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江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和 同江市凌汛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6 09:53

来源:政府办公室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同江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和

同江市凌汛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同江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同江市凌汛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十届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4日

 

同江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3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2.4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5 现场指挥机构

3 地震灾害分级及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3.2 分级响应

4 监测与灾情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4.2 震情速报

4.3 灾情报告

5 指挥与协调

5.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5.2 较大地震灾害

5.3 一般地震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7.2 指挥平台保障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7.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5 基础设施保障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8.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8.3 应对毗邻地区强震波及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监督检查

9.4 区域协调

9.5 预案解释

9.6 预案施行时间

 

 

 

 

 

 

 

 

 

 

 

 

 

 

 

 

 

同江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进一步健全完善抗震救灾工作机制,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佳木斯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同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以及俄罗斯境内和毗邻行政区域内发生对我市产生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因地震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突发事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开展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指挥、整合资源、信息共

享、分工合作、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防救并举;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快速响应、共同应对,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坚持依靠科技、依法管理,增强能力、提高水平。

地震灾害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预案体系

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体系由各乡(镇)和街道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专项保障预案、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地震应急预案、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组成。

2 组织机构

市政府设立的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负责指挥部署、组织协调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当我市发生一般以上地震灾害时,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并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视情况调整指挥部组成。

市抗震救灾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调度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市政府设立的本级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较大以上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灾后重建等工作。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

2)组织研究制定市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挥意见;

3)组织指挥市地震灾害抢救抢险行动;

4)向上级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审定震情、灾情信息发布口径,设立新闻发言人,及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信息;

6)组织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收集灾情信息,制定地震应急救援力量配置方案;

7)派出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队)、市地震紧急救援队、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

8)协调驻同部队、市外救援力量组成抢险救灾;

9)调配和接收救灾物资、资金和装备;

10)部署转移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11)部署市直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对灾区的紧急援助;

12)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和疫情的发生;

13)必要时,向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跨县区(市)的紧急应急措施建议,视灾情请示佳市派出工作组和救援力量给予支援;

14)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必要时,由市长担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担任第一副总指挥,其他人员作相应调整。

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同江市人武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和口岸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武警中队、同江海关、市气象局、佳木斯银保监分局同江监管组、佳木斯同江海事处、佳木斯市同江生态环境局、国网黑龙江电力有限公司同江市供电公司、中石油同江销售分公司、中国邮政集团黑龙江省同江市分公司、龙江网络同江分公司、同江火车站、中国联通同江市分公司、同江市移动通信公司、中国电信同江分公司、繁荣街道办事处、兴华街道办事处、十乡(镇)政府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

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1名,由单位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

指挥部下设专家组和10个工作组。

2.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震时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主要职责: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地震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全市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

2)统一发布地震灾情,指导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评估;

3)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向指挥部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4)贯彻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协调各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

5)拟定新闻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审核有关新闻稿;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6)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由应急管理(地震)、公安、消防、住建、民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通信、电力、气象等单位业务骨干组成。

主要职责:

1)承担抗震救灾决策咨询;

2)向市指挥部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

3)受市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地震应急工作进行综合评估等;

4)组成生命紧急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

2.4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抢险救援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人武部、市武警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卫生健康局、团市委等组成。

主要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市人武部、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卫生健康局、团市委等单位迅速调配所属救援队伍和装备,救援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

市人武部协调解放军、预备役部队并指挥民兵组成抗震救灾,清理灾区现场。

市武警中队根据需要,担负抗震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重大抢险任务。

团市委动员青年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救助工作。

2)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和口岸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中国邮政集团黑龙江省同江市分公司、市红十字会等组成。

主要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制定、实施受灾群众安置与救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指导协助灾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等部门指导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与管理。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和专业意见,引导群众安置和避险转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应急避难所垃圾清运及环卫设施调拨、配备。

市教育局指导当地教育机构和学校立即组织转移和安置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本级承担的受灾群众生活保障资金纳入本级预算。

市商务和口岸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稳定市场秩序。

市民政局负责民政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转移安置、社会捐助和志愿者参与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因灾遇难人员火化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集中供养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长期休养和短期疗养重点优抚对象转移安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赈灾包裹寄递服务和安全管理,保障寄递渠道安全畅通和救灾活动有序开展。

市红十字会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人武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佳木斯市同江生态环境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迅速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与心理援助等工作。协调市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调集、运送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

市人武部负责协调部队有关医院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运送。

佳木斯市同江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配合市卫生健康局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疾病的暴发流行。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控。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旅游者进行救助和善后处置。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监管。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佳木斯市同江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同江火车站、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和口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佳木斯银保监分局同江监管组、国网黑龙江电力有限公司同江市供电公司等组成。

主要职责:

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协调中国联通同江市分公司、同江市移动通信公司、中国电信同江分公司等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为灾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同江火车站负责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组织修复被毁损的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港口等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的运输需求。

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国网黑龙江电力有限公司同江市供电公司负责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重要电力需求、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电力供应;启用应急发电设备,保障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力量并指导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功能。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协调龙江网络同江分公司修复广播、电视设施。

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和口岸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佳木斯银保监分局同江监管组等按职责分工组织对受灾工矿商贸、水利和农业毁损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水务局、佳木斯市同江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气象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和强余震应对建议,指导次生灾害防范工作。

市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加强对次生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按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协助灾区组织疏散群众。

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可能因地震引发的森林、草原火灾排查、防控和处置。

佳木斯市同江生态环境局参与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指导协调灾区采取污染防控措施;负责组织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放射性物质的检查和防控。

市应急管理局、佳木斯市同江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大队、中石油同江销售分公司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及时扑灭火灾。

市水务局负责严密监视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发现水利工程险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供抢险技术支撑。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做好边坡坍塌、井下透水、顶板冒落、冲击地压等地震次生灾害的监测与预防工作,指导、协调相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6)交通和社会秩序保障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司法局、佳木斯同江海事处、市人武部等组成。

主要职责: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保证交通资源有序高效利用。建立救灾企业和志愿者备案报告机制,按指挥部要求适度放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调配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市公安局、市人武部负责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市公安局负责防范和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市司法局负责司法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佳木斯同江海事处负责应急抢险工作中水上交通秩序维护及应急船舶的调配工作。

7)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佳木斯市同江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佳木斯银保监分局同江监管组等组成。

主要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佳木斯市同江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和工程结构震害调查等工作。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情况、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会同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查院等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及时发布成果信息。

市统计局负责协助做好灾情分析和统计工作。

佳木斯银保监分局同江监管组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8)建(构)筑物安全鉴定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

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房屋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进行评估、鉴定,指导灾区政府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指导房屋加固工作。

9)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组织有关媒体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抗震救灾科普知识宣传和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市应急管理局适时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组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10)涉外事务组。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牵头,市商务和口岸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江海关、市红十字会等组成。

主要职责: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疏散、安置国外来访人员,协调国外来华救援、新闻采访及科学考察等人员的接待与安置。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疏散安置灾区国外来华游客。

市商务口岸局、同江海关负责协调灾区入境救援物品的检验检疫,负责协调办理国际救援人员和物资的入关手续。

市红十字会负责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

2.5 现场指挥机构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3 地震灾害分级及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当本级行政区内发生7.0级以上或城区发生6.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或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市上一年度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当本级行政区内发生6.0至6.9级或城区发生5.0至5.9级破坏性地震;或造成50人至299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当本级行政区内发生5.0至5.9级或城区发生4.0至4.9级破坏性地震;或造成10人至49人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的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当本级行政区内发生4.0至4.9级破坏性地震或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2 分级响应

根据发生地震的震级及其灾害程度,将地震的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

I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内资源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II级响应: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由省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省内资源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III级响应: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由佳木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资源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IV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由同江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资源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全市所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根据灾区需求,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请求省政府、佳木斯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支援。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与灾情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同江市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请示佳木斯市政府发布临震预报,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报

市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市应急管理局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报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以及佳市地震局、佳市应急管理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1)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将灾情、社情等信息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发生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灾情收集、分析研判,报市委、市政府,并及时续报。

2)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分别迅速了解水利设施破坏、山体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情况,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卫健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必要时,市自然资源局协调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手段提供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出动飞行器开展灾情航空侦察,将情况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逐级上报。

5 指挥与协调

5.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抗震救灾指挥部本着“先期处置”的原则,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震后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援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极重灾区。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

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自救互救;派遣消防救援队伍,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信设施损坏或通信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

4)紧急协调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周密考虑救援队伍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指挥机构的条件保障,在指导帮助救援人员准备营地时,组织搭建临时厕所等卫生设施。

6)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加强信息报告,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5.2 较大地震灾害

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组织抗震救灾工作:

1)震后立即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持证救灾专用车辆优先通行,限制民用车辆、大型车辆进入灾区。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实时报告道路通行状况。

2)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必要时,派遣消防救援队伍、组织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和救灾需求。在通信设施损坏或通信受阻情况下,迅速启动备用信道、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通信畅通。

4)紧急协调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6)组织开展房屋、校舍安全性鉴定和重要基础设施隐患排查,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做好抗震救灾信息报告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9)执行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达的任务,视情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支援请求和建议。需要市政府支持的事项,由灾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5.3 一般地震

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消防救援等各类专业抢险救灾队伍依法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通信保障、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实际需要,协调派遣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指导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根据灾区需求,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有关乡(镇)、街道做好交通秩序保障、地震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必要时,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佳木斯市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配合省政府、佳木斯市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供地震灾区重建选址意见和灾区重建详细规划意见。

6.2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部门、驻同部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和街道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非煤矿山应急救护、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要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和街道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市工业信息科技局积极推荐有关科研机构针对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项目申报国家、省科技立项,为地震监测、灾害评估及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7.2 指挥平台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构建地震应急现场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证抗震救灾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并将监测信息系统与佳市应急管理局指挥平台对接。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等单位负责提供相应的资源和信息支撑。

市政府负责组织本级地震应急指挥、灾情速报和烈度速报技术系统建设、运维与更新,健全部门和军地间的资源统筹、信息速报、数据共享和数据库协同更新机制,提升对地震现场应急指挥平台的支撑能力。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和口岸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按国家和省、佳市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装备器材、饮食品、燃料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7.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5 基础设施保障

市工业信息科技局保障地震应急通信系统基础设施建设的无线电频率需求。

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协调各通信运营公司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筹建完善应急广播体系与地震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机制,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国网黑龙江电力有限公司同江市供电公司负责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同江火车站等建立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依法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应急管理、教育、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业息信科技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抗震救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抗震救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抗震救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科普教育,应急管理、教育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

市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事件的主体。

市内发生3.0级以上、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时,市应急管理局向市委、市政府和佳市地震局报告震情,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同时,加强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报告市政府。

灾区所在乡(镇)和街道迅速获取地震影响和社会反映情况,报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做好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协助灾区开展工作。必要时,向佳市请求派出地震应急现场工作队给予指导。

8.2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

市内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有关乡(镇)和街道及时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督导传言发生地乡(镇)和街道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根据情况派出专家分析传言起因,协助乡(镇)和街道工作。

8.3 应对毗邻地区强震波及

毗邻的俄罗斯境内、邻市发生强震影响我市时,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与影响程度,市应急管理局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意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议市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或者由市政府根据当地需求,直接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和演练。

地震应急结束后,根据地震灾害响应分级情况,由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预案效能进行评估,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乡(镇)、街道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9.3 监督检查

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同江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9.4 区域协调

本级行政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预案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工作,跨区域事项由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协调。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6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同江市凌汛灾害应急预案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同江市凌汛基本概况

2.1 江河流域概况

2.2 江河凌情概况

2.3 工程情况

2.4 冰凌洪水特性及成因分析

2.5 易形成冰凌卡塞的主要地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职责分工

3.2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预防预警信息

4.2 信息报送

4.3 预警行动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的总体要求

5.2 Ⅳ级应急响应

5.3 Ⅲ级应急响应

5.4 II级应急响应

5.5 Ⅰ级应急响应

5.6 抢险救灾

5.7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8 爆破方案

5.9 信息发布

5.10 应急响应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制度保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6.3 国际沟通与协作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善后工作

7.1 救灾

7.2 水毁工程修复

7.3 灾后重建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

8.2 培训

8.3 演练

8.4 预案更新

8.5 预案实施时间

9 名词术语

 

 

 

 

 

 

 

 

 

 

 

 

 

 

 

 

同江市凌汛灾害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凌汛防御,做好凌汛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防凌避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黑龙江省防汛应急预案》《佳木斯市防汛应急预案》《佳木斯市凌汛灾害应急预案》《同江市防汛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同江市范围内江河发生封江、开江时形成的冰塞、冰坝、凌汛洪水、漫滩、堤防坍塌、水利工程损毁以及次生衍生灾害等凌汛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防凌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坚持以人为本,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原则。坚持依法防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采取有效预防和调控措施,实行群防、联防,充分发挥军队破除冰坝的主导作用。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2 同江市凌汛基本概况

2.1 江河流域概况

松花江从市境内由南向北贯穿而过,长38公里。南起同富交界处,流经乐业镇、向阳镇、同江城区至三江口汇入黑龙江,沿岸3个乡镇、30个行政村,人口7万余人,耕地面积80万亩。黑龙江从市境内由西向东流淌而过,上游起于三江口,经三村镇、街津口乡、勤得利农场、临江镇、八岔乡进入抚远市境内,江岸线长约166公里,沿岸4个乡镇、1个国营农场。

2.2 江河凌情概况

松花江、黑龙江水量充沛,汛期达到警戒水位时,多年平均流量为9500立方米/秒,年平均过境水量630多亿立米。松花江、黑龙江凌汛期出现在4—5月中旬,松花江在我市境内不易产生冰坝,黑龙江产生冰凌卡塞机率较大。一般情况下,松、黑两江冰排在三江口汇合后,冰凌密度加大。下游新发滩至街津口段河道狭窄弯多滩涂较大,阻碍冰凌前行速度,形成冰凌卡塞。

2.3 工程情况

全市防洪工程经过多年建设已初具规模,松花江干流堤防、城区堤防、黑龙江干流堤防防洪标准均为50年一遇。

2.4 冰凌洪水特性及成因分析

同江江段,由于纬度高,气温低,冰盖厚,河流由西南向东北走向,多弯段浅滩。解冻时下游晚于上游,在同一热力条件下,各河段解冻日期不同,出现冰凌卡塞、冰坝造成河道堵塞,壅高上游水位,河水出槽,冰排上岸。持续时间为1—2天,壅高水位高达3—5米,冰坝溃决时又在下游形成水位较高的凌汛。

2.5 易形成冰凌卡塞的主要地点

全市易发生凌汛江段4处,三江口、向阳改线段、三村镇下游和哈鱼岛江段。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同江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凌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指办),承担市防指日常防凌工作。

3.1 职责分工

总指挥长(政府市长)领导全市防凌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常务工作副市长)负责市防指全面防凌工作。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副市长)负责协助总指挥长、总指挥开展工作。

副总指挥(市人武部部长)协调、调度部队,指挥民兵进行防凌抢险、除险和救灾工作。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总指挥长、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开展工作。

副总指挥(市水务局局长)协助总指挥长、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抓好全市防凌汛工作,组织开展水情监测预报预警、凌汛会商,提供防凌技术支持,核查江堤、护岸、岛屿防护工程水毁情况并组织修复。

副总指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协助总指挥长、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调集救灾物资,迅速开展灾民救助工作,调动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参与防凌抢险救灾工作,领导市防指办开展防凌日常工作。

副总指挥(市武警中队队长)协调、调度武警部队组成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防凌汛新闻宣传报道,正确把握防凌、抢险宣传工作导向,及时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凌汛宣传报道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对外发布汛情通报、预警信号。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凌汛灾害损毁工程建设修复计划。负责抗洪抢险、救灾的粮食的调拨及供应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粮食仓储设施的安全度汛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凌汛期学校防凌工作,指导凌汛灾区学校灾后重建、危房改造和恢复教学秩序,加强学生防凌自救知识学习和安全教育工作。

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协调防凌和抢险救灾所需应急工业产品的生产组织。负责防凌通信保障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所辖防洪工程的运行安全,收集提供汛情、水情、冰情情况及预测、预报,适时开展凌汛灾害会商,组织专家提供防凌技术支持,检查江堤、护岸、岛屿防护工程水毁情况并组织修复。

市应急管理局:调集防凌抢险救灾物资,调动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参与防凌工作,核查灾情,及时提供灾情信息,申请、管理、分配国家、省市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编制市凌汛灾害应急预案,承担市防指办日常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凌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负责防凌期间交通管理,保障防凌指挥、抢险、救灾等专用车辆安全畅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防凌救灾资金,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解决防凌抢险救灾占地、用地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建设施的防凌安全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设施的防凌工作,为防凌工作提供所需车辆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及时掌握农田水利工程及农业受灾情况,负责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及时评估农田水利工程水毁情况并组织其水毁工程修复。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凌汛期旅游区游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并对发生凌汛地区进行疫情监控。

市气象局:负责气候监测、分析和预报工作,为指挥机构及时准确地提供天气预报。

佳木斯同江海事处:负责凌汛期船舶事故和险情应急处理等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同江水文中心站:监测开江期水情、冰情变化,预测分析发展趋势,提出科学防范方法。

各乡(镇)、街道:负责编制本辖区洪水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所辖区域的防洪排涝、危险区域居民转移及抢险、巡堤查险队伍的组建和抢险时组织领导等防凌应急行动。

同江火车站:负责铁路系统工程设施的安全度汛工作和防凌抢险、救灾人员及物资设备的铁路运输工作。

国网黑龙江电力有限公司同江市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保障防凌、抢险、救灾的电力供应。

市人武部:负责协调部队,组织民兵预备役执行抢险、破除冰坝、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重大抢险任务。

市武警中队:根据需要,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重大抢险任务。

同江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应急救援、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凌汛情况做好相应工作。

市防指组织机构成员及联络电话根据每年市防指成员变化进行调整。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的具体工作方案,落实领导、科(室)防凌汛责任,明确联络人,报市防指办备案。

3.2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市防指成立防汛专家组,由有关水文、气象、水务、水利勘测设计等单位人员组成。负责提供防汛抢险方案,对防汛抢险工作进行指导,解决抢险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难题,当发生重大凌汛时迅速赶赴现场处理重大险情。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预防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信号、发布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和发布机关等。卫生部门负责疫情、交通部门负责交通险情、电力部门负责电力中断等预警信息发布,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预警信息进行发布。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信息网络、警报器等媒介发布。媒体要及时播发、刊登预警信息,不得删减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同时根据预警级别做好相应防范工作。

4.1.1 气象水文信息

开江期,气象、水文部门加强对天气过程和凌情的监测、预报,当预测即将发生严重凌汛灾害时,水文部门应加大测验时段密度,并将结果报送市防指。

4.1.2 工程信息

每年春季从松花江冰层松动、脱节、缓慢移动开始,各级堤防管理部门安排人员巡堤查险。

当江河出现水位急剧上涨时,沿江堤防管理单位加强工程监测,当凌汛水位持续上涨,堤防、涵闸、跨江大桥等工程设施受凌汛威胁时,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派人值守,加强巡视检查频次,全面了解沿江无水文站点监控死角,提高加大监测覆盖,及时掌握工程信息,并将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3 凌汛及灾情信息

凌汛灾情信息主要包括冰凌卡塞、冰坝发生的时间、地点、卡塞长度、冰坝高度、水位上涨情况,以及受灾人口、群众财产、水利工程设施、农林草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跨江大桥等方面的损失。

4.2 信息报送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冰凌卡塞或冰坝发生的时间、地点、卡塞长度、冰坝高度、河流水位、水位上涨速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2.1 气象、水文信息报送

当江河发生凌汛时,气象部门灾害性天气预报、水文部门加密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市防指和市防指办,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告,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告,为防指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沿江水文、水位站对开江情况进行观测,其他有防凌任务的沿江乡镇村屯在凌汛期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设立水尺并设专人负责观测,一般情况下定点定时监测凌情,若遇较大凌情,加密观测。

4.2.2 工程信息报送

沿江干流重要堤防、涵闸、跨江大桥等发生重大险情,沿江乡镇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市防指,市防指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

4.2.3 凌汛及灾情信息报送

沿江乡镇应动态收集凌情灾情,全面掌握冰凌卡塞和冰坝发展态势及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当发生重大险情、灾情等紧急情况,所在乡镇在重大灾情发生后15分钟内报告市防指,市防指收接重大灾情报告后立即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在1小时内上报上级防指。

4.3 预警行动

预警方式主要以电话、传真等形式下达指令。

根据冰凌卡塞长度和形成冰坝的高度及水位上涨情况,经水务、应急、气象、水文等部门会商,分析预测可能造成灾害时,按照预警级别的划分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出预警通知。

发生凌汛,市防指视可能出现的凌汛灾害程度、危及范围,对受影响区域进行预警。

5 应急响应

按照凌汛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四级,可逐级或越级启动调整应急响应。

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市防指办根据情况提出请示,报市防指总指挥批准,以市防指名义发布;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市防指办根据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并报请佳市防指批准,以市防指名义发布。

5.1 响应的总体要求

气象部门尽可能延长气象预见期;水文部门及时预测预报凌情,跟踪分析黑龙江、松花江等大中小河流凌情的发展趋势,随时掌握凌情动态,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河道的实测水位、流量和凌情,为抢险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凌汛期间,各部门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加强对各江河水位开江时动态数据的分析及整理并做到及时上报。

当在建或已建工程在凌汛期发生重大险情和遭遇凌汛洪水袭击时,工程管理单位迅速组织抢险,同时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地区预警,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提出抢险方案。

破冰处理,破冰要根据河道封冻情况、冰情测报情况,选择破冰时机,对可能产生冰凌卡塞或冰坝的窄弯河段要在开江前破冰。

因凌汛灾害发生而衍生的水陆交通事故、疾病疫情等次生灾害,市防指应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抢险和处置,切断扩大传播途径,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

5.2 Ⅳ级应急响应

5.2.1 出现下列情况,为Ⅳ级响应

江河发生超过警戒水位的凌汛,坝外村屯及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部分村屯需要转移。

5.2.2 出现下列情况,为Ⅳ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副总指挥(水务局局长)主持会商,市水务、应急、水文、气象部门有关专家及市防指办工作人员组成,做出相应防凌工作安排,市防指办将情况报告市防指总指挥及常务副总指挥,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防指,市防指办、市水务局加强值班,监视凌情和工情的变化,与水文、气象部门共同做好凌情预测预报。

5.2.3 相关乡(镇)、街道具体安排防凌除险工作,当地防汛工作人员加强值班,做好受凌汛威胁区域人员转移安置准备。根据预案组织防凌除险,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凌除险工作,并将防凌除险工作情况上报市防指办。涉及人员安全的防凌汛突发事件,必须在15分钟内报告市防指办。转移工作由受灾乡(镇)政府负责,车、船的调度由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大队、佳木斯同江海事处负责。

5.3 Ⅲ级应急响应

5.3.1 出现下列情况,为Ⅲ级响应

封江期水位上涨或开江期阻冰壅水,超过警戒水位,水位持续迅速上涨,堤防、江岸可能发生漫堤(岸),部分河段漫滩造成低洼地及堤防偎水,发生渗漏,沿江乡(镇)、村屯受到威胁,受威胁人口达到500人以上。

5.3.2 Ⅲ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副总指挥(市水务局局长或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做出相应防凌工作安排,市防指办、市水务局加强值班,监视凌情和工情的变化,与水文、气象部门共同做好凌情预测预报。市防指领导要赶赴凌灾第一线,按照防凌预案,组织研究制定抢险方案,调动抢险队伍、物资处理险情,对可能影响的下游地区,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财产转移,确保不出现人员伤亡。市防指办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防指。

5.3.3 相关乡(镇)、街道具体安排防凌除险工作,当地防汛工作人员加强值班,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做好受凌汛威胁区域人员转移安置。根据预案组织防凌抢险,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凌除险工作,并将防凌除险工作情况上报市防指。出现各类凌汛突发事件,特别是出现严重险情和灾情,涉及人员安全的防凌突发事件,必须立即报告市防指。

5.4 II级应急响应

5.4.1 出现下列情况,为Ⅱ级响应。

江河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凌汛,堤防、江岸发生漫堤(岸)现象,造成堤防损坏,沿江村屯农田及房舍损毁,受威胁人口达到1000人以上。

5.4.2 Ⅱ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总指挥(分管常务工作副市长)或常务副总指挥(副市长)组织召开会议,市防指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全面部署安排工作。市防指和相关乡镇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凌情、灾情的发展变化,并组织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灾区第一线指导抢险救灾,抢修水毁工程。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提供救灾资金和物资援助;市卫生健康部门派出医疗队赴灾区实施医疗救护。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防指办将灾害灾情及救灾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防指。需在国际界河破除冰坝时,按照省防指安排部署实施。

5.4.3 市防指启动Ⅱ级响应,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由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凌除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包乡村屯负责人提前进驻包保村屯,安排好撤离人员编组和迁安所需交通工具及安置位置,并组织老、幼、病、残等行动不便人员提前转移迁安。组织巡堤查险和堤防守护,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工作。相关乡(镇)、街道将防凌抗洪抢险工作情况上报市防指。

5.5 Ⅰ级应急响应

5.5.1 出现下列情况,为Ⅰ级响应。

江河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凌汛,堤防、江岸发生漫堤(岸),造成人员被困,农田、房屋、道路、水利工程等设施被淹,冰块上岸,损坏堤防并造成堤防护岸决口,受威胁人口达到3000人以上。

5.5.2 Ⅰ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总指挥长(市长)或总指挥(分管常务工作副市长)组织召开紧急会议,市防指成员组成,做出防凌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凌情和灾情2小时内上报上级防指。市防指办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抢险物资;财政部门及时为灾区提供资金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公安部门及时调动警力,维护灾区治安;交通运输部门及时组织力量抢修道路等交通设施,恢复灾区交通,并做好公路跨江大桥防凌汛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及时派出卫生防治人员赶赴灾区协助医疗救助工作;市大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铁路部门做好跨江大桥防凌汛有关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市防指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凌期,每天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凌汛情况,报道凌情及防凌抢险、救助行动情况,并加强值班,增加值班人员,启动防凌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市防指办全面协调组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全面开展各项抢险、救助、安置等工作,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果断采取工程措施,全力以赴组织封堵决口,将灾害灾情及救灾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上级防指。需在国际界河破除冰坝时,按照省防指安排部署实施。

5.5.3 市防指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防指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凌抢险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并在限定时间内将危险地区人员安全有序转移到预定的安全地带,做好被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守护,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区域组织指挥防凌抢险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凌工作。相关乡(镇)、街道将防凌抢险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

5.6 抢险救灾

出现凌汛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市防指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上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迅速调集本级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松花江、黑龙江等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抗洪抢险专业队伍实施。

处置凌汛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5.7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出现凌汛灾害后,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对转移的群众,要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出现凌汛灾害后,市防指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连续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5.8 爆破方案

当水务、气象、水文部门预测有一般性冰坝或灾害性冰坝可能发生时,开江前对易产生或已发生冰坝、卡塞点采取主动防凌破冰措施。

市防指办协调有关成员单位,调动专业救援队伍,调拨防汛物资,协助防指领导组织实施爆破抢险除险。

市水务部门负责制定抢险除险方案,组织应急、气象、水文防凌汛专家,分析会商抢险除险方案,确定卡塞点爆破和预爆破作业地点及破冰时机。

市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所需爆破物资,负责爆破现场安全防护。

驻同部队、佳木斯同江海事处等相关部门协同上级部门做好防凌汛期间所使用炸药的提取、运输和保管等工作,并确定爆破专家,保障冰坝、卡塞点及时破除,确保爆破安全。

市防指负责受威胁群众的紧急转移,协调做好抢险除险工作。

5.9 信息发布

防凌汛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凌情、防凌动态等,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并发布;涉及凌汛灾情的,由市防指办审核发布。

信息发布主要通过电视台、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媒体进行。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重点凌汛区、灾区,其凌情及防凌动态等信息,由市防指审核并发布。

5.10 应急响应结束

当凌汛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对Ⅳ、Ⅲ级应急响应调整结束,由市防指办请示市防指总指挥批准;对Ⅰ、Ⅱ级应急响应调整结束,由市防指办请示市防指总指挥长批准,市防指发布调整结束应急响应。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凌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

6 应急保障

6.1 制度保障

6.1.1 凌情会商制度。由水务部门召集应急、水文、气象等部门,对凌情进行适时会商,为防汛抗旱指挥提供决策依据。

6.1.2 抢险技术方案会商制度。由市水务部门负责,组织水文、水利和防凌专家,分析会商抢险除险方案,为防凌指挥提供技术保障。涉及破除冰坝情况时,市应急、公安、驻同部队等部门组成会商。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1 电信、移动、联通、邮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指挥灾区通信等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通信及邮路畅通。

6.2.2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网络等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6.3 国际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外事纪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间的防凌减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防凌减灾工作的经验,进一步提高我市凌汛灾害防范与处置能力。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凌抢险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凌抢险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凌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善后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救灾

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置,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同时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7.2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相关部门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3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8 预案管理

8.1 宣传

市防指和成员单位加大凌汛灾害应急预案的宣传力度,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发布预案内容。公布预警方式和报警电话,让公众了解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减灾常识。

8.2 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防指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1次培训。

8.3 演练

易发生凌汛的乡(镇)政府对易发生冰坝和严重卡塞河段有针对性地进行防凌抢险避险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防凌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市防指应根据预案,定期组织驻同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及各类抢险队进行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

8.4 预案更新

市防指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原则上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并按程序进行修订。各乡(镇)、街道可以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应急预案。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名词术语

凌汛期:我市凌汛期为4月1日至5月15日。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重大险情:是指堤防、涵闸及其他防洪工程出现漫堤、决口、垮塌等险情前兆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

重大灾情:是指出现一次过程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人员伤亡、城市城区受淹面积达50%以上、被围困群众人数超过50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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