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同江市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18 14:30

来源:通知公告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同江市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使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效:现行有效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单位驻同江中省直各部门

同江市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届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7日

同江市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同江市关于“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突破年”总体部署,规范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参照《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以同江市名义主办或参加的国内外参展布展、展会展览、对接洽谈、招商宣传等活动。

第三条 经费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科学监管、总额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四条 同江市招商引资经费由专项经费和激励资金两部分构成。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本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对市直部门牵头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给予补助的专项经费。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激励资金是指省政府奖励我市的招商引资激励资金。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七条 招商引资经费主要用于招商引资项目考察、接待招商宣传、培训、市场化招商以及组织和参加招商引资活动项目协调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 招商引资经费也可用于弥补招商引资相关业务部门经费不足,补充产业招商工作经费,并在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中进行列支。

第四章 经费主要用途

第九条 招商引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接待用餐。招商引资接待用餐要按照公务接待标准执行,并以本地特色菜品、酒水为主,提供客商信息、洽谈项目名称等材料报接待单位财务核销。

(二)宾馆住宿。招商引资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可承担部分客商住宿费用。机关工作人员住宿费用原则按照现行差旅标准执行,如遇市场行情等客观因素导致住宿价格上涨时,超出部分可用招商引资经费补充。

(三)客商礼品。根据招商实际情况需要,对投资、考察运营项目的客商赠予特色土特产和工艺品等产生的费用

(四)交通用车。用于接待客商开展项目考察等工作时的交通费用,根据工作需要可租用商务车、中巴车或大巴车等社会车辆,少数贵宾和陪同领导可单独乘车,全面控制和减少用车数量。

(五)专业培训。聘请专业机构、行业专家为我市招商引资战线和相关单位人员进行招商引资业务培训以及参加国家省、专业机构组织的招商引资学习培训活动产生的费用。

(六)会展会务。参加国家、省举办的经贸交流活动展会以及我市自行组织的对接洽谈、项目推介、集中签约、视频会议等活动所产生的租赁会场、展位、布展、证件、网络租赁等相关费用。

(七)宣传推介。包含设计、翻译、编印纸质版招商宣传材料费用;利用平面宣传、网络平台、自媒体对我市重点项目、优惠政策、投资环境等进行全方位宣传所产生的费用

市场化招商。委托第三方企业、中介机构、咨询机构、商协会等为我市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驻点招商等市场化招商,以及聘请专业机构为我市进行产业规划、数据平台搭建、项目谋划、材料编制、政策研究等产生的费用

第五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条 招商引资经费在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中列支,由市商务和口岸局进行统筹,招商引资激励资金应提出拟奖励部门名单和金额,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定后拨付,拨付时开具往来票据。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经费要确保专款专用,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对相关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经费使用应由各单位按照正常审批流程进行审批使用。同时必须按照管理办法使用,不得用于招商引资工作以外用途。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经费不得用于与招商引资无关的旅行观光、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得用于客商个人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等费用。

第十四条 相关费用支出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十五条 招商引资工作中,对于引入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各单位一事一议,认真研究审核,参照相应标准在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同江商务和口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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