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3 10:24
来源:政府办公室
实效:现行有效
同政办规〔2022〕11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和同江市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同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同江市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3日
同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得到救助,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佳木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市、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省委、省政府或佳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为全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意见和建议。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务、自然资源、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通知市减灾委成员单位。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市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信息报告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佳木斯市及本级政府有关规定。
对造成本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市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本级政府、上级和省应急管理部门及应急管理部。
4.1.2 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市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市减灾委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新闻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宣传部门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I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失踪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 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本市农牧业人口30%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收集和汇总灾情,在第一时间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市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减灾委、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请求针对我市灾情启动救助应急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本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主任或指定副主任率领市减灾委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助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助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驻同部队、市武警大队等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口岸局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协调3大运营商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负责指导灾区水利工程调度和水毁水利工程应急修复工作。市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佳木斯市同江生态环境局负责参与组织因灾导致的次生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负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市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市外事办公室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应急管理局、受灾地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II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失踪2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以上、8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本市农牧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收集和汇总灾情,在第一时间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市应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市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减灾委、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本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副主任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驻同部队、武警大队等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负责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III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受伤10人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以上、3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本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25%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较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收集和汇总灾情,在第一时间内向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市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市减灾委副主任。同时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以及上级减灾办、应急管理部门。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本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厅、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驻同部队、武警大队等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负责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加强受灾人员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协同联动,形成救助合力,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IV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以下;
(2)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间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本市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4)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引起社会关注;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收集和汇总灾情,在第一时间内向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市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市减灾委副主任,同时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以及上级减灾办、应急管理部门。
5.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本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驻同部队、武警大队等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卫健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地广人稀的贫困地区和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及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重大、较大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应急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 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同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市发改、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市发改局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受灾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区域相关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评估小组,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区域相关部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6.3.4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市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属地为主的原则,安排救灾资金,督促救灾资金落实。
7.1.1 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市财政每年要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较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市应急管理局等资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应急管理局要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合理设置物资储备点。
7.2.2 应急管理局要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应急管理局要制定完善救灾物资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建设、管理本级应急通信网络,确保中央、省市和本级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市直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市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市减灾委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市减灾委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气象、海事、自然资源、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市减灾委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市减灾委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市减灾委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气象、海事、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7.7.2 市减灾委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加快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7.8.1 市减灾委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组织开展对地方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8.3 市应急管理局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发展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市减灾委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同江市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处置干旱工作机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少旱灾造成的损失,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抗旱应急预案》《佳木斯市抗旱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业干旱、城镇供水危机、生态干旱等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干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有关行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单位)抗旱工作。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指挥部组成
同江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总指挥长由市长担任,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和人武部副部长和市武警中队中队长担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和口岸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和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佳木斯同江海事处、同江水文中心站、同江火车站、国网黑龙江电力有限公司同江市供电分公司、驻同部队、市武警中队、同江市消防救援大队和十乡镇等部门和单位。
市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2.1.2 指挥部工作职责
市防指统一指挥、组织、监督、协调全市干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委、省政府、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防汛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指令,组织制定、实施全市抗旱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全市旱情、水情、灾情等信息并组织抗旱减灾措施,依法发布全市旱情通告,宣布进入或者结束紧急抗旱期,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市抗旱水量,督促检查各地落实抗旱责任制情况,组织调配全市抗旱物资和队伍,协调部队承担抗旱救灾紧急攻坚任务,负责市级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拨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总指挥长领导全市抗旱工作。
总指挥负责市防指全面工作。
常务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市防指全面工作。
副总指挥(人武部副部长)协助总指挥长、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协调部队,指挥民兵参加抗旱救灾紧急攻坚任务。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总指挥长、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开展工作。
副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协助总指挥长、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调度全市抗旱救灾队伍、物资进行抗旱救灾工作,领导市防办开展抗旱日常工作。
副总指挥(市水务局局长)协助总指挥长、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调度全市水工程,组织实施抗旱应急调水工作。
副总指挥(市武警中队中队长)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协调、调度市武警中队参加抗旱救灾紧急攻坚任务。
市防办主任协助总指挥长、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抓好全市抗旱日常工作,协调成员单位开展抗旱工作。
2.1.3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正确把握全市抗旱救灾工作的宣传导向,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工作。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网络舆情监测、报告、研判和应对处置引导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重大抗旱工程和抗旱体系建设、负责抗旱救灾粮食的调拨及供应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抗旱工作,组织、指导教学单位解决教职员工和学生饮用水困难问题。
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组织有关工业企业进行药品、食品及抗旱救灾所需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储运,保证及时供应。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抗旱救灾及灾区社会治安保障工作,负责抗旱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抗旱指挥、救灾等专用车辆安全畅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同江市慈善总会开展救灾捐赠,管理、社会救灾捐赠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抗旱救灾资金的筹集,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自然资源局:协调解决抗旱救灾占地、用地问题。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城市供水工作,协助指导全市城市抗旱规划编制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抗旱救灾公路、水路运输紧急必要的运力组织协调保障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抗旱水源工程调度管理,提供抗旱技术支持,组织实施全市抗旱水源工程以及其他抗旱工程修复、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旱灾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指导农业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
市商务和口岸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必需品以及油料等部分抗旱救灾物资的供应工作。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抗旱期间旅游区游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市卫生和健康局:负责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监督、检测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防止干旱灾害导致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和处理抗旱救灾中重大安全事故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抗旱救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紧急攻坚任务。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协调干旱灾害救助工作,统一调度抗旱救灾物资。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内。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服务,做好气象干旱监测和预报工作,为抗旱工作提供科学、准确、及时的气象信息,并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同江水文中心站:负责水文监测预测预报工作,为防汛抗旱指挥部门提供水情、汛情等信息。
佳木斯同江海事处:根据旱情发展做好相应工作。
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同江市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通同江市分公司、中国电信同江分公司:负责通信设施、通信网络的安全通信保障工作,在紧急抗旱期间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各乡(镇)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的抗旱救灾工作。
国网黑龙江电力有限公司同江市供电分公司:负责抗旱救灾期间的电力供应工作。
同江火车站:负责保障抗旱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铁路运输工作。
人武部、市武警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力量:承担抗旱救灾紧急攻坚任务。
市防指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防办备案。
2.1.4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防指决定,组织开展全市抗旱工作,提出全市抗旱工作部署和决策意见,供市防指领导决策。负责市防指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市级抗旱物资采购、调拨工作。
2.2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由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等单位抽调专家组成专家组,解决抗旱救灾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当发生严重旱情时赶赴现场协助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抗旱救灾方案,指导旱区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信号、发布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电话传真、警报器等媒介发布。媒体要及时播发、刊登预警信息,不得删减预警信息。事发地政府要根据预警级别做好相应防范准备工作。
3.1.1 气象干旱信息
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降水、土壤墒情等信息的监测和预报,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旱灾时,将信息及时报送本级防指,当地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1.2 水文干旱信息
水文部门应加强对河道、堤坝等水工程水位、水量等信息的监测和预报,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旱灾时,将信息及时报送本级防指,当地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1.3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农业生产、农村人畜饮水、城市供水、林牧渔业、乡镇企业、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损失。
市防指应掌握当地水工程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一旦发生旱情,应逐级上报。发生严重旱情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核实,迅速上报。
市水务局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统计上报旱情。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干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抗旱责任人、抗旱队伍,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抗旱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维修加固。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抗旱预案、城市应急供水方案。
(5)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2.2 干旱灾害预警
市防指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组织气象、水文等部门及时收集、报告干旱监测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干旱灾害信息的渠道,加强对干旱灾害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召开抗旱工作会商会,对干旱灾害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干旱灾害发生范围和强度以及发展趋势。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干旱灾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抗旱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干旱灾害信息,宣传抗旱知识,公布咨询电话。
(5)组织抗旱应急队伍、负有抗旱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抗旱工作的准备。
(6)调集抗旱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7)加强对引水、蓄水、提水工程和重要抗旱基础设施的保护和维护。
(8)成立抗旱专门工作组。根据抗旱工作的实际需要,有选择的成立以下工作组:宣传信息组、技术指导组、打井队伍调度组、物资保障组、交通运输组、救灾安置组、物价控制组、监察督办组、治安保卫组、通信保障组、医疗防疫组、城市抗旱组。
(9)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3.3 供水危机预警
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当地防指向社会发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工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分级与总体要求
根据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由低至高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四级。
进入旱期,市防指应全程跟踪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市防指负责辖区内水工程调度,必要时,视情况由上级防指直接调度。
干旱灾害发生后,由当地政府和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抗旱减灾和抗旱救灾等方面的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防指报告情况。
对跨区域发生的旱灾,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指通报情况。
4.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Ⅳ、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市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市防指总指挥(分管应急工作副市长)批准,以市防指名义发布;Ⅱ、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市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市防指总指挥长(市长)批准,以市防指名义发布。
4.3 抗旱IV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15%至2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10%至20%。
(3)1个乡镇因旱城镇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5%,且有继续加重趋势。
4.3.2 响应行动
市防办及时向相关乡镇及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Ⅳ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有关乡镇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市防办主持会商,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工作安排。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市防办将情况报告市防指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防指。
市防办会同气象、水务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督促、指导相关地区和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市气象局掌握有利时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市水务局协调组织重要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
旱区相关部门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用水需求,并将旱情信息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
4.4 抗旱III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25%至3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20%至30%。
(3)2个及以上乡镇因旱城镇日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25%,且旱情有继续加重趋势。
4.4.2 响应行动
市防办及时向相关乡镇及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Ⅲ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有关乡镇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市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做出工作安排。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市防办将情况报告市防指总指挥长及总指挥,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防指。
市防办密切监视雨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抗旱工作的指导,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地方开展抗旱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地区和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市气象局掌握有利时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市水务局协调组织重要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
旱区相关部门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预测分析、监视水量供求变化,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5 抗旱II级响应
4.5.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35%至4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达到30%至40%。
(3)同江市城区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30%。
4.5.2 响应行动
市防办及时向相关乡镇及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Ⅱ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有关乡镇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市防指总指挥组织召开会议,市防指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市防指组织会商,研判部署全市抗旱救灾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地区和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并将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防指。
市防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雨情、旱情和水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并做好全市旱情、灾情统计报送工作。市气象局掌握有利时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市水务局协调组织重要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旱区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市防指备案;市防指督促防指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工作,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请示市政府向重点受旱地区拨付抗旱资金,实施各项抗旱措施。
4.6 抗旱I级响应
4.6.1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春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45%。
(2)夏伏季受旱面积占全市播种面积的比例超过40%。
(3)全市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30%。
4.6.2 响应行动
市防办及时向相关乡镇及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启动Ⅰ级抗旱应急响应情况。有关乡镇根据本地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开展工作。
市防指总指挥长组织召开会议,市防指领导和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相应工作。市委、市政府视旱情发展适时召开全市抗旱救灾紧急会议,全面部署抗旱救灾工作。市防指组织会商,密切监视旱情和水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地区和部门启动相应抗旱预案,及时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并将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防指。
市防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市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铁路、交通运输部门为抗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市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监督、检测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确保饮水卫生安全,防止干旱灾害导致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市气象局掌握有利时机,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市水务局协调组织重要水工程抗旱调水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旱区相关部门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市防指要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指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及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市防指备案。发生特别重大干旱灾害,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市防指经市政府批准,宣布该辖区内的相关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级防指;密切监测旱情、灾情,及时分析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请示市政府向重点受旱地区拨付抗旱资金,实施各项抗旱措施;督促、监督供水企事业单位加强对供水、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按照要求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确保城乡供水安全。
4.7 基础应急响应措施
4.7.1 常规措施
利用工程增加抗旱水源。干旱期间,要通过打抗旱井、修建二级提水泵站、架设临时提水泵站、修建临时截流工程、修建固定储水罐、依法启用企业自备井、动用城市备用水源等措施,努力增加抗旱水源。使用再生水、退水等非常规水源。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采取紧急时期的限水措施。农业干旱采取各压缩用水定额措施,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维持作物不死苗;城市采取限量供水,定时供水等措施度过缺水难关,必要时限制或者暂停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等措施。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启动抗旱服务组织跨区域支援旱区。全市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干旱或部分乡镇发生重大以上级别干旱时,市防指协调统一调度全市抗旱服务组织,通过赴旱区打井、架设临时引提水设施、流动浇地、租赁设备等方式,支援干旱地区的抗旱工作。
4.7.2 申请调水措施
协调丰满上游水库调水。当松花江干流发生较大旱情时,市防指向上级防指提出调水申请,由上级防指协调相关部门应急加大下泄流量,缓解下游沿岸的旱情。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送和处理
雨情、旱情、水情、灾情等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雨情、旱情、水情、灾情,按分管权限,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值班室负责处理。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干旱灾害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2 指挥和调度
出现旱灾后,事发地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市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事发地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照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发生较大及以上干旱灾害后,市防指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
5.3 信息发布
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旱情、旱灾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发布,与抗旱有关的水文信息由市水务局发布,与抗旱有关的气象信息由市气象局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4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抗旱应急的处置,在紧急抗旱期,事发地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决定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人员、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参与救灾工作。
5.5 应急响应结束
当干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防指可视旱情,宣布结束应急响应。Ⅳ、Ⅲ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市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市防指总指挥(常务副市长)批准,以市防指名义发布;Ⅱ、Ⅰ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市防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市防指总指挥长(市长)批准,以市防指名义发布。当地政府积极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尽可能减少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依照有关紧急抗旱规定征用或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2 总结评价
抗旱工作结束后,市防指应针对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抗旱工作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抗旱工作。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防指通信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以及手机等通信运营企业应确保抗旱救灾、气象、水文等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和以短信、微信等形式发布。
7.2 应急救援保障
市水务局负责统一调度全市抗旱服务组织开展全市范围抗旱救灾工作,各抗旱服务组织主动开展本辖区范围内的抗旱救灾工作。
救灾人员进入受威胁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照要求为救灾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事发地相关部门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指挥部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出现旱灾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指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7.3 技术与服务保障
充分发挥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的土壤墒情监测站点和地理信息遥感系统监测采集全市旱情信息,为宏观分析全市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7.4 奖励与责任
对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抗旱工作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危害抗旱工作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和培训
8.1.1 公众信息交流
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指负责同志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照分管权限由本地防指统一发布旱情、灾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积极参与抗旱救灾工作,并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防指。
8.1.2 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8.1.3 演练
抗旱服务队伍应该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旱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旱应急演练。
市防指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本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8.2 预案更新
市防指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按程序进行修订。各乡镇、防指成员单位可以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部门的抗旱应急预案。
本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9 名词术语
抗旱应急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条件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指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务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紧急抗旱期:发生特别严重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旱区防指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级防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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