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20 09:25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同政办发〔2022〕18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江市黑土地污染和破坏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同江市黑土地污染和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0日
同江市黑土地污染和破坏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黑土地是极为珍贵的自然资源。多年来,受不合理耕作方式等因素影响,导致部分地区黑土地地力下降,对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粮食安全保障形成严峻挑战。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l.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土壤遭到严重破坏,或金属含量过高的,无法进行耕种和建设的;
(2)经损毁的土地,已不具备种植条件和建设条件的。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土壤遭到重大破坏,通过工程手段可进行部分恢复的;
(2)土壤金属含量高,通过技术手段可进行部分恢复的。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土壤遭到一般破坏,通过工程手段可进行恢复的;
(2)土壤金属含量较高,通过技术手段可进行恢复的。
l.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经损毁的土地,通过翻种等手段,达到可耕种状态;
(2)土壤金属含量较低,对土壤未产生较大影响。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同江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黑土地污染和破坏的突发事件以及因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方面各类事件应急响应,指导全市的突发黑土地污染和破坏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绿色发展,倡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黑土地污染和破坏重点地区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突发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黑土地污染和破坏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黑土地污染和破坏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黑土地污染、生态危害、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黑土地污染和破坏事件的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建立同江市黑土地污染和破坏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强化对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的统一规划、部署、协调和监督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为:
(1)组织拟订和审议全市黑土地保护与修复、建设与利用、监测与评价、监督管理等目标任务;
(2)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实施黑土地保护利用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工作;
(3)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2.1 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黑土地总量控制、用途管制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及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黑土耕地质量保护,组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推进落实“田长制”,推广保护性耕作和测土配方施肥,对农业投入品等进行监督管理。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分布于林地、草原、湿地范围内的黑土地保护利用和沙化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佳木斯市同江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黑土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黑土地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和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商品交易市场和电商平台黑土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在道路上运输泥炭黑土行为开展监督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申报黑土地保护投资计划,配合其他部门做好黑土地保护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整合各类涉黑土地保护相关资金,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支持黑土地保护。
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配合乡镇对接省内科研院所,引进黑土保护和持续利用相关技术及科研人员,为黑土保护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处理
市自然资源局、佳木斯市同江生态环境局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黑土地污染和破坏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土壤污染、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包括对突发在境外但有可能对我市造成黑土地污染和破坏事件信息,及时向政府报告。
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3.2 预防工作
(1)开展土壤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省危险污染源的种类、危害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应对污染事件的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
(2)开展突发黑土地污染和破坏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软件开发工作。研究开发并建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
3.3 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将突发黑土地污染和破坏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Ⅳ级)四级、黄色(Ⅲ级)三级、橙色(Ⅱ级)二级、红色(Ⅰ级)一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的发布由市政府负责。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污染土壤区域较大的,采取隔离手段;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黑土地污染和破坏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自然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按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2 应急终止
4.2.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4.2.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4.2.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自然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及突发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根据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具体情况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5.2 装备保障
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现场检查、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 通信保障
自然资源、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省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6 责任追究
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而引发黑土地污染和破坏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黑土地污染和破坏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黑土地污染和破坏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黑土地污染和破坏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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