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19 14:30
来源:国务院
时效:于2021年12月31日废止
同政规〔2021〕5号
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同江市2021年度粮油加工产业发展
扶持奖励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同江中省直各有关部门:
《同江市2021年度粮油加工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政策》已经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市政府第七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5日
同江市2021年度粮油加工产业发展
扶持奖励政策
为适应新形势下同江市粮油加工产业发展需要,认真贯彻执行《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8〕413号)、《黑龙江省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8〕16号)和《同江市超级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同财办〔2021〕77号)文件要求,结合同江市“工业强市”战略纵深实施,充分释放我市粮油加工产业发展优势潜力,进一步推动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奖励政策。
一、扶持奖励对象及条件
在同江市行政区域内(不包含农场区域内的加工企业)生产经营,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粮食及其产品为直接原料的油料加工企业,同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具备相关产品生产许可。
2、加工消耗的原料为本省生产或从俄罗斯进口。
3、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及时、准确反映生产原料采购、保管、加工和产品销售等数据,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4、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合法规范,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5、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规范并有效执行。
6、信用良好,未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近3年内,未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责任事故。
二、扶持奖励范围和标准
对粮油加工企业符合条件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予以补助扶持,对流动资金贷款予以贴息扶持,对油料产品销售予以奖励扶持,对市场营销拓展予以补助扶持,对企业品牌创建予以奖励扶持。
(一)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扶持
1、扶持范围:为增加产能、提升质量、改善工艺、降低能耗等新建、改建、扩建直接参加生产经营过程或直接为生产经营服务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购建厂房仓库、机器设备、运输装具等,不含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
2、扶持标准:对年度内实际支付投资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并投产运营的,按照政策执行期内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低于500万元的不予补贴扶持。
(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扶持
1、补助范围:为收购(含购进)加工原料及辅料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经营范围包含贷款业务)借入流动资金贷款发生的利息。
2、扶持标准:对流动资金贷款年实际付息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按照实际付息额的60%给予贴息,每户企业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三)油料产品销售奖励扶持
1、扶持范围:粮油加工企业进行自主生产并销售油料产品。
2、扶持标准:产品销售收入100万元—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按照销售额度的5%给予奖励扶持;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按照销售额度的7%给予奖励扶持;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按照销售额度的10%给予奖励扶持,并给予20万元的追加奖励扶持,每户企业累计不超过300万元,产品销售收入低于100万元的不予扶持。
(四)市场营销拓展补助扶持
1、扶持范围:粮油加工企业建设营销网点所发生的房屋租赁、店面装修相关支出费用。
2、扶持标准:对粮油加工企业自主在国内地级市(不包括省会城市)建设产品形象店、旗舰店或专项销售店面的,实际投资10万元以上,按照投入资金的40%给予一次性补助扶持,每户企业累计不超过10万元;在省会城市(不包括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建设产品形象店、旗舰店或专项销售店面的,实际投资20万元以上,按照投入资金的45%给予一次性补助扶持,每户企业累计不超过20万元;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建设产品形象店、旗舰店或专项销售店面的,实际投资50万元以上,按照投入资金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扶持,每户企业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五)企业品牌创建奖励扶持
1、扶持范围:粮油加工企业自有商标进行形象提升、品牌创建。
2、扶持标准:对粮油加工企业自有商标品牌产品新获得省级著名商标或省级名牌产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扶持;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扶持。
以上五项可叠加支持,中央和省级、市级财政对企业同一项目已给予资金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
三、扶持奖励兑现程序
按照企业自愿申报,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的方式核定并拨付年度扶持补贴资金。
(一)企业申报。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粮油加工企业申报2021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加工补贴。企业本着“企业自愿、自主申报、诚实守信、自担风险”原则,可在2021年11月底前和2022年2月底前分批次向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进行申报。
企业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对所有提供资金扶持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2、同江市粮油加工产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
3、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
4、证明材料。
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提供购建合同、资金支付凭证、验收手续、相关账簿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资料,确保能够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投资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提供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银行借据、进账单、利息支付凭证,相关账簿以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资料。
油料产品销售奖励:提供加工产品增值税销售发票、财税部门认定有效的产品销售税票单据,相关账簿以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资料。
市场营销拓展补助: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装修合同、资金支付凭证、相关账簿以及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资料。
企业品牌创建奖励:提供企业在商标局认证驰名商标或者地方认证著名商标的认证证书。
申报扶持奖励资金时,所有凭证和账簿均提供复印件,企业保存原始凭证,以备核查;所有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由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财政局分别保管留存。
(二)部门审核。由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财政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通过同江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
(三)资金拨付。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市工业信息科技局、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四、其他
1、本政策由市财政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解释。具体扶持奖励金额由市财政局、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负责核算,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局(粮食局)配合数据核查,市财政局按年度予以拨付。
2、上述各类资金币种均为人民币。
3、本政策如有与国、省法律法规及同类政策相悖的,以国、省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为准。
4、本政策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期一年,按年度兑现。
附件:1.企业承诺书
2.粮油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申请表
3.粮油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4.粮油加工企业油料产品销售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
5.粮油加工企业市场营销拓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6.粮油加工企业品牌创建奖励申请表
7.粮油加工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汇总表
附件1
企业承诺书
同江市财政局、同江市工业信息科技局:
按照《同江市2021年度粮油加工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政策》(同政规〔2021〕5号)要求,本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 严格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2. 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3. 按要求提供与申请补贴资金相关的全部资料,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相关合同,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等财务资料,纳税申报表,核查和复核所需其他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4. 无条件配合核查、复核工作,如因本企业原因影响补贴核查和复核工作,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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