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2 13:46
来源:政府办公室
实效:于2022年12月31日废止
同政规〔2022〕4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江市2022年粮油加工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同江市2022年粮油加工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1日
同江市2022年粮油加工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政策
为促进同江市粮油加工产业发展,按照《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8〕413号)、《黑龙江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8〕16号)和《同江市超级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同财办〔2021〕76号)要求,充分释放同江市粮油加工产业发展优势潜力,推动粮油加工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奖励政策。
一、扶持奖励对象及条件
在同江市行政区域内(不包含农场区域内的加工企业)生产经营,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粮食及其产品为直接原料的油料加工企业。同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一)具备相关产品生产许可;
(二)加工消耗的原料为本省生产或通过同江口岸进口;
(三)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及时、准确反映生产原料采购、保管、加工和产品销售等数据,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四)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合法规范,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五)内部制度健全、规范并有效执行;
(六)信用良好,未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近3年内,未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
二、扶持奖励范围和标准
对粮油加工企业符合条件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贷款、油料产品销售、市场营销拓展、企业品牌创建、域内“吃配”体系予以扶持。
(一)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扶持
1.扶持范围:企业为增加产能、提升质量、改善工艺、降低能耗等新建、改建、扩建直接参与生产经营过程或直接为生产经营服务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购建厂房仓库、机器设备、运输装具等,不含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
2.扶持标准:对年度内实际支付投资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并投产运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政策执行期内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按照政策执行期内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此项政策补助扶持金额最高100万元(含100万元),符合条件多户企业应补助扶持总金额超过100万元时,以企业实际投资额占多户企业投资总额比例给予补助扶持。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50万元的不予补贴扶持。
(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扶持
1.补助范围:为收购(含购进)加工原料及辅料等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包含贷款业务)借入流动资金贷款发生的利息。
2.扶持标准:对流动资金贷款政策执行期内实际付息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实际付息额的60%给予贴息,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按照实际付息额的30%给予贴息;此项政策补助扶持金额最高100万元(含100万元),符合条件多户企业应补助扶持总金额超过100万元时,以企业实际付息额占多户企业付息总额比例给予补助扶持。政策执行期内实际付息额10万元以下的不予补贴扶持。
(三)油料产品销售奖励扶持
1.扶持范围:粮油加工企业进行自主生产并销售油料产品。
2.扶持标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10%给予奖励扶持,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5%给予奖励扶持;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升规入统的当年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扶持,符合升规入统条件未升规入统的企业不予扶持。此项政策奖励扶持金额最高600万元(含600万元),符合条件多户企业应奖励扶持总金额超过600万元时,以企业应奖励扶持金额占应奖励扶持总金额比例给予补助扶持。产品销售收入低于50万元的不予扶持。
(四)市场营销拓展补助扶持
1.扶持范围:粮油加工企业建设营销网点所发生的房屋租赁、店面装修相关支出费用。
2.扶持标准:对粮油加工企业自主在国内地级市(不包括省会城市)建设产品形象店、旗舰店或专项销售店面的,实际投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按照投入资金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扶持,每户企业累计不超过10万元;在省会城市(不包括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建设产品形象店、旗舰店或专项销售店面的,实际投资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按照投入资金的40%给予一次性补助扶持,每户企业累计不超过20万元;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建设产品形象店、旗舰店或专项销售店面的,实际投资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按照投入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扶持,每户企业累计不超过30万元。此项政策补助扶持金额最高50万元(含50万元),符合条件多户企业应补助扶持总金额超过50万元时,以企业实际应补助扶持金额占应补助扶持总金额比例给予补助扶持。
(五)企业品牌创建奖励扶持
1.扶持范围:粮油加工企业有自主商标并进行形象提升、品牌创建。
2.扶持标准:对粮油加工企业有自主商标品牌产品并新获得省级著名商标或省级名牌产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扶持;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扶持。
(六)域内“吃配”体系补助扶持
1.扶持范围:同江市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稻米加工企业将米糠销售给同江市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米糠油加工企业且用于油料产品加工的。
2.扶持标准:稻米加工企业每吨米糠享受10元补助扶持。此项补助扶持政策最高100万元(含100万元)。符合条件多户企业应补助扶持总金额超过100万元时,以企业实际奖励扶持金额占应奖励扶持总金额比例给予补助扶持。米糠销售量500吨以下(不含500吨)的稻米加工企业不予扶持。
以上政策可叠加支持,中央和省级、佳木斯市和本级财政对企业同一项目已给予资金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
三、扶持奖励兑现程序
按照企业自愿申报,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的方式核定并拨付扶持补贴资金。
(一)企业申报。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组织粮油加工企业申报2022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扶持奖励补贴,本着“企业自愿、自主申报、诚实守信、自担风险”原则,可在2022年11月30日前向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进行申报。
1.粮油加工企业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所提供资金扶持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2)同江市粮油加工产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
(3)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
(4)证明材料。
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提供购建合同、资金支付凭证、验收手续、相关账簿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资料,确保能够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投资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提供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银行借据、进账单、利息支付凭证、相关账簿以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资料。
油料产品销售奖励:提供加工产品增值税销售发票、财税部门认定有效的产品销售税票单据,相关账簿以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资料。
市场营销拓展补助: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装修合同、资金支付凭证、相关账簿以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资料。
企业品牌创建奖励:提供企业在商标局认证驰名商标或者地方认证著名商标的认证证书。
2.稻米加工企业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提供资金扶持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2)同江市稻米加工企业“吃配”体系补助扶持资金申请表;
(3)证明材料:提供销售米糠增值税销售发票、相关账簿以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资料;
申报扶持奖励资金时,所有凭证和账簿均提供复印件,企业保存原始凭证,以备核查;所有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申报材料报市工业信息科技局保管留存,同时报市财政局。
(二)部门审核。由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通过市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相关服务费用列市财政预算拨付。
(三)资金拨付。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市工业信息科技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四、其他
(一)本政策由市工业信息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扶持奖励金额由市工业信息科技局依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结果进行核算,市税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配合数据核查,市财政局按审核结果予以拨付。
(二)上述各类资金币种均为人民币。
(三)本政策如有与国、省法律法规及同类政策相悖的,以国、省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准。
(四)本政策执行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2023年根据上级政策和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后另行公布。
附件:1.企业承诺书
2.粮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申请表
3.粮油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4.粮油加工企业油料产品销售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
5.粮油加工企业市场营销拓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6.粮油加工企业品牌创建奖励申请表
7.粮油加工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汇总表
8.稻米加工企业“吃配”体系补助扶持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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