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19 14:06
来源:政府办公室
实效:现行有效
同政办规〔2022〕7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江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同江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9日
同江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利用好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规范管理我市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提高管理决策科学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黑政办规〔2021〕18号)、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黑土经营有关备案凭证事宜的通知》(黑自然资函〔2022〕25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市(市属
)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建设占用耕地、临时用地、土地整治等工作中涉及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项目,剥离后表土主要用于土地复垦,苗床用土,改良中、低产田和被污染耕地的治理。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农业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佳木斯市同江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
第四条 领导小组负责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负责审核建设单位提请的免剥申请是否符合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免剥要求;负责组织建设单位耕作层剥离利用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坚持政府主导、协同推进的原则。政府是耕地保护工作的主体,也是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主体。要统一谋划部署、统一协调推进,努力形成“政府推动、需求拉动、政策驱动、政企联动”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六条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工作应与农业生产、土地整治、生态修复工程等统筹规划衔接。结合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编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方案,统筹安排剥离、运输、储存和再利用等工作。
第七条 坚持“谁用地、谁承担,谁剥离、谁受益”原则。成片开发项目及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实施主体是市政府。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的实施主体是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由用地主体负责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临时用地、设施农业用地需要剥离利用的,由项目用地单位(个人)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鼓励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合理分配土壤增值收益。
第三章 实施范围
第八条 农用地转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占用的耕地、临时用地占用的耕地、设施农业用地涉及破坏耕作层的耕地,在项目建设占用前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第九条 耕地坡度大于25度或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严重污染、沙化、盐碱化等不适宜剥离利用的,经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联合认定,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不需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耕地的,可不纳入剥离利用范围。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在开展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之前,市自然资源局应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土源现场调查,并对现场采集代表性土壤样品进行检测,判断建设占用耕地是否需要进行剥离,不满足剥离条件的,市自然资源局应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不需剥离的认定意见;满足剥离条件的需实施剥离。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编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后,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批准实施。成片开发项目及城镇批次用地项目《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应由市自然资源局(或项目推进实施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单独选址和临时用地项目《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由建设用地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农村集体建设占用耕地项目《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方案》由村委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设施农用地可不编制方案,填报《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审批表》,由项目用地单位(个人)直接实施剥离。
第十二条 成片开发项目及城镇批次用地项目开展土壤剥离、运输、存储及管护工作,相关费用应纳入供地成本,土壤剥离、运输由市政工程维护中心(或项目推进实施单位委托施工单位)负责,管护由同江市江河水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责。
第十三条 单独选址和临时用地项目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存储及管护工作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相关费用应纳入项目开发成本。
第十四条 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存储及管护工作由村委会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所在地乡(镇)政府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十五条 设施农业用地需要剥离利用的,由项目用地单位(个人)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承担相关费用。所在地乡(镇)政府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存储在项目区内的耕作层土壤管护工作由项目推进实施单位负责;存储在项目区外指定地点的耕作层土壤管护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各乡(镇)政府(或国营三场及林场)负责,各乡(镇)政府(或国营三场及林场)应结合实际选择集中储存点,储存点优先选择废弃地、建设用地及闲置土地,应尽量避离饮用水源、水工程保护范围,避让生态红线,严禁占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储存点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应做好外围加固,建设临时管理房、告示牌、摄像头等管护设施,安排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对储存土方量进行登记造册,严禁外来泥土混入堆放点,堆放高度不得超过3米。
第十七条 耕作层土壤剥离完成后,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实施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耕作层土壤剥离完成后,有需求使用剥离土壤的用地单位(个人)应先行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土申请(同时抄送农业农村局),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使用,剥离的土壤优先用于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矿废弃地复垦、生态修复等项目,以及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等农业生产生活,富余土壤可以用于绿化。对未纳入交易平台的黑土需要使用、运输时,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出具黑土来源证明(内容参照备案凭证)。
第十九条 通过市场化有偿使用的,应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农村集体土地耕作层剥离的土壤应纳入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公平、公正、公开交易),并将在交易平台购买时出具的购买手续作为“备案凭证”(包含黑土来源、数量、用途,在交易平台购买时出具的购买手续、黑土经营执照、运输时间、行车路线等内容),确保黑土依法规范管理、合理高效利用。具体交易事项由同江市江河水利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承办。有偿使用在农田改造、河湖清淤等活动中收集的黑土应参照管理。
第二十条 由市政府实施剥离的,土壤利用收益归市政府;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剥离的,土壤利用收益归相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项目用地单位(个人)实施剥离的,土壤利用收益归相应用地单位(个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占用土地的,未对耕作层土壤实施剥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实施剥离的,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非法出售黑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非法出售的黑土和违法所得,并处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明知是非法出售的黑土而购买的,没收非法购买的黑土,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无黑土来源合法证明运输的,由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对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实施动态巡查监管工作,受理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事项举报、控告,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并将信息传送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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