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江市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6 14:07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同政办发202210

时效:现行有效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江市招商引资专项经费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同江市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6日

同江市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引资经费管理,提升招商引资经费使用成效,推进同江市招商引资工作实现新突破,参照《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项目包装、宣传推介、对接洽谈、集中签约、国内外展会展览等投资促进工作。

第三条 经费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科学监管、总额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 同江市招商引资经费由专项经费和激励资金两部分构成,专项经费是指列入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用于招商引资工作的经费;激励资金是指省政府奖励我市的招商引资激励资金。

第三章 主要用途

第五条 招商引资经费主要用于招商引资项目考察、接待、招商宣传、培训、市场化招商以及组织和参加招商引资活动、项目协调服务等工作。

(一)接待用餐。招商引资接待用餐依据客商信息、对接洽谈内容等凭证由接待单位财务核销。接待要按照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以本地特色菜品为主。

(二)宾馆住宿。招商引资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可承担部分客商住宿费用。机关工作人员住宿费用原则按照现行差旅标准执行,如遇市场行情等客观因素导致住宿价格上涨时,超出部分可用招商引资经费核销。

(三)客商礼品。根据招商实际情况需要,对投资、考察、运营项目的客商赠予特色土特产和工艺品等产生的费用。

(四)交通用车。接待客商考察项目时,根据工作需要可租用商务车、中巴车或大巴车等车辆,全面控制和减少用车数量。

(五)专业培训。聘请专业机构、行业专家为我市招商引资战线和相关单位人员进行招商引资业务培训以及参加国家、省、专业机构组织的招商引资学习培训活动产生的费用。

(六)会展会务。参加国家、省、地市举办的经贸交流活动、展会以及我市自行组织的对接洽谈、项目推介、集中签约、视频会议等活动所产生的租赁会场、展位、布展、证件、网络租赁等相关费用。

(七)宣传推介。设计、翻译、编印招商宣传材料;利用传统宣传渠道和新兴网络媒体平台对我市重点项目、优惠政策、投资环境等进行全方位宣传。

市场化招商。委托第三方企业、中介机构、咨询机构、商协会等为我市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驻点招商等市场化招商,以及聘请专业机构为我市进行产业规划、数据平台搭建、项目包装、招商咨询等。

 经费管理

第六条 招商引资专项经费在市商务和口岸局年度预算中申报,用于年度招商引资工作支出;招商引资激励资金由市商务和口岸局提出拟奖励部门名单和金额,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定后拨付,拨付时开具往来票据。

第七条 招商引资经费要确保专款专用,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对相关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招商引资经费使用应由各单位按照财务流程进行审批使用,不得用于招商引资工作以外用途。

第九条 相关费用支出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十条 对招商引资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相关单位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参照相应标准在招商引资经费中核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同江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招商引资工作实际适时进行修改调整。

同江市人民政府主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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