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患攻坚曝光】安全第一,警钟长鸣

发布时间:2024-08-23 18:10

来源: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是事关职工生命、企业生存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为加大我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力度,压紧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现曝光我市2024年第一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请各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对照检查,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加油站关闭直接关闭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施

2024年3月8日,同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同江市**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施(液位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决定对同江市**加油站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加油站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024年5月16日,同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同江市**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收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加油站未将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玖仟元的行政处罚,综上,决定对同江市**加油站合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加油站未建立本单位收银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孙*作为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决定对孙*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中心校该单位一层疏散通道内一处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2024年1月9日,同江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对同江市**中心校进行岁末年初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层疏散通道内一处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同江市**中心校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中心校该单位一层东侧疏散通道内一处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2024年1月9日,同江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在对同江市**中心校进行岁末年初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层东侧疏散通道一处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同江市**中心校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2024年7月8日,同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行政检查中发现,郭*驾驶的黑DA****牌照德龙挂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经核实该行为属于郭*的个人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2024年4月22日,同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行政检查中发现,栗**驾驶的黑D*****牌照欧曼重型自卸货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经核实该行为属于栗**的个人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轮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进出港信息

2024年6月17日,佳木斯同江海事处执法人员在横江口渡口码头现场检查时,发现付**所属的巴个采911轮正在附近水域航行,在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中查询不到该轮的进出港报告信息,该轮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进出港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轮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进出港信息

2024年7月6日,佳木斯同江海事处执法人员在乐业粮库码头现场检查时,发现黄**所属的同个采01轮更在附近水域航行,在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中查询不到该轮的进出港报告信息,该轮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进出港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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