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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同江市人民政府会议议事规则结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1-06 11:16   来源:政府办公室

 

本次征集意见共计收到意见反馈3条,现将征集结果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同政发〔2020〕1号)公示如下:

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同江中省直各部门:

《同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3日

同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市政府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佳木斯市委、市政府,同江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正确履行职能,以发展为上,以民生为本,以务实为先,以律己为戒,不断强化责任意识、落实意识、服务意识、法律意识,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理工作事务,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创新、务实、高效、廉洁、服务型政府。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东北振兴的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佳木斯市委、市政府、同江市委各项决策部署,解放思想、锐意进取,深化改革、破解矛盾,瞄准方向、保持定力,扬长避短、扬长克短、扬长补短、发挥优势,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用战略眼光、全球视野推动工作落实,以新气象、新担当、新作为,推动同江市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第三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受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四条  以党的政治建设为引领,旗帜鲜明讲政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各项事业、各项工作的始终。

第五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

第六条  自觉接受市委领导,认真落实市委部署和要求,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报备。

第七条  加强市政府党组建设,强化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保落实等方面的能力和作用。

第三章  政府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局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

第九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离开本市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第十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重要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市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四章  政府职能

第十三条 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生态保护、民生保障、口岸发展等工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诚信守约的人文环境、绿水青山的自然环境以及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结合同江实际,加强经济发展趋势和预期引导。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行政执法,建立健全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六条 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乡村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七条 完善公共政策,优化公共服务,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十八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加速推进绿色生态发展,建设美丽同江。

第十九条  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救助工作,聚力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

第二十条  围绕同江中俄跨江铁路大桥建设,完善口岸功能,深化对外开放,持续释放口岸优势活力,加强对俄经贸、文化、卫生、旅游等多领域合作交流。

第二十一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推行“网上办、一次办、我帮办”,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打通落实“最后一公里”,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努力做到“办事不求人”。

第二十二条  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责任,有效预防化解和应对处置各类风险,切实维护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法治理念,建设法治政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确保政府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上级部门政策要求,及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五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等事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备案。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本部门集体讨论决定,报市司法局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解释的,由文件起草部门提出解释意见,经相应部门审核后公开发布。

第二十六条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合理行使行政载量权,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及市委、市政府“三重一大”的相关规定,健全重大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确保决策科学民主、内容合法合规,程序规范透明、责任划分明确。

第二十八条  全市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规划、财政预算草案及执行情况、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及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事务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

同江市人民政府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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