品销售奖励扶持。
(三)油料产品销售奖励扶持
1.扶持范围:油料加工企业进行自主生产并销售油料产品及副产品。
2.扶持标准:对政策有效期内符合奖励范围的油料产品及副产品销售,实际油料产品及副产品销售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
(1)在政策有效期内油料产品及副产品销售额为50万到2000万(含2000万元的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5%给予奖励扶持;
(2)在政策有效期内油料产品及副产品销售额为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10%给予奖励扶持。
此项政策奖励扶持金额300万元,若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企业获得扶持奖励金额超过300万元时,由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扶持、融资贷款贴息扶持、支持企业拓展电商产业市场、市场营销拓展补助扶持、企业品牌创建奖励扶持的结余资金作为补充奖励资金。符合油料销售扶持条件多户企业应扶持总金额超过最高上限时,按照企业应补助扶持金额占应补助扶持总金额比例给予补助扶持。
(四)油料产品销售额度增长补助扶持
1.扶持范围:油料加工企业进行自主生产并销售油料产品及副产品。
2.扶持标准:油料加工企业进行自主生产并销售油料产品及副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
(1)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含20%),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销售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含30%),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油料产品销售收入本期及同期低于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或油料产品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下(不含10%)的油料产品加工企业不予补助扶持。若当年新投产油料加工企业在政策有效内实现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无法计算同比增长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此项政策补助扶持金额200万元,符合条件多户企业应补助扶持总金额超过200万元时,按照企业应奖励扶持金额占应奖励扶持总金额比例给予奖励扶持,且该项政策就高不重复奖励。
(五)线上电商营销拓展补助
1.扶持范围:油料加工企业利用电商平台开展线上销售业务,扩大油料产品营业收入。
2.扶持标准:对企业采取开设网络直营店、直播带货等线上模式销售本企业自主生产的油料产品,年度线上销售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此项政策补助扶持金额100万元,符合条件多户企业应补助扶持总金额超过100万元时,按照企业应补助扶持金额占应补助扶持总金额比例给予补助扶持。此项政策补助扶持资金如有结余,则用于油料产品销售奖励扶持。
(六)线下市场营销拓展补助扶持
1.扶持范围:油料加工企业建设营销网点所发生的房屋租赁、店面装修相关支出费用。
2.扶持标准:
(1)对油料加工企业自主在国内地级市(不包括省会城市)建设产品形象店、旗舰店或专项销售店面的,实际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按照投入资金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扶持,每户企业扶持金额最高10万元;
(2)在省会城市(不包括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建设产品形象店、旗舰店或专项销售店面的,实际投资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按照投入资金的40%给予一次性补助扶持,每户企业扶持金额最高20万元;
(3)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建设产品形象店、旗舰店或专项销售店面的,实际投资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按照投入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扶持,每户企业扶持金额最高30万元。
此项政策补助扶持金额50万元,符合条件多户企业应补助扶持总金额超过50万元时,按照企业应补助扶持金额占应补助扶持总金额比例给予补助扶持。此项政策补助扶持资金如有结余,则用于油料产品销售奖励扶持。
(七)企业品牌创建奖励扶持
1.扶持范围:油料加工企业自有商标进行形象提升、品牌创建。
2.扶持标准:对油料加工企业自有商标品牌产品新获得省级著名商标或省级名牌产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扶持;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扶持。此项政策补助扶持金额50万元,符合条件多户企业应补助扶持总金额超过50万元时,按照企业应奖励扶持金额占应奖励扶持总金额比例给予奖励扶持。此项政策补助扶持资金如有结余,则用于油料产品销售奖励扶持。
以上政策可叠加支持,中央和省级、佳木斯市和本级财政对企业同一项目已给予资金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
三、扶持奖励资金兑现程序
(一)企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本着“企业自愿、自主申报、诚实守信、自担风险”原则,可在政策执行期内向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进行申报。
油料加工企业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对所提供奖励资金扶持证明材料真实性做出的承诺;
2.同江市油料加工产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
3.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提供购建合同、资金支付凭证、相关账簿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发票明细表等资料,确保能够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投资情况。
融资贷款贴息:提供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银行借据、进账单、利息支付凭证、相关账簿以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资料。
油料产品销售奖励:提供产生品增值税销售发票、发票明细表、相关账簿以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资料。
油料产品销售额度增长补助:提供今年与去年同期产成品增值税销售发票、发票明细表、相关账簿以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资料。
线上电商营销拓展补助:提供相应线上电商平台的注册账号、销售往来明细及相关销售凭证等佐证材料,并建立线上平台销售台账,确保能够真实、完整、准确的反映产品由线上平台销售及销售额度符合扶持奖励标准。
线下市场营销拓展补助: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装修合同、资金支付凭证、相关账簿以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资料。
企业品牌创建奖励:提供企业在商标局认证驰名商标或者地方认证著名商标的认证证书。
申报扶持奖励资金时,所有凭证、账簿均提供复印件,企业保存原始凭证,以备核查;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企业负责人、经办人签字;所有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申报材料报市工业信息科技局保管留存,同时报市财政局。
(二)材料审核。由市工业信息科技局会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联合进行最终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通过市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相关服务费用列市财政预算拨付。
(三)资金拨付。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市工业信息科技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四、其他
(一)本政策由市工业信息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扶持奖励金额由市工业信息科技局依据第三方机构审核及财政、审计部门复核结果进行核算,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市财政局按审核结果予以拨付;
(二)上述各类资金币种均为人民币;
(三)受奖补企业需建立产油大县专项奖励资金使用台账;
(四)本政策如有与国、省法律法规及同类政策相悖的,以国、省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准;
(五)本政策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涉及有效期内的奖励条款延续至政策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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