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7 09:43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同政20246

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单位

202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24525

 

 

202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区域生态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监测2021〕99号)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的通知)》(黑环发〔202210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保护为主、逐步改善的原则,充分发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转移支付资金的政策导向效应,将资金重点用于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兼顾基本公共服务,大力发展生态产业,形成经济发展、生态改善相互促进、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目标

同江市自然生态指标、环境状况为基础数据,进一步加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组织工作,提升环境基础设施运行效率,高效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逐步改善。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所涉及的单位。

四、考核目的和意义

同江市作为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被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质量考核名单》进行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是国家检验各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动态变化情况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党委、政府履行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其考核评价结果关系到中央财政对县转移支付力度,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维持并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国家区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五、主要任务

   (一)组织机构保障。成立同江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专班制定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保障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经费,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实施。

   (二)县域考核自查。对照《“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将县域自然生态指标、环境状况指标、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等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提交至县域生态考核办公室汇总。县城生态考核办公室对各部门上报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录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系统”软件,编写自查报告,且按照要求及时将自查报告、资料光盘、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监测报告等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生态环境监测。按照《佳木斯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年度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四)单位职责分工。各单位职责分工及相关要求。所涉及自然生态指标、统计类数据除特殊要求外,都以2023年数据为准环境状况指标、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为2024年数据。县域生态考核自查材料报送情况将纳入单位年终绩效考评指标中。

六、组织机构

同江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专班成员如下:

  长:     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

副组长:李兴煜   政府副市长

  员:黄福前   市委办主任

徐永林   市政府办主任

    同江生态环境局局长

徐明海   市财政局局长

赫英良   市发改局局长

    市住建局局长

姜景峰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学平   市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庞云涛   市水务局局长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肖庆华   市统计局局长

尤利军   黑龙江八岔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

.理局局长

专班办公室设在佳木斯同江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统筹组织实施考核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自查工作。督导相关单位按时填报相关数据,按照要求及时完成县域内水质、空气质量及重点污染源等的日常监测工作。按时问节点规范编制《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季报》和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城生态环境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并及时通过软件报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七、工作安排

(一)县级自查。由同江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考核工作专班办公室牵头,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编写自查报告,按要求将相关资料录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软件”,并将填报软件生成并导出的资料包刻录成光盘。按时将自查报告、资料光盘,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监测报告等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二)省级审核。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利用省级数据审核软件完成辖区内被考核县域的自查报告审核、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打分,编制全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工作报告。同时,按要求将相关资料录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审核软件”,并将审核软件生成并导出的资料包刻录成光盘。按时将工作报告、资料光盘等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生态环境部。

(三)国家评价。生态环境部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正星环境应用中心等单位对所有被考核县域及各省(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集中审核与分析评价,编写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报告等。生态环境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现场抽查和无人机抽查,对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行政区内考核工作情况予以核实。

(四)考核通报。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报告,正式函报财政部两部门适时联合通报考核结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县域生态考核工作,将县域生态考核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根据县域生态考核实施细则,逐条逐项细化推进,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注重统筹规划,落实经费保障。要统筹兼顾,将县域生态考核工作纳入经济社会总体规划,将县域生态考核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正常开展。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转移支付资金依法、规范、高效使用。

(三)严格监督考核,强化数据管理。各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监测报告等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对在县域生态功能区考核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于故意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定期进行汇总,通报考核结果。按照县域生态考核工作的总体安排,各部门每年610月对照县域生态考核工作任务及时进行自查、汇总,指定专人负责向市县域生态考核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包括工作进展,工作措施、存在问题等)

、指标解释及任务分工

(一)生态质量指标

1、国土面积指标

1、林地覆盖率:指县域内林地(有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以及沿海生长的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有林地是指郁闭度大于0.3的天然林和人工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等成片林地;灌木林地指郁闭度大于0.4、高度在2m以下的矮林地和灌木林地;其他林地包括郁闭度为0.1-0.3的疏林地以及果园、茶园、桑园等地林地。(数据来源:自然资源局、林局、统计局)

2、草地覆盖率:县域内草地(高覆盖度草地、中覆盖度草地和地覆盖度)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草地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覆盖度在5%以上的土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灌丛草地和树木郁闭度小于0.1的疏林草地。高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大于50%的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及树木郁闭度小于0.1的疏林草地。中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20%-50%的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低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5%-20%的草地。(数据来源:自然资源局、林草局、统计局)

3、水域湿地覆盖率:指县域内河流(渠)、湖泊(库)、滩涂、沼泽地等湿地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水域湿地是指陆地水域、滩涂、沟渠、水利设施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等用地。河流(渠)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的线状水体,河流水面是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域面积;湖泊(库)是指天然或人工形成的面状水体,包括天然湖泊和人工水库两类;滩涂包括沿海滩涂和内陆滩涂两类,其中沿海滩涂是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于低潮位之间的潮侵地带,内陆滩涂是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的滩地;时令湖、河流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之间的滩地。沼泽地是指地势平坦低洼,排水不畅,季节性积水或常年积水以生长湿生植物为主地段。(数据来源:自然资源局、水务局、统计局)

4、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指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和建设用地(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农民居民点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耕地是指耕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耕地、新开地、复垦地和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平均每年能够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的耕地,以及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水田是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够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稻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也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作的耕地。旱地是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农作物的耕地,以及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够正常灌溉,种植汉生农作物的耕地;以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正常轮作的休闲地和轮歇地。城镇建设用地是指大、中、小城市及县镇以上的建成区用地;农村居民点是指农村地区农民聚居;其他建设用地是指独立于城镇以外厂矿、大型工业区、油田、采石场等用地以及铁路、公路等用地及特殊用地。(数据来源: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5、未利用土地比例:指县域内沙地、沙漠、戈壁、裸地、裸岩、盐碱地的面积总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百分数。(数据来源:自然资源局)

6、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指县域范围内城镇地区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全年排放量的比例。(数据来源:住建局)

7、生态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指县级人民政府安排县财政如何分配和使用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经费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民生保障与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情况、生态建设支出情况、环境保护支出情况、环境监测支出情况、其他支出情况。(数据来源:财政

8、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指同江市县域内的自然、社会、经济的基本情况,其中包括土地总面积(km2)、乡镇数量、行政村数量、自然村数量、县域总人口数(万人)、城镇人口数(万人)、县域生产总值(万元)、第一产业增加值(万元)、第二产业增加值(万元)、第三产业增加值(万元)、单位GDP能耗(吨标煤/万元)、耕地面积(亩)、化肥施用量(吨)、农药施用量(吨)、全年平均气温(摄氏度)、降水量(mm)、水土流失面积(km2)、水土流失治理面积(km2)、荒漠化面积(km2)、荒漠化治理面积(km2)。(数据来源:自然资源局、统计局、农业局)

9、污水处理设施信息: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名称、日处理能力(吨/天)、运行状态、经纬度、建立时间。(数据来源:住建局)。

10、垃圾填埋场信息:包括垃圾填埋场名称、运行状态、填埋方式、垃圾填埋面积、日处理能力(吨/天)、经纬度、建立时间。(数据来源:住建局)

环境质量指标

1、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 

1指标解释:指县域内所有经认证的水质监测断面中,符合IIII类水质的监测次占全部断面全年监测总频次的比例。

2计算公式:达到或优于III类水质比例=III类频次和/全年监测总频次 ×100%

2、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和综合指数

(1)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1.指标解释:指县域范围内城镇空气质量达到优良级别的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比例。

2.计算公式: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全年有效监测总天数×100%

(2)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1.指标解释:根据县域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六项污染物浓度值,计算县域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计算方法依据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监测〔2018〕19号)。   Isum式中:Isum—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值;Ii—代表SO2、NO2、PM10、PM2.5、C0和O3的单项指数。

(三)监管指标

核查内容包括生态保护修复25分、环境污染防治25分、绿色协调发展15分、城乡人居环境20分和工作组织情况15分五部分,总分值为 100 分。

1、生态保护修复(25分)

1.1生态文明建设(数据来源:生态环境局

指标解释:指县域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等创建。

评分方法:10分,①获得国家级命名,得10分;②获得省级命名,得5分;③编制生态文明创建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规划并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且评价年仍然在规划实施期内,得3分;④若县域获得不止一个上述命名,以最高级命名计分且得分不累加。⑤按照相关管理规程,若县域未通过国家开展的定期复核评估,则该项不得分;⑥若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为“变差”中的“轻微变差”或“一般变差”等级,则最终评价结果再降低一档,直至“明显变差”。

评分依据:①国家级命名以2017年以来的生态环境部公告文件为准,且命名仍然有效;②省级命名以2017年以来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告文件为准,且命名仍然有效;③规划方案简本,以及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实施的文件;④生态环境部每年度开展的复核评估结果文件。

1.2自然保护地建设(数据来源:生态环境局、林草局

指标解释:指县域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情况。

评分方法:5分,按照《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也体系的指导意见》,自然保护地分为中央直接管理、中央地方共同肯理和地方管理了类,其中国家批准设立中央直接管理和中央地方同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省级政府批准设立地方管理的自然保护地。①建成由国家批准设立的国家公园或自然保护区,得5分;②建成由国家批准设立的自然公园或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得3分;③在评价年,建成由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公园,得2分。④若县域内同时有国家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则以最高等级计分,且得分不超过5分;③对于跨县域行政边界的自然保护地,则按每个县域单独计分;⑥按照生态环境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县域内若有国家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为“差”等级,扣5分;若有省级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为“差”等级,每1个扣2分,扣完为止。

评分依据:①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批准设立的文件或公告,以及自然保护地占地分布图、拐点坐标、覆盖行政区域、保护内容等基本信息;②生态环境部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度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评估结果文件。

1.3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落实(数据来源:自然资源局

指标解释:指县级地方政府落实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降低”保护要求情况。

评分方法:5分。根据上级部门对县域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结果,评价年若发现并核实县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存在面积降低或性质改变情形,则不得分。

评分依据:上级部门生态保护红线年度监管结果。

1.4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数据来源: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水务局

指标解释:指县级政府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为提升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而实施的诸如河湖湿地保护修复、防沙治沙、水土流失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评分方法:5分。①县级政府编制县域生态功能保护修复规划,规划的实施能有效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提升主导生态功能,1分。②根据县域生态功能保护修复规划,评价年按照资金投入大小提供不超过3个已经完工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按照工程投入、生态环境综合效益、受益范围等综合评分,0-4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①县域“十四五”生态功能保护修复规划简本及地方政府批准实施文件;②评价年已经完成验收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可研)方案、资金投入、实施位置、工程期限、竣工验收等)。

2、环境污染防治(25分)

2.1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数据来源:生态环境局

指标解释:依据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评分方法:5分,①排污许可执行情况,以排污许可证执行年度报告提交率表示,是指已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的排污单位占县域内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的各类排污单位的比例,得分:排污许可证执行年度报告提交率×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②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情况,县域内排污单位均依法持证排污,得2分;发现 1 家排污单位无证排污,且未履行行政处罚程序的扣 0.5分,扣完为止,最终得分:①+②。

评分依据:①国家或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核定县域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提交率;②监管执法记录等资料。

2.2主要污染物减排(数据来源: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

指标解释:以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表示,是指县域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与县域国土面积的比值。

评分方法:10分。①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4分;评价年与对照年相比,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不增加,按照排放强度降低幅度计算得分,计算公式:(xm/xn2÷0.3×4),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若排放强度增加,则得0分;②县级政府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举措,6分,其中落实精准治污开展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分析,0-3分;落实科学治污提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提升途径,0-3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①评价年、对照年县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数据、县域国土面积等数据;②县级政府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要求,开展“十四五”期间县域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及质量改善提升对策研究,提供相关研究报告以及政府批准实施等材料。

2.3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数据来源: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指标解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包括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化肥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农药施用量、施用强度和利用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台账等6部分。

评分方法:7分,①县域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2分;②布设农业面源监测点位开展监测工作,1分;,③评价年,县域化肥利用率、施用量下降幅度和单位面积施用强度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④评价年,县域农药利用率、施用量下降幅度和单位面积施用强度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⑤评价年,县域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得1分,否则不得分;⑥评价年,县域规模畜禽养殖场全部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得1分,否则不得分;最终得分:①+②+③+④+⑤+⑥。

评分依据:县域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制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划,在畜禽粪污资源化、化肥农药减量化、面源污染现场监测等方面的具体举措和成效;通过统计调查、监测等手段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农药化肥施用量、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各类数据。对位于草原区不存在农业面源污染的县域,经地方政府提出证明并经审核后该指标不评价。

2.4地下水保护与治理(数据来源:生态环境局、水务局

指标解释:地下水保护与治理包括地下水水位和地下水水质2部分。

评分方法:3分,①评价年,县域地下水水位与最近年份的水位监测数据相比,水位不降低的监测点位比例,计分方法:点位比例×1;②评价年,县域地下水水质类别不降低的监测点位比例,计分方法:点位比例×2;最终得分:①+②,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县域地下水监测点位、地下水水位监测报告、地下水水质监测数据或报告。

3、绿色协调发展(15分)

3.1产业结构优化(数据来源:自然资源局、工信局、统计局

指标解释:产业结构优化包括县级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与管控、落实“三线一单”政策、第二产业占比3方面内容。

评分方法:7分。其中①制定国土空间规划,2分;②落实“三线一单”政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情况,0-3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③县域第二产业所占比变化,2分,评价年与对照年(评价年前一年)相比,若第二产业所占比例增加,则不得分;若降低,则按照降低幅度计算得分,计算公式:(P对照年-P评价4)÷0.1×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最终得分:①+②+③。

评分依据:①县域“十四五”国土空间规划报告;②县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县域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以及“三线一单”在产业空间布局、产业调整以及新增产业准入方面的应用情况;③评价年、对照年县域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统计数据。

3.2绿色低碳发展(数据来源:生态环境局

指标解释:以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表示,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的堆长所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评分方法:3分,评价年县域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完成上级管控标,或与对照年相比保持稳定或降低,得3分,否则不得分。

评分依据:上级部门碳排放管控目标文件(如有),以及评价年对照年县域二氧化碳排放量(吨)、地区生产总值增加值(万元)计核算数据。

3.3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数据来源:财政局

指标解释:指评价年县域在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投入占全县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

评分方法:5分,计算公式: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比例×5,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评价年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县域年度财政预算收支报告,内含各类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

4、城乡人居环境(25分)

4.1农村环境整治(数据来源:农业农村局

指标解释:以农村环境整治率和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表示,其中农村环境整治率是指县域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县域内完成农村环境整治的行政村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的比例;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是指根据“十四五”各省农村环境整治计划,县域每年完成整治的村庄数量占本年度上级下达的整治任务比例。

评分方法:3分。计算公式:农村环境整治率×2+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1,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若评价年县域超额完成年度整治任务,则年度计划任务完成率按100%计;若评价年县域无上级下达的年度整治任务,计算公式:农村环境整治率×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①县域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评价年完成的农村环境整治村庄验收材料,农村环境整治包括但不限于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开展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示范创建活动情况。②评价年上级下达的年度农村环境整治任务,以及任务完成情况的验收材料。

4.2城乡生活污水处理

指标解释: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包括县城驻地的城镇生活污水处与管网建设、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部分内容,具体如下:

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与管网建设(数据来源:住建局

指标解释: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污水管网覆盖率两个指标。其中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是指县城所在地城镇经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且达标排放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年总排放量的比例;污水管网覆盖率是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的城镇建成区面积占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

评分方法:3分,计算公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2+污水管网覆盖率×1,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评价年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总量、收集量、处理量数据,以及污水处理厂运行、污泥产生量以及城区污水管网建设、覆盖范围等资料。

2)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数据来源:生态环境局

指标解释:以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表示,指县域内开展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的乡镇(县政府驻地除外)占全县乡镇个数的比例。

评分方法:2分,计算公式: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覆盖率×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立项(可研)、竣工验收材料;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等材料。

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数据来源:生态环境局

指标解释: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表示,指县域内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数占县域内所有行政村数量的比例。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是指每个自然村内60%以上的农户,且每个行政村内60%以上的自然村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无污水横流现象,不引起水体、土壤等环境质量显著下降,视为该行政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禁止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私设暗管等方式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

评分方法:1分,计算公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1,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验收材料,处理设施运行状况材料等。

4.3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数据来源:住建局

指标解释: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包括县城驻地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2部分。其中,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垃圾量占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是指开展生活垃圾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或转运(如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乡镇占全县乡镇数量的比例。

评分方法:4分,计算公式: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①评价年县域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量台账等资料,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状况;②评价年乡镇生活垃圾收集、清运量台账,清运设施及资金投入等材料。

4.4城乡饮用水水源水质(数据来源:生态环境局

指标解释:城乡饮用水水源水质包括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千吨万人”水源水质达标率以及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3部分。饮用水水源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型,地表水型水源水质监测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按季度监测,4次/年;地下水型水源水质监测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每半年监测1次,2次/年;若监测频次不符合要求,则不得分。具体如下:

1)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是指服务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其水质监测中达标频次占全年监测总频次的比例。

评分方法:2分,计算公式: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县城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报告。(2)“千吨万人”水源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是指县域内所有划定的“千吨万人”水源,其水质监测中达标频次占全年监测总频次的比例。

评分方法:3分,计算公式:“千吨万人”水源水质达标率 ×3,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县域“千吨万人”水源规划报告、水源名单以及水质监测报告。

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

指标解释:是指县域内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中完成保护区划定的比例。

评分方法:2分,计算公式: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2,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若县域内无“千吨万人”水源,则“千吨万人”水源水质达标率的分值加到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中,计算公式: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5,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评分依据:县域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批复报告,以及水源名单、乡镇名单等。

5、工作组织情况(15分)

5.1党委政府共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数据来源:市委办、政府办

指标解释:是指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评分方法:4分,县级党委政府共同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各部门推进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防治、城乡环境整治等任务,每季度1分。

评分依据:评价年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记录(纪要)等材料。

5.2工作组织(数据来源: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指标解释:是指县级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制定实施方案、保障工作经费等举措。

评分方法:6分,县级政府每年年初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实施方案(2分),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县域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工作(1分);根据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

评分依据:实施方案可每年制定,也可制定“十四五”期间的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以及需要开展的工作、需要提供的数据资料(1分);工作经费凭证。保障工作经费(2分)。

5.3自查报告(数据来源:生态环境局

评分方法:5分。根据自查报告编制质量综合评分,0-5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若审核发现,县域上报各类数据资料存在(缺)漏报、错报等不规范(造假瞒报除外)情形的,发现1处扣1分,扣完为止;若县域不能按时上报数据资料,影响省级审核工作进度的,扣5分。

指标解释:是指县级政府编写年度自查报告,综合分析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以及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治理成效、存在问题等。

评分依据:自查报告数据翔实,能体现评价年县级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成效,以及生态环境质量变化趋势,鼓励开展生态环好保护成效评价,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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