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28 14:31
来源:政府办公室
实效:现行有效
同政办规〔2022〕4号
各乡(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同江市促进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措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十届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号好好好
2022年4月28日
同江市促进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措施细则
为全面推动我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在国家、省级政策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佳木斯市关于促进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佳办字〔2021〕31号)及《佳木斯市促进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佳政办规〔2021〕2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畜牧业养殖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市畜牧业发展扶持政策细则。
一、奶业扶持政策
奶制品行业按照《佳木斯市促进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佳政办规〔2021〕25号)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
二、加快发展肉牛、肉羊产业扶持政策
在执行《佳木斯市促进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佳政办规〔2021〕25号)文件中加快发展肉牛、肉羊产业各项支持政策的基础上,新增肉牛、肉羊发展扶持政策如下:
第一条 规模牧场建设支持政策:对新建或扩建规模化牧场,以能繁母牛存栏达200头为一个单元,每个单元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能繁母羊1000只为一个单元,每个单元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2.5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
奖励验收标准:以见牛、羊入场和牛、羊外购手续,并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厂房、附属配套设施建设标准进行验收,对入栏牛羊佩戴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发放耳标确认身份后,发放奖励资金。
第二条 肉牛、肉羊养殖扶持政策:一是对规模粪污处理配套设施齐全的养殖场,经市农业农村局确定,以全年肉牛养殖存栏200头、出栏100头为一个单元,每个单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新购置肉牛需入舍饲养6月以上出栏,具备奖励条件;全年肉羊养殖存栏1000只、出栏500只为一个单元,每个单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50万元,新购置肉羊需入舍饲养4月以上出栏,具备奖励条件。二是对规模以下小型养殖户,开展畜禽粪污处理,建立粪污处理利用台账的,经市农业农村局确定,全年肉牛养殖存栏达到50头、出栏30头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肉羊养殖存栏达到300只、出栏150只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奖励验收标准:已申报养殖场(户),需提供的养殖档案、出售票据、产地检疫证明,同时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对存栏牲畜佩戴耳标确定身份,市农业农村局会同乡(镇)政府每月组织一次存栏核验工作,确定实际存栏数量并做好记录,具体出栏数以交易票据和产地检疫证明为发放奖励资金的依据。
三、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扶持政策
执行《佳木斯市促进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佳政办规〔2021〕25号)文件中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各项支持政策的基础上,新增生猪发展扶持政策如下:
第三条 生猪养殖扶持政策:一是对粪污处理配套设施齐全的规模性养殖场,经市农业农村局验收确认,以全年能繁母猪存栏100头、生猪出栏1000头为一个单元,每个单元给予一次性养殖奖励资金5万元,最高奖励上限50万元,新购置生猪需入舍饲养4月以上出栏,具备奖励条件。二是对规模以下小型养殖户加大扶持力度,开展畜禽粪污处理,建立粪污处理利用台账的,经市农业农村局确定,全年能繁母猪存栏50头、生猪出栏300头以上,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1万元。
奖励验收标准:已申报养殖场(户)需提供的养殖档案、出售票据、产地检疫证明,同时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对存栏牲畜佩戴耳标确定身份,市农业农村局会同乡(镇)政府每月组织一次存栏核验工作,确定实际存栏数量并做好记录,具体出栏数以交易票据和产地检疫证明为认定发放奖励资金的依据。
四、加快发展禽类及特种畜禽养殖扶持政策
(一)禽类养殖奖励政策
第四条 蛋禽养殖扶持政策:对粪污处理配套设施齐全的规模性养殖场,经市农业农村局确认,以全年蛋禽类存栏5万羽,禽蛋总产量900吨为一个单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最高上限50万元(外购禽蛋出售不在奖励政策范畴)。
奖励验收标准:已申报养殖场(户)需提供养殖档案、出售票据、产地检疫证明,并由市农业农村局和乡(镇)政府每月组织人员进行实地确认禽类存栏数,禽类产蛋量以养殖场与购买方产生的正规交易票据为发放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五条 肉禽养殖扶持政策:经市农业农村局确认,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肉禽养殖场(户),当年从畜禽场购置幼雏到达5000羽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鹅雏2元/羽、鸭雏1元/羽、鸡雏0.5元/羽,每项奖励补贴上限不超过10万元。
奖励验收标准:以养殖场与禽类种繁场之间的购雏合同和正规交易票据,为禽类幼雏奖励补贴发放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六条 庭院畜禽养殖扶持政策,凡是当年经乡(镇)政府验收确认的,全年累计出栏肉鸡300羽以上、肉鹅100羽以上、肉鸭100羽以上、肉兔100只以上,一次性给予该户经济奖励1000元,脱贫户一次性奖励2000元。
奖励验收标准:已申报开展庭院养殖的养殖户,需提供养殖档案,由乡镇畜牧站在外销时进行登记,同时由乡镇畜牧站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视出栏数量为发放奖励资金的依据。
(二)特种畜禽养殖奖励政策
第七条 在特色养殖方面,对于入驻我市蓝狐养殖小区的蓝狐、貉子、紫貂等养殖户,新入驻减免当年百分之五十租赁费,所有入驻的养殖户从2022年开始全部免缴物业管理费。对于鹿类养殖(梅花鹿、马鹿等),常年存栏达到100只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于其他特种养殖如鸵鸟100只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奖励验收标准:申报养殖场(户)的养殖档案、产地检疫证明及乡(镇)政府每月组织一次实际养殖生产数据作为发放奖励资金的依据。
(三)畜禽养殖品种改良奖励政策
第八条 加强畜禽品种建设,防止养殖品种退化降低养殖产量,对现有品种积极进行改良的养殖户,凡主动提升育种质量改善优良品种,经市农业农村局确认后,给予国外进口或国家认可的原种场新购置优良种公牛、种公羊、种公猪购买额度的20%给予补贴,养殖场(户)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同时鼓励乡村畜牧繁育工作人员引入使用优良冻精,以使用冻精实际价格的20%奖励给繁育员个人,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奖励验收标准:以申报养殖场(户)的种公牛、种公羊、种公猪购买合同和正规票据为认定标准;冻精的使用量和价格由乡镇畜牧站的统计数据作为验收发放奖励资金的依据。
(四)畜牧服务机构及三方企业奖励政策
第九条 鼓励各乡镇积极发展畜牧养殖业,对于当年发展1家及以上规模养殖场并经市农业农村局确认正常运营,且每家规模场实际存栏量均达到70%以上;畜牧业发展综合指标较上一年度提高30%以上;本乡镇畜牧机构健全,有乡镇畜牧站,有完备的村级畜牧防疫员队伍,一次性奖励3万元。
奖励验收标准:乡镇规模场发展运营情况、经济指标、机构设置及人员队伍建设,由市农业农村局在年终时按照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认定。
第十条 对畜牧兽医部门及乡(镇)政府积极引进符合条件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和外聘具有畜牧兽医专项技术人才应适当提高工资待遇;对离退休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和畜牧兽医大专毕业生创办民营兽医诊所、繁改站,相关部门在办理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加大对畜禽粪污综合治理力度,对全年接纳处理各类畜禽粪污6万吨以上的粪污处理企业,经市农业农村部门确认后奖励3万元现金奖励。
奖励验收标准:需申报企业提供资质手续、畜禽粪污处理台账及相关的生产运营数据,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畜禽粪污管理平台数据进行核定验收,并发放奖励资金。
五、畜牧业整体政策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 加大对发展畜牧业贷款的扶持力度,协调金融部门,提高畜牧业贷款占农业贷款的比重,全面简化贷款手续,市本级财政从2022—2025年每年安排200万元,作为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乡村振兴部门提高对畜牧业的资金投入,将乡村振兴资金优先用于扶持乡村两级发展畜牧养殖业生产项目。
第十四条 对于招引大型畜牧养殖、畜禽屠宰、畜产品生产企业到我市投资并达产达效的引资个人奖励政策,参照《同江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加强畜牧机械的补贴力度,对于当年新购置养殖生产必要的畜牧养殖机械,经市农业农村局确认,且机械类型在省农机购置补贴名录内,在享受省农机购置补贴额度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农机购置的额度10%给予补贴,单机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奖励验收标准:已申报养殖场户,购买畜牧养殖机械型号和票据,由市农业农村局确定是否在当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名录内作为发放资金依据。
六、畜牧业发展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畜牧业是农业一产方面重要的发展项目是持续拉动经济增重的重要产业,必须优先发展,给予大力扶持,特别是对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经济效益好、带贫能力强的畜牧业大项目,各相关部门、乡镇要积极协调配合,争取相应的各层面政策、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投资者谋划、研究畜牧业项目,相关部门要主动对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服务,简化审批程序,需要上报省和国家审批的项目,积极帮助争取尽快批复。
第十八条 畜牧部门每年对全市养殖户开展春秋两季动物疫病预防消杀及强制病种免疫工作,同时每年组织两次集中性的畜牧技术培训。
第十九条 进一步完善畜牧养殖保险业务,扩大畜牧养殖保险的参保范围和保险内容,在现有的生猪保险基础上,与各保险公司加大合作,开设肉牛、肉羊、禽类等养殖方面的保险业务,进一步解除广大养殖户因畜禽意外死亡带来的后顾之忧。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优先保证畜牧生产发展工作经费以及需购置设备、药品、下乡入户入企开展工作等方面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与其他推动我市畜牧养殖业有突破性发展,或一次性投资额较大的大型养殖场(户),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研究具体扶持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扶持政策施范围不含同江市行政辖区内各国营农场。
第二十三条 本扶持政策与上级扶持政策相悖或有未涉及的扶持项目,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以上所有扶持政策内容及扶持政策,由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具体验收细则并做最终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扶持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限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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