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05 12:52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同政办规〔2024〕1号
时效:现行有效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江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同江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日
同江市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金)管理,有效化解劳资纠纷,妥善处置因工程资金紧张或工程负责人逃匿等情况下欠薪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周转金是为解决因拖欠本辖区内农民工工资,无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仍无法解决欠发的农民工工资,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代替用人单位垫付的用于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的应急周转资金。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立案为依据,对符合垫付条件的农民工,原则上按照每人不超过黑龙江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数额垫付周转金。周转金垫付数额最高不超过被拖欠工资金额的50%,如有特殊情况,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提高周转金垫付额度。
第三条 应急周转金由同江市政府设立,按规模不低于300万元,列入人社部门年初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不足部分,由人社部门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提请预算追加。应急周转金由财政部门、人社部门、欠薪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应急周转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工作。人社部门和各有关行业部门负责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的审核、发放和追偿。
第四条 应急周转金使用的实质是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经相关审批程序确定,使用应急周转金购买农民工对欠薪企业的债权。
第五条 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应经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会议同意,由人社部门依据经分管领导签批的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直接发放或调剂到相关责任部门发放。周转金的发放单位是债权追偿的直接责任单位。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使用应急周转金支付:
(一)因用人单位停止生产经营、经营者出走或逃匿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可以偿付拖欠工资或部分拖欠工资,但一时难以变现,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且现有资产不足以偿付拖欠工资,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四)经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会议批准的其他应急情形。
第七条 用人单位申请使用周转金,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或人社部门填报《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申请表》和《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发放人员清单》,说明欠薪情况,提出垫付额度,提交证据材料。
因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匿,用人单位无法提出申请的,由人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申请和审核,报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会议批准后发放周转金。
第八条 人社部门或有关行业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垫付资金偿还协议后按经批准的垫付方案发放周转金,协议应当明确使用金额、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计息方式、偿还方式及违约责任。因用人单位客观原因无法签订偿还协议的,由发放单位在应急周转金发放结束后立即启动对用人单位的诉讼追偿程序。周转金发放后,资金发放单位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相关凭证。
第九条 用人单位使用应急周转金后,必须按偿还协议承诺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偿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偿还的,应当在归还限期前提出申请,经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会议通过。
第十条 用人单位无故拖延偿还周转金的,债权追偿责任单位应当在债务合约到期后一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位的资金,由人社部门统一缴回财政。
第十一条 因用人单位破产或其他原因,造成垫付资金无法回收或无法全部回收的,债权追偿责任单位依据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材料报人社部门统一汇总,按有关规定要求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核销。应急周转金作为专项垫付资金,在日常会计核算时作暂付款处理,不直接列支,垫付后无法收回的,经批准核销后作支出处理。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纪委监委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应急周转金应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发放。紧急情况下需通过现金形式向被欠薪农民工发放的,应由人社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全流程监督。
第十三条 周转金发放部门在资金发放前应当要求被欠薪农民工签订债权转移合同,并提供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并将相关材料及时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 各债权追偿责任部门在追偿工作中需取得代理律师服务的,应遵循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农民工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周转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应急周转金支付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人社部门每年要向政府报告本年度应急周转金的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周转金的监督管理,防止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问题发生。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同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同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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