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06 13:27
来源:政府办公室
实效:于2022年12月31日废止
同政规〔2022〕2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同江市2022年度促进电子商务
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同江市2022年度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十届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6日
同江市2022年度促进电子商务
发展扶持政策
为加快同江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鼓励同江市企业及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高地区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政策适用范围与对象
1.在同江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证照齐全、依法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和实体企业,开展平台类、应用类电子商务业务(包含合作社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机构,财务核算规范健全,信誉等级良好,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上无不良记录。对电商产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个人。
2.同江市60周岁以下(不含60周岁)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给予其家庭网络资费扶持。
3.电商平台企业、电商实体企业参与同江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的展销展示、宣传推广活动给予补贴。
二、对电子商务企业及电子商务平台给予扶持
1.鼓励招大引强。对市外搬入同江,总部注册地迁入同江的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实际运行1年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引进市外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招商主体(个人),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2.给予创业扶持。自主建设或与第三方合作平台合作开设平台分支支点或本地局域网络支点的电子商务企业建设的电子商务平台,以交易额核定为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资金。平台年交易额在200万元、500万、1000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据,后同),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自主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在2000万元以上,给予10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
3.自主建设或与第三方合作平台合作开设平台分支支点或本地局域网络支点的电子商务企业建设的电子商务平台,网络年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每100万元奖励1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含跨境电商平台)。单个平台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三、对实体企业线上销售给予扶持
1.借助国内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在线销售的实体企业,线上销售自有产品交易总额在50万元以上,按照平台收取基础服务费用(产品入驻平台费用、平台服务费等,不包括宣传推广费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费用、保证金、其他方代运营费用)的7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
2.借助国内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在线销售的实体企业,线上销售自有产品交易总额在50万元以上,按照平台交易额每50万元奖励1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借助国内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在线销售的实体企业,对企业自有产品销售给予物流补助,线上销售自有产品交易总额在50万元以上(交易额以销售实物额度为准,非实物不予以扶持),按照每50元补助1元的标准进行扶持,单个企业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四、对我市电商企业争先创优企业给予扶持
对获国家、省、市荣誉称号(政府及商务系统颁发)的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和个人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资金。借助国内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在线销售自有商品的实体企业,对线上自有品牌产品新获得省级著名商标或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对线上品牌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资金。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奖励。
五、对脱贫人口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给予扶持
为助力同江市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黑政发〔2017〕5号)文件精神,对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家庭给予网络资费扶持,标准为每户每月50元。
六、对实体电商企业、电商平台企业参与政府开展的展销展示、宣传推广活动给予扶持
对实体电商企业、电商平台企业参与我市政府部门组织的各项展销展示、宣传推广活动给予补贴,包括参加我市各部门组织的与电商有关的展销展示、宣传推广活动。补助金额对应佳木斯地区、黑龙江省内、黑龙江省外参加活动,分别按照每项1000元、2000元、4000元标准给予补助。此项补贴只针对于参会参展企业有实际支出的、人员派遣的给予补助。
七、对电子商务人才引进与培训给予扶持
1.电子商务企业招募硕士及以上学位的高级人才的,按每人每月500元燃油费的标准对企业进行扶持(国内硕士学位应有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留学生应有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相关部门开具的认证书)。
2.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企业组织的免费电子商务培训,电商企业开展免费电子商务培训、电商企业内部公开培训均可免费使用电子商务产业园培训中心。
八、其他
1.政策扶持资金由符合条件的主体自行向市商务和口岸局申报。申报企业应按照要求向市商务和口岸局报送相关材料。对同江市脱贫户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给予政策扶持的,由各乡(镇)政府按照要求向市商务和口岸局报送相关材料。
2.申报企业应在市商务和口岸局进行备案登记,新注册企业应在注册后3个月内在市商务和口岸局进行登记。申报企业应每月6日前向市电子商务发展中心报送上月电商销售数据(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公章)。未登记企业不予政策扶持。企业不报送月份数据,将不计算相应月份的数据统计和核定。
3.企业获得本政策扶持,不得重复享受同江市其他政策中同类项目扶持;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但由市级财政给予配套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4.当年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故、纳税及银行有不良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的电子商务企业,取消本年度其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对以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将依法追缴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取消3年享受扶持政策资格。
5.本政策由市商务和口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政策扶持资金的发放按相关政策解读执行。
6.本政策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执行期一年,按年度给予兑付。
附件:1.同江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申报基础材料表
2.同江市电商发展扶持政策企业备案登记表
3.同江市电商行业数据月报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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