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都花园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16 14:44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同墙改催公[2024]2)

相对人:同江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815742175326

法定代表人:汤海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同江市西区通江街五金小区1号楼

本局于2023711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限期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决定书》(同墙改限缴[2023]1号),要求你单位于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人民币(¥162,191.20元)。大写:拾陆万贰仟壹佰玖拾壹元贰角如果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全额交纳,我局将依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收款单位:同江政务服务中心,户名:同江市政务服务中心房屋开发综合设施费,账号:0834 0101 0400 1026 1,开户银行:同江农行。

鉴于你单位至今缴纳,现本机关催告你单位履行上述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本机关对你单位依法作出决定后,由于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机关领取该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逾期仍未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局联系人:窦永智

联系电话:0454-2908119

                    同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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