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1 16:05
来源: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11日,同江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同江市**有限公司存在可燃气体监测报警系统故障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相关程序,同江市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进行依法核查。经查,该企业精制车间可燃气体监测报警系统未正常运转,违法事实成立。同江市**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和《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规定,决定对同江市**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完成。
值得一提的是,举报人敏锐察觉隐患,果敢举报的行为,为此次监管处置立下大功。依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四条“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之规定,同江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1日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叁仟元整,彰显对举报行为的鼓励与认可,借此激发更多群众共同守护我市安全生产环境。
不仅如此,同江市应急管理局还将该隐患问题通报至同类型企业,敲响安全警钟,督促各企业即刻自查自纠,全面排查类似问题,以“举一反三”之势,强化行业整体安全意识,在区域内形成有效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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