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2〕82 号)精神,严格对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同江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主要任务措施、重点工程等。经征求市领导、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此稿。
二、《规划》主要内容
《规划》共分为九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了《规划》的编制背景、编制依据、期限、范围目的、意义等方面内容。
第二部分为区域概况:对同江市自然状况、社会经济状况、生态环境状况等进行了概况总结。
第三部分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状:对畜禽养殖现状、畜禽养殖污染物产生情况、粪污处理和排放现状、禁养区划分现状、种养结合现状等进行了总结,对现阶段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存在问题进行了梳理。
第四部分为规划目标:明确到2026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稳定在100%,畜禽养殖规模化率和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 60%以上和 90%以上。
第五部分为主要任务:一是明确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总体要求;二是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三是完善粪污处理和利用设施;四是完善台账管理制度;五是强化环境监管。
第六部分为重点工程:同江市农村规模以下养殖户粪污集中收集示范点建设项目。
第七部分为工程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对同江市农村规模以下养殖户粪污集中收集示范点建设项目投资金额、来源进行梳理。
第八部分为效益分析:从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第九部分为保障措施:从管理、技术、社会三个层面,以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政策支持、技术指导、宣传引导、监管考核等为工作落脚点,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现将此稿面向社会公示30天:(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4月20日),征求社会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联 系 人:梅 杰
联系电话:0454-2901936
电子邮箱:tjxumu2021@163.com
1总则
1.1规划背景和基本原则
1.1.1规划背景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1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规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生产布局,明确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设施建设及防治措施。随后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开始实施,要求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选址合理,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2017年以来相继出台《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等意见,推进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粪污资源化工作。
同江市养殖业为同江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禽畜养殖业的迅速发展,既丰富了城乡居民的菜篮子,又促进了市域经济发展。近年来畜禽规模化养殖水平逐年提升,标准化生产水平不断提高,同江市畜牧业发展在取得诸多成绩的同时,仍面临着诸多挑战,缺乏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部分养殖场建在居民区内、中心村庄周边,并且环保治理设施不全,畜禽粪便露天堆放,滋生蚊蝇,产生恶臭,尿液直接排放,污染水体,畜禽粪便产生的污染已成为农村面源污染和农村脏乱差的主要因素之一,与农村人居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严重阻碍了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进程。目前我国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日益重视,相继出台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建设。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于2019年9月3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2〕82号,附件1)要求,严格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1〕465号),有序推动《规划》编制工作,并做好与黑龙江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十四五”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农业绿色发展规划等规划的统筹实施。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规划目标,依法依规引导畜禽养殖业平稳健康绿色发展。
为控制畜禽养殖业污染无序扩张的趋势,保护水体和自然生态环境,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实现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社会和谐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必须强化规划政策引导,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黑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同江市区域实际情况,加快推进同江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畜禽养殖面源污染问题,根据国家、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精神,结合同江市畜禽养殖业发展现状,按照“科学规划、总量控制;预防为主、利用优先;多方联动、合力推进”的原则,同江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委托黑龙江求己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编制《同江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2-2026年)》,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为重点,从优化产业布局、实现污染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标准化改造和建立健全长效管理体系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促进同江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1.1.2规划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和黑龙江省委十三届十二次、十三次、十四次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重大决策部署,以保障农村地区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以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和主要污染物减排为主线,以解决突出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为抓手,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和散养密集区为重点单元,以种养结合资源化利用为根本途径,深入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以畜禽粪污综合利用为核心,以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生态循环为基本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种养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加强技术指导,强化执法监督,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水平,构建畜禽养殖污染处理设施及资源化综合利用长效运行机制,持续推进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养殖,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促进同江市畜牧业污染防治再上新台阶,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1.1.3规划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强化监督
综合考虑畜禽养殖污染现状、畜牧业发展需求、种养结合基础和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科学规划畜禽养殖总量和空间布局,统筹推进畜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发挥监督执法倒逼作用。
2、因地制宜、分区施策
统筹考虑自然环境、畜禽养殖类型、空间布局,种植规模、畜禽结构、耕地质量、环境承载力等因素,因地制宜、分区分类探索经济实用的粪污肥料化、能源化、饲料化等资源化利用模式,鼓励全量收集和清洁高效利用。
3、种养结合、协同减排
以畜禽粪肥就近就地利用为重点,协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结合种植规模和结构,科学测算畜禽粪肥养分供需情况,优化肥料结构与施肥方式,削减养殖业和种植业污染负荷,系统评估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的经济性和可行性,合理选择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模式,促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4、政府主导、多方联动
完善多方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地方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体系。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扶持力度,推动第三方服务等社会化运营模式健康发展。
1.2规划编制依据
1.2.1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修正,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并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并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13)《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2022年8月1日施行
(1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10月1起施行;
(1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并施行;
(1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并施行;
(1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修订,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18)《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9)《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
(20)《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2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22)《关于印发“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土壤[2021]120号;
(23)《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2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5〕21号;
(25)《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
(26)《关于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过程中加强环境监管的通知》,环水体〔2017〕120号;
(2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28)《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农办牧[2018]2号);
(2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
(30)《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0〕32号;
(3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的通知》,农办牧〔2018〕1号;
(32)《关于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跟踪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8]28号);
(33)《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34)《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
(35)《关于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依法加强养殖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农牧办〔2019〕84号;
(36)《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
(37)《关于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38号);
(38)《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环办土壤[2021]8号);
(39)《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1〕465号;
(40)《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2〕82号。
1.2.2地方性法规及政策
(1)《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12月26日公布,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黑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总量减排技术指南》(试行),2013年3月;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3号;
(4)《黑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黑政发[2016]46号;
(5)《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2月27日修正并施行;
(6)《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2018年10月26日公布,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7)《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2018年10月11日;
(8)《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正并施行;
(9)《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黑政发[2020]14号);
(1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黑政规[2021]19号);
(11)《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2024年1月4日公布,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12)《黑龙江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13)《同江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同政发〔2017〕38号),2017年12月25日。
1.2.3行业规范及标准
(1)《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
(2)《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3)《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388-1999);
(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5)《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6)《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7)《畜禽场环境质量评价准则》(GB/T19525.2-2004);
(8)《畜禽场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规范》(NY/T1169-2006);
(9)《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27622-2011);
(10)《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26624-2011);
(11)《畜禽养殖污水监测技术规范》(GB/T27522-2023);
(12)《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
(13)《规模猪场生产技术规程》(GB/T17824.2-2008);
(14)《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1222-2006);
(15)《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
(16)《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17)《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
(18)《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23);
(19)《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10);
(20)《有机肥料》(NY/T525-2021);
(21)《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18877-2020);
(22)《沼肥施用技术规范》(NY/T2065-2011);
(23)《畜禽粪便监测技术规范》(GB/T25169-2022);
(2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行业》(HJ1029-2019);
(25)《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农办牧〔2018〕2号);
(26)《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HJ-BAT-10);
(27)《沼气工程沼液沼渣后处理技术规范(NY/T2374-2013)》。
1.3规划范围和期限
1.3.1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的范围为同江市全境,具体包括同江镇、乐业镇、向阳镇、三村镇、青河镇、临江镇、街津口乡、八岔乡、金川乡、银川乡等6个镇和4个乡。
1.3.2规划对象
包括同江市辖区范围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其他畜禽养殖户。
1、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规模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根据《黑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结合我省畜牧业发展实际,确定如下规模标准:
生猪养殖场(小区)年出栏500头及以上;奶牛养殖场(小区)年存栏100头及以上;肉牛养殖场(小区)年出栏100头及以上;蛋鸡养殖场(小区)年存栏10000羽及以上;肉鸡养殖场(小区)年出栏50000羽及以上;羊养殖场(小区)年出栏500只及以上。
2、畜禽养殖户:指未达到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的畜禽养殖户。养殖户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如下规模标准:
养殖规模为50头≤生猪<500头(出栏),5头≤奶牛<100头(存栏),10头≤肉牛<100头(出栏),500羽≤蛋鸡/鸭/鹅<10000羽(存栏),2000羽≤肉鸡/鸭/鹅<50000羽(出栏),1只≤羊<500只(出栏)。
1.3.3规划期限
规划基准年为2021年,规划期限为2022-2026年。
1.4规划目的和意义
通过对同江市畜禽养殖业现状的全面调查并结合未来发展状况和趋势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划定禁养区,按区域环境容量合理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布局和规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和规划定点要求规范禽畜养殖场建设,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促进同江市畜禽养殖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本规划的编制有利于加强对同江市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和工作指导,建立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体系,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中,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有利于在制定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时,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使规模化养殖场基本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有利于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措施,结合生态农业建设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发展,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推行清洁生产,不断提高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水平;有利于当地生态环境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同江市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1.5术语定义
1、猪当量
用于计算畜禽氮排泄量的度量单位,存栏1头生猪的年平均但排泄量为1个猪当量。推荐1个猪当量1年的氮排泄量为11千克/头。按存栏量折算:100头猪相当于15头奶牛、30头肉牛、250只羊、2500只家禽。其他畜种由地方自行设定折算系数。
2、畜禽粪污
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尿和污水等的总称。
3、畜禽粪肥
畜禽粪污经过无害化处理和发酵,充分杀灭病原菌、虫卵和杂草种子后作为肥料还田利用的堆沤肥、沼渣、沼液、肥水和以畜禽粪污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料(商品有机肥)。
4、有机肥料
符合NY/T 525-2021标准的,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过发酵腐熟的含碳有机物料,其功能是改善土壤肥力、提供植物营养、提高作物品质。
2区域概况
2.1自然状况
2.1.1地理位置
同江市是一座边境口岸城市,位于松花江与黑龙江交汇处南岸,三江平原腹地,北隔黑龙江与俄罗斯犹太自治州和哈巴边区相望,边境线长170公里,地理坐标为东经132°18′32″--134°7′15″,北纬47°25′47″--48°17′20″。是国家一类口岸。辖区总面积6229平方公里,辖6镇4乡、6个国营农场,总人口17万。辖区内耕地面积624万亩,其中市属耕地面积225万亩,主要农作物有大豆、水稻和玉米。
2.1.2地形地貌及地质构造
同江市地形属古老冲积沉降的沼泽平原,同时有外兴安岭零星余脉形成的少量山地,总的地势西南高、东北低,平均海拔45米至65米,坡降1/5000~1/8000,地貌组合差异不大。
同江辖区大地构造单元属合江台向斜北端陷区,位于合江台向斜同那丹哈达岭褶皱带之间过渡区。构造线方向,岩层产状走向为NE60-700向南东倾;东部大部分向北西倾,倾角东部陡40-50°不等,西部缓均为20-30°左右,侏罗纪以后受燕山期中酸性侵入体侵入,使区内地层产生褶曲。与街津口寒葱沟一带的中酸性侵入体的两侧产状相反,北部向西北倾斜,主要由上三迭纪砂页岩组成,南部多向南东倾斜,由下侏罗纪地层组成。次一级褶皱广泛发育;现在出露的岩体原被侵入的地层,经长期剥蚀冲刷作用,侵入体裸露出来。区域地震裂度为6级。
2.1.3气候气象
同江市位于中温带湿润气候区,属于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差别明显。冬季严寒漫长,多西北风,气候干燥;夏季短暂,温热多雨,多偏南风,雨水集中,气候较为湿润;春、秋季节由于冬夏季风交替,气候多变,多大风天气。年平均气温4.5度,最冷月(一月)平均气温-15.6度,极端最低气温-27.5度;最热月(七月)平均气温23度,极端最高气温32.1度。年平均降水量709.3毫米,年平均日照时数3504.7小时,无霜期148天。
2.1.4河流水系
同江境内有黑龙江、松花江两大干流及12条主要支流,河叉、江通43条,泡沼400余处。
(1)黑龙江
黑龙江为境内第一大河,位于同江东北部。该河西起三江口,东至黑鱼泡河口。境内流长166km,江宽1~2km,水域面积144756亩,江水墨绿,水深流急,是同江航运的主动脉。
(2)松花江
松花江流经同江市,在距同江城东北 6km 的三江口处汇入黑龙江,松花江在同江市城北边形成一较大支叉为西小河,亦于三江口汇入松花江,故在西小河与松花江主河道之间形成一“8”字型岛,称之为同江岛。同江市区及沿江公园位于西小河右岸。境内流长 33km,江面冬季宽度为400-800m,夏季宽度为1000-1500m,洪水期宽度为1500-2000m。全部水域面积49505亩,其中:主河道水域面积为42031亩,江通水域面积为7474亩,是同江县主要渔业水域之一。干流平均宽度(主航道同江一侧江面)为800m,水深平均在4-7m之间。黑龙江江水混浊,含沙量大,江面平稳,少风浪,江底平坦,多沙质,明水期可通航3000t泊位的轮船,是境内最重要的内航河道。
松花江50年一遇洪水,水位在海拔55.6m。历史上最高洪水位海拔54.77m,最低洪水位海拔52.54m,水位差22.3m,年平均水位为53.6m,最大流量1.66×104m3/s,江水封冻时间每年11月20日左右,解冻期为4月20日左右。
(3)莲花河
同江市区东北45公里处有一座街津山,山脚下有一条莲花河。莲花河在街津山脚下注入黑龙江。莲花河全长141km,由乐业乡种畜繁殖分场入境,因莲花丛生而得名。其水清澈见底,河底多淤泥,水浅处不足1m,深入2m开外,间有游鱼浮沉,河宽30m—50m,沿岸多低洼湿地、杂草丛生。莲花河自西南向东北,流经青龙山,而后转北向,经街津口注入黑龙江。当黑龙江洪泛期到来时,黑龙江水大量倒灌,河槽溢出,淹没大片沼泽地,形成了大面积泛水区。洪水消落后,低地沟塘遍为水泊。又形成了大量的泛水泡沼,大者常年有水,小者按季节时见时隐。总数为300余处,水域面积为78504亩,其中:主河道面积达30294亩,河口地带为渔业基地在莲花河两侧分布有5条较大的支流,即:青龙河、拉起河、寒葱河、新富河、东莲花河,这些河的形态特征从属于莲花河。境内黑龙江从此流过,同抚路穿乡而过,交通便利。村域内泡泽、河流众多,有著名的“四泡一河”,清河涝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1.5土壤
同江市土壤多属黑土、草甸土和白浆土,其中草甸土占全市土壤总面积的61.2%,黑土占21.1%,白浆土占5.3%。土地平坦,土质肥沃,适宜各种农作物种植。
2.1.6自然资源
2.1.6.1植物
同江市属森林面积36.6135万亩,森林覆盖率10.64%,有桦树、实生柞、落叶松、黄菠萝、水曲柳等20余个树种,有榛子、核桃、葡萄等干果与浆果,有蕨菜、蘑菇、木耳、猴头等菌类,有刺五加、刺嫩芽、黄芪、党参、穿地龙等山药材229种,总贮量近300万公斤。
2.1.6.2动物
同江市境内野生动物有熊、野猪、狍子、野鸡等。鱼类共计16科74种。其中有施氏鲟、达氏鳇、大麻哈鱼、细鳞鱼、黑龙江茴鱼、乌苏里白鲑、日本七鳃鳗、江鳕等多种珍稀濒危种类和冷水性鱼类。还有瓦氏雅罗鱼、拟赤梢鱼、黑斑狗鱼、乌苏里拟鲿、鲤、细鳞斜颌鲴等鱼类群体。这些鱼类中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三种,即施氏鲟、达氏鳇、细鳞鱼。列入《中国濒危动物鱼类红皮书》中的有施氏鲟、达氏鳇、黑龙江茴鱼、乌苏里白鲑、雷氏七鳃鳗、日本七鳃鳗、怀头鲇7种。列入《中国名贵珍稀水生动物》中的有大麻哈鱼、乌苏里白鲑、日本七鳃鳗、江鳕4种。
2.1.6.3矿产资源
截至2023年1月,已发现探明的矿产资源有铜、锌、硫铁矿化点和砂金、高岭土、褐煤、石灰石70多种,铁矿石储量为44亿吨,锰矿储量达640万吨,煤炭储量达298亿吨,萨哈林岛上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高达50亿吨,水镁石矿储量1400万吨,氧化镁含量高达62%。
2.2社会经济状况
2.2.1行政区划和人口分布
同江市辖6镇4乡、6个国营农场。境内有黑龙江农垦总局建三江分局管辖的洪河农场,前进农场,浓江农场,鸭绿河农场,青龙山农场,勤得利农场。
辖同江镇、乐业镇、三村镇、临江镇、向阳镇、青河镇、街津口赫哲族乡、八岔赫哲族乡、金川乡、银川乡。
年末同江市户籍人口为173788人,其中,城镇人口117451人,乡村人口56337人。全年出生人口651人,出生率为3.735‰;死亡人口732人,死亡率为4.199‰;自然增长率为-0.464‰。
2.2.2社会经济和发展现状
一、综合
初步核算,2021年全年地区生产总值1107062万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7.3%。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676756万元,同比增长5.5%;第二产业增加值57274万元,同比增长7.2%;第三产业增加值373032万元,同比增长11.1%,第一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为61.1%,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为5.2%,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为33.7%。全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63348元。
二、农业
全年全口径农作物播种面积630.2万亩,粮食总产量49.4亿斤。其中,水稻面积416.9万亩,单产达957.1斤/亩,总产量达39.9亿斤;玉米面积102.4万亩,单产达722.7斤/亩,产量达7.4亿斤;大豆面积111万亩,单产达189.4斤/亩,产量达2.1亿斤。
全年肉类总产量6789吨,其中猪肉产量4187吨;牛肉产量1611吨;羊肉产量402吨;禽肉产量589吨。禽蛋产量1909吨。
全年水产品产量15600吨,其中:养殖产量14800吨,捕捞产量800吨。
三、工业和建筑业
全年全部工业增加值43834万元,比上年增长4.4%。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0.5%。
全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7686万元,同比下降45.4%;实现利税10036万元,同比下降38.8%。
全年全社会建筑业增加值13440万元,比上年增长18.1%。全市具有资质等级的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实现总产值38318.7万元。
根据调查,区域内上午建设沼气发电项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主要以有机肥料生产为主。
2.3生态环境状况
2.3.1大气环境状况
根据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发布的《2021年佳木斯市环境质量简报》给出的数据,佳木斯市2021年SO2、NO2、PM10、PM2.5年均浓度分别为7ug/m3、21ug/m3、45ug/m3、29ug/m3;CO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为1mg/m3,O3日最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数为109ug/m3;各污染物平均浓度均优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
表2.3-1 区域空气质量现状评价表
污染物 | 年评价指标 | 现状浓度(μg/m3) | 标准值(μg/m3) | 占标率 (%) | 达标情况 |
SO2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7 | 60 | 11.67 | 达标 |
NO2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21 | 40 | 52.50 | 达标 |
PM10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45 | 70 | 64.29 | 达标 |
PM2.5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29 | 35 | 82.86 | 达标 |
CO | 24小时平均第95位百分位数 | 1000 | 4000 | 25.00 | 达标 |
O3 | 8小时平均值第90位百分位数 | 109 | 160 | 68.13 | 达标 |
2.3.2水环境状况
根据《2021年佳木斯市环境质量简报》:
2021年,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佳木斯江段10个国控断面水质达到Ⅲ类的断面有5个,达到Ⅳ类的断面有5个,总体水质状况为轻度污染。与上年相比,各断面Ⅲ类良好水质的比例下降了10个百分点。
从水期看,2021年松花江、黑龙江、乌苏里江佳木斯江段枯水期水质好于平、丰水期,枯水期6个断面为Ⅲ类水质,占66.7%,平水期4个断面为Ⅲ类水质,占40.0%,丰水期2个断面为Ⅲ类水质,占20.0%。
2.3.3土壤环境状况
同江市于2020年初开展了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根据《同江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报告》显示,同江市耕地环境较好,无超标情况。
3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状
3.1畜禽养殖现状
根据调查,同江市养殖种类主要包括生猪、肉牛、羊和家禽(鸡、鸭、鹅)等。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同江市畜禽养殖品种以猪、肉牛等大型牲畜为主,蛋鸡、肉鸡、羊为辅,其他畜禽无规模化养殖。近几年来,随着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畜牧技术推广和防疫工作力度加大,以及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3.1.1畜禽养殖总体情况
同江市猪、牛、羊、鸡及其他畜禽(鸭、鹅等)存栏和出栏量分布情况详见表3.1-1。
表3.1-1 同江市现有养殖情况统计表 (单位:头/羽)
3.1.2规模化养殖企业分布情况
同江市畜牧业生产主要以中小型规模与畜禽养殖农户并存发展为模式。根据统计资料如下:
同江市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合计11家,其中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年出栏500头以上)1家,养殖户(年出栏50至499头)约590家,规模化率6.85%;肉牛规模化养殖场(年出栏100头以上)6家,养殖户(年出栏5至99头)537家,规模化率6.47%;肉羊规模化养殖场(年出栏500只以上)2家,养殖户(年出栏1至500只)251家,规模化率9.17%;养鸡养殖户1691家,蛋鸡养殖场2家,蛋鸡年存栏80000羽,养殖户年存栏蛋鸡110026羽,规模化率42.10%;没有肉鸡养殖场,均为散养农户存栏肉鸡47442羽;没有鸭养殖场,均为散养农户443家,存栏鸭6809羽;没有鹅养殖场,均为散养农户859家,存栏鹅69240羽。
现有规模养殖场分布情况详见表3.1-2,没有肉鸡、鸭和鹅规模化养殖场分布。
注:1、规模化养殖场指养殖规模为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100头(出栏),蛋鸡/鸭/鹅≥10000羽(存栏),肉鸡/鸭/鹅≥50000羽(出栏)。
2、养殖户是指饲养数量未达到规模养殖场标准,养殖规模为50头≤生猪<500头(出栏),5头≤奶牛<100头(存栏),10头≤肉牛<100头(出栏),500羽≤蛋鸡/鸭/鹅<10000羽(存栏),2000羽≤肉鸡/鸭/鹅<50000羽(出栏),1只≤羊<500只(出栏)。
表3.1-2 同江市现有规模养殖场分布情况 单位:头/只
序号 | 地点 | 养殖场名称 | 目前运行情况 | 养殖种类 | 存栏量 | 环保手续是否齐全 |
1 | 向阳镇 | 同江市向阳志民养殖场(倪志民鸡场) | 正常运营 | 蛋鸡 | 50000 | 是 |
2 | 三村镇 | 同江市红润养殖场(王立新鸡场) | 正常运营 | 蛋鸡 | 30000 | 是 |
3 | 三村镇 | 同江市健兴肉牛养殖有限公司 | 正常运营 | 肉牛 | 129 | 是 |
4 | 临江镇 | 同江市犇犇肉牛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 停产 | 肉牛 | 0 | 是 |
5 | 青河镇 | 同江市东建肉牛养殖农民合作社 | 正常运营 | 肉牛 | 230 | 是 |
6 | 青河镇 | 同江市鑫平原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 正常运营 | 肉牛 | 124 | 是 |
7 | 向阳镇 | 同江市博润现代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正常运营 | 生猪 | 1298 | 是 |
8 | 向阳镇 | 同江市日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正常运营 | 肉牛 | 203 | 是 |
9 | 临江镇 | 百户千家肉牛养殖场 | 正常运营 | 肉牛 | 206 | 是 |
10 | 乐业镇 | 东联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 正常运营 | 湖羊 | 1400 | 是 |
11 | 同江镇 | 北方养殖场 | 正常运营 | 肉羊 | 500 | 是 |
注:同江市鑫平原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实际养殖种类为肉牛,无奶牛。
3.2畜禽养殖污染物产生情况
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行业》(HJ1029-2019)折算方法(10头猪=1头牛,1头猪=3只羊,2只鸡=1只鹅)、《农业源产排污核算系数手册》(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24号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确定畜禽粪污产排污系数见表3.2-1。
3.2-1 不同畜禽粪污日排泄量系数表
项目 | 单位 | 猪 | 牛 | 羊 | 鸡 | 鸭 | 鹅 |
粪 | kg/(只·d) | 2.0 | 20 | 0.67 | 0.12 | 0.13 | 0.24 |
尿 | kg/(只·d) | 3.3 | 10 | 1.1 | / | / | / |
根据上述产排污系数可知,同江市畜禽粪污总产生量情况如表3.2-2。
3.2-2 同江市畜禽粪污总产生量与比例
表3.2-3 畜禽养殖污水产排系数 单位:kg/头(只、羽)
注:鸭=蛋鸡,鹅=2只蛋鸡
3.2.1规模化养殖场污染物产生情况
同江市规模化禽畜养殖共产生粪便约11427.79吨、尿约5582.09吨,污染物产排情况详见表3.2-4。
表3.2-4 同江市规模养殖场污染物产生量(单位t/a)
序号 | 养殖种类 | 粪污 | 污染物产生量 | 污染物排放量 | ||||||
COD | TN | NH3-N | TP | COD | TN | NH3-N | TP | |||
1 | 生猪 | 2510.98 | 64.77 | 4.26 | 0.78 | 1.02 | 8.68 | 0.70 | 0.12 | 0.13 |
2 | 肉牛 | 9767.40 | 972.68 | 26.01 | 1.65 | 4.55 | 207.86 | 6.42 | 1.82 | 1.06 |
3 | 羊 | 1227.50 | 31.60 | 2.08 | 0.38 | 0.50 | 4.24 | 0.34 | 0.06 | 0.07 |
4 | 蛋鸡 | 3504.00 | 678.72 | 38.40 | 3.28 | 15.84 | 82.30 | 4.81 | 0.41 | 1.95 |
合计 | 17009.88 | 1747.77 | 70.75 | 6.09 | 21.91 | 303.08 | 12.28 | 2.41 | 3.21 |
3.2.2养殖户污染物产生情况
同江市养殖户禽畜养殖共产生粪便约124876.11吨、尿约75866.60吨,污染物产排情况详见表3.2-5。
表3.2-5 同江市养殖户污染物产生量(单位t/a)
序号 | 养殖种类 | 粪污 | 污染物产生量 | 污染物排放量 | ||||||
COD | TN | NH3-N | TP | COD | TN | NH3-N | TP | |||
1 | 生猪 | 34141.99 | 1763.14 | 84.72 | 14.12 | 15.88 | 137.75 | 10.89 | 1.70 | 1.65 |
2 | 肉牛 | 141156.45 | 12575.17 | 336.46 | 43.83 | 25.78 | 1261.14 | 63.90 | 9.55 | 3.49 |
3 | 羊 | 12158.66 | 626.71 | 30.11 | 5.02 | 5.65 | 48.96 | 3.87 | 0.60 | 0.59 |
4 | 蛋鸡 | 4819.14 | 1111.26 | 66.02 | 4.40 | 11.00 | 226.50 | 16.22 | 1.68 | 1.00 |
5 | 肉鸡 | 2077.96 | 90.14 | 4.74 | 0.47 | 0.47 | 4.80 | 0.24 | 0.02 | 0.07 |
6 | 鸭 | 323.09 | 68.77 | 4.09 | 0.27 | 0.68 | 14.02 | 1.00 | 0.10 | 0.06 |
7 | 鹅 | 6065.42 | 1398.65 | 83.09 | 5.54 | 4.15 | 285.07 | 20.41 | 20.41 | 1.26 |
合计 | 200742.71 | 17633.83 | 609.22 | 73.66 | 63.62 | 1978.24 | 116.53 | 34.07 | 8.12 |
3.2.3畜禽污染物产生总量
同江市禽畜养殖共产生粪便约136303.90吨、尿约81448.69吨,污染物产排情况详见表3.2-6。
表3.2-6 同江市畜禽养殖总污染物产生量(单位t/a)
序号 | 养殖种类 | 粪污 | 污染物产生量 | 污染物排放量 | ||||||
COD | TN | NH3-N | TP | COD | TN | NH3-N | TP | |||
1 | 生猪 | 36652.97 | 1763.14 | 84.72 | 14.12 | 15.88 | 137.75 | 10.89 | 1.70 | 1.65 |
2 | 肉牛 | 150923.85 | 12575.17 | 336.46 | 43.83 | 25.78 | 1261.14 | 63.90 | 9.55 | 3.49 |
3 | 羊 | 13386.16 | 626.71 | 30.11 | 5.02 | 5.65 | 48.96 | 3.87 | 0.60 | 0.59 |
4 | 蛋鸡 | 8323.14 | 1111.26 | 66.02 | 4.40 | 11.00 | 226.50 | 16.22 | 1.68 | 1.00 |
5 | 肉鸡 | 2077.96 | 90.14 | 4.74 | 0.47 | 0.47 | 4.80 | 0.24 | 0.02 | 0.07 |
6 | 鸭 | 323.09 | 68.77 | 4.09 | 0.27 | 0.68 | 14.02 | 1.00 | 0.10 | 0.06 |
7 | 鹅 | 6065.42 | 1398.65 | 83.09 | 5.54 | 4.15 | 285.07 | 20.41 | 20.41 | 1.26 |
合计 | 217752.59 | 17633.83 | 609.22 | 73.66 | 63.62 | 1978.24 | 116.53 | 34.07 | 8.12 |
3.3粪污处理和排放现状
3.3.1粪污处理现状概述
根据收集资料和现场调查,同江市畜禽养殖业(主要为养猪业、养肉牛、养羊和养蛋鸡,另外散养户有养殖羊、肉鸡、鸭和鹅等)的生产经营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①集约化规模养殖场,②畜禽养殖户。
1、集约化规模养殖场:同江市现有畜禽规模化养殖场11家,其中生猪规模化养殖场1家,肉牛规模化养殖场6家,肉羊规模化养殖场2家,蛋鸡规模化养殖场2家。其中1家肉牛规模化养殖场停产,其余均正常运营。10家在运营的规模化养殖场中,全部采取干清粪工艺。经堆肥发酵后还田使用,均采取了有效的粪污处理措施,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
2、专业养殖户:目前大部分专业养殖户建有发酵囊收集发酵后还田,部分养殖户采用氧化塘处理养殖粪污,但也有部分养殖户养殖的畜禽采用放养方式养殖,因此未采取任何粪污处理措施。随着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日益重要,大部分养殖户在提高畜禽产量和质量的同时,也在重视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从而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根据同江市畜禽养殖场资源化利用情况统计数据可知,现有规模化以下养殖户收集起来的粪污利用方式中主要为发酵还田,用于农业生产。
3、散养户:散养户养殖方式以放养为主,白天畜禽外出觅食不在畜舍内,只有晚上会回到畜舍休息,无液体粪污收集设施,大部分粪便采用人工清粪的方式收集后,堆肥发酵还田,或直接用于农业,畜禽外出觅食时产生的粪污,直接排放到觅食区内的土壤与河流等。对周边河流、土壤生态和水环境有影响,但污染和危害不大。
3.3.2固废处理及利用现状
(1)清粪方式
根据现场调查及收集的各个规模化养殖场、养殖户和走访的散养户,同江市境内的畜禽养殖清粪方式都是干清粪,即先采用人工或机械收集畜禽粪便,然后再畜禽转换或者分时间段才冲洗畜舍的方法,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浓度相对较低。
(2)固体废物处理情况
畜禽养殖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牛粪、猪粪、鸡粪、鸭粪、鹅粪、羊粪、病死畜禽等。
1)固体粪污处理
畜禽粪便是良好的有机肥料,对其进行综合利用将会变废为宝,随地抛弃,不但产生臭气,污染大气环境,而且将影响当地卫生环境和污染水体、传染疾病等。对养殖场固体粪污,需要加强管理和及时处理,使其不会对环境产生影响。
①同江市境内规模养殖场及养殖专业户固体粪污利用方式包括规模化养殖场内堆肥发酵、外售第三方公司生产有机肥、畜牧管理区集中堆肥、生产牛床垫料等方式,生产农家肥、生产垫料利用、沼渣还田等方式,同江市境内100%的规模化养殖场采取了以上的利用方式。
②调查发现,大多数养殖户大部分均把人工清理出来的粪便集中送往第三方处置单位集中处置后进行堆肥还田,少数养殖户自行堆肥还田。
2)病死畜禽动物处置情况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病死畜禽动物不属于危险废物,动物防疫法明确要求该类废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病死畜禽尸体是重要的传染病污染源,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以及养殖场本身的正常生产有严重的危害,决不允许随地抛弃。对于养殖场的病死畜禽尸体,则应立即将其从隔离舍运出,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尸体处理有两种,一种为焚烧处理,一种为填埋处理。
同江市境内规模化养殖场的病死畜禽尸体大型的(如牛),基本都是自行采取安全井填埋处理;其他小型畜禽(主要是猪),由一般为第三方公司在各个养殖场和畜牧区设置冷冻冰柜收集暂存,第三方公司定期运走焚烧处理。目前同江市境内无病死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置单位,由佳木斯市无害化处置单位处置。
3.3.3废气处理情况
(1)废气污染源
1)恶臭
废气污染源主要是恶臭。畜禽养殖场恶臭来自粪便、污水、垫料、饲料等腐败分解,新鲜粪便、消化道排出的气体,皮脂腺和汗腺的分泌物,粘附在体表的污物等,呼出气中的CO2等也会散发出畜禽特有的难闻气味。恶臭的成分十分复杂,因清粪方式、日粮组成、粪便和污水处理等不同而异,有机成分主要包括挥发性脂肪酸、酚类化合物,吲哚三大类有机物质,还包括氨气、硫化氢、甲烷、二氧化碳等无机成分。其中对环境危害最大的恶臭物质是NH3和H2S。
尤其养猪场产生的粪尿甚至被猪裹覆在身体上,增加了臭气散发面,另外,臭气产生的多少还与粪便的水分含量和粪便堆积的厚度有关,粪便堆积的越厚,就会使臭气产生量越大,尤其是在场地排水不畅通时更是如此。但是,经验表明,只要加强养猪场的管理,采取铺设水泥地面、粪便及时清理干净等措施,可以很好的限制恶臭的产生。同江市境内的规模化养殖场主要采取规范喂养,采用干清粪工艺及时清粪,定期喷洒除臭剂等措施,有效的控制臭气的排放。
2)粉尘
畜禽养殖在不同的生长阶段需要不同的营养物质,为确保禽畜的正常生长,需要对其的日粮进行调配。在饲料调配以及投喂过程中会产生饲料粉尘。这些粉尘会对人体的呼吸系统产生危害,特别是在大风的情况下,其影响范围更远。
(2)废气处理现状
根据实地调查结果表明,畜禽养殖场采用及时清理粪污、保持圈舍干净,经常通风,周边绿化等措施。畜禽养殖中产生恶臭较明显的主要为养猪场,应对养猪场采取适当的防治措施,如在养猪场周围设置合理的卫生防护林带,在猪舍周围采取绿化措施(在猪舍间、液肥和有机肥生产线之间以及整个猪场)种植乔木绿化隔离、吸收臭气,控制恶臭气体的影响。对有条件的养猪场,将恶臭气体收集处理,并采取有组织排放的方式,可大大降低养殖恶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管理较好的养殖场,在场界下风向20m处,可以闻到较明显的臭味,臭味较严重,在场界下风向100m内,也可以闻到臭味,臭味较轻,下风向150m处,可以闻到轻微的臭味,下风向250m处,基本闻不到臭味。
3.4禁养区划分现状
3.4.1禁养区划定情况
1、划分背景
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同江市农村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落实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推动农业面源减排和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以及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和同江市等地方法规、规划和文件等有关工作要求,2017年12室17日同江市人民政府市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同江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并于2017年12室25日印发给各乡(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部门。
2、划分结果
佳木斯市同江市共划分四类畜禽禁养区,分别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风景名胜禁养区、城镇居民区禁养区,总面积为208.72平方公里,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35.11平方公里,自然保护区禁养区为143.68平方公里,风景名胜为16.43平方公里,城镇居民区禁养区13.50平方公里。(风景名胜与水源保护区重叠0.44平方公里)。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划定范围内共有11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均为地下水水源。其中:同江市城镇饮用水源地1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11.23平方公里;乡镇饮用水源地4处,禁养区面积为12.66平方公里;农村乡镇饮用水源地6处,禁养区面积为11.22平方公里。城镇饮用水源地是同江市三江口饮用水源地;镇饮用水源分别是:三村镇、街津口镇、临江镇和八岔乡;农村饮用水源分别是:青年庄村、青河乡永祥村、三村镇头村、三村、临江富裕、八岔新强村。各饮用水水源禁养区地理坐标情况详见表3.4-1~3.4-3。
表3.4-1 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禁养区地理坐标
表3.4-2 乡(镇)饮用水水源地理坐标
乡(镇) 名称 | 地理坐标 | 备注 | |
东经 | 北纬 | ||
E1 | 132°31'57.7" | 47°45'09.9" | |
E2 | 132°47'20.2" | 47°37'53.9" | |
E3 | 133°35'08.9" | 48°05'37.0" | |
E4 | 133°54'01.0" | 48°13'02.8" |
表3.4-3 村级饮用水水源地理坐标
村庄 名称 | 地理坐标 | 备注 | |
东经 | 北纬 | ||
青年庄村 | 132°23'51.3" | 47°28'46.4" | |
头村 | 132°35'41.9" | 47°41'57.2" | |
三村 | 132°38'13.2" | 47°45'09.9" | |
永祥村 | 132°49'32.0" | 47°37'50.7" | |
富裕村 | 133°33'20.4" | 48°03'04.9" | |
新强村 | 133°54'07.1" | 48°14'15.6" |
(2)自然保护区
同江市有一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八岔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范围按照市政府和省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批复范围执行。
同江市八岔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143.68平方公里。禁养区划定情况如下:
表3.4-4 八岔岛自然保护区禁养区范围
序号 | 保护区名称 | 行政区域 | 核心区 (平方公里) | 缓冲区 (平方公里) | 面积 (平方公里) | 经纬度 |
1 | 八岔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同江市 | 79.18 | 64.50 | 143.68 | E:133°40′-134°01′ N:48°08′- 48°18′ |
(3)城镇居民区禁养区
将同江市主城区的建城区划定为畜禽禁养区。总占地面积约为13.50平方公里。同江市城镇居民区禁养区地理坐标情况详见表3.4-5。
表3.4-5 城镇居民区禁养区地理坐标
(4)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同江市有两块,分别是同江市街津口风景名胜区和三江口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同江市街津口风景名胜区畜禽禁养区面积为15.99平方公里,三江口风景名胜区畜禽禁养区面积为0.44平方公里。同江市风景名胜区划定畜禽禁养区总占地面积约为16.43平方公里。同江市风景名胜区畜禽禁养区划定范围地理坐标情况详见表3.4-6、3.4-7。
表3.4-6 三江口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地理坐标
表3.4-7 街津口风景名胜区禁养区地理坐标
3.4.2禁养区内养殖情况说明
禁养区划定时,禁养区范围内养殖数量较多,我市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多以散户为主,养殖总量大,养殖种类多,其中猪的数量最多。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畜禽污染造成较大的危害。污染水质,导致地下水氨氮超标。污染空气,异味或者在一定条件下分解释放出氨气,硫化氢气体等带有酸味,恶臭味的刺激性气体对养殖场周边环境污染,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及人民的健康。传播疾病危及人生命,畜禽污染物是疾病传播重要传染源。经近年的整治,禁养区内已完成养殖户搬迁工作,禁养区范围内已基本无养殖户。
3.4.3建议
由于保护区范围(尤其是饮用水水源地)可能随着发展会进行调整,建议根据禁养区划分区域和工作要求,对禁养区划分进行定期调整,以适应发展需要。并及时公开说明。
3.5种养结合现状
1、绿色种养循环农业项目
近年来,同江市按照“建基地、扩总量、树品牌、标准化”的要求,以肉羊产业为重点,大力推行农牧结合、种养循环、集约发展养殖模式,加快推进规模养殖和标准化示范场建设,强化政策引导,优化品种,加强疫病防控,拓展市场空间,推进产业化经营,畜牧产业已呈现出良好势头,成为乡村振兴路上强农富农“新引擎”。
2、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实施方案
同江市开展了同江市2021年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实施方案。
(1)总体目标
在同江市乐业镇青年庄村、安卫村赤卫屯、安卫村平安屯、庆明村庆丰屯、一庄村、前锋村先锋屯、前锋村前进屯、盛昌村盛昌屯、盛昌村友谊屯、东方红村、曙平村太平屯、曙平村曙光屯、街津口乡卫华村、卫国村、向阳镇燎原村兴旺屯等3个乡镇15个村屯和同江市良种场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项目,保护总任务69351.75亩。
(2)实施内容
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实施主体,主要采取秸秆还田+有机肥施用两项技术措施。
(一)有机肥施用技术
采取有机肥堆沤全覆盖,在乐业镇青年庄村、安卫村赤卫屯、安卫村平安屯、庆明村庆丰屯、一庄村、前锋村先锋屯、前锋村前进屯、盛昌村盛昌屯、盛昌村友谊屯、东方红村、曙平村太平屯、曙平村曙光屯、街津口乡卫华村、卫国村、向阳镇燎原村兴旺屯等3个乡镇15个村屯和同江市良种场,落实总面积69351.75亩,有机肥施用面积68900亩。
(二)秸秆还田技术
1)玉米秸秆粉碎翻埋还田。落实到乐业镇、街津口乡和向阳镇15个村屯和良种场,总面积41297.64亩。
2)玉米秸秆碎混还田。落实到乐业镇和向阳镇5个村屯,总面积1284.09亩。
3)水稻秸秆翻压还田。落实到乐业镇3个村屯,总面积1887.7亩
4)水稻秸秆旋耕还田。落实到乐业镇赤卫村,面积242.4亩。
5)大豆深松还田。落实到乐业镇、街津口乡和向阳镇14个村屯和良种场,总面积10238.59亩。
6)秸秆离田后残余物处理。落实到乐业镇和向阳镇2个村屯,总面积648.65亩。
(3)技术模式
坚持目标导向,构建肥沃耕作层,实施秸秆还田与“深翻+有机肥还田”为主的综合技术模式。优化耕作制度,适宜地区改春整地为秋整地。
1)有机粪肥还田技术。实施有机粪肥还田,以推进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为重点,结合粪污贮存发酵堆沤设施建设,以畜禽粪便为主要原料堆沤有机肥并施用。参照有机肥标准(NY525—2021)检测合格后施用。
2)玉米秸秆粉碎翻埋(碎混)技术。玉米秸秆经粉碎后,用大马力拖拉机牵引螺旋式犁壁犁(液压翻转犁)将秸秆深翻到土层中,或用联合整地机(碎混一体机)将秸秆浅混于土层中。翻埋地块耙地后起垄、镇压达到待播状态(如秋季作业时间不足可在隔年春季提早耙地、起垄、镇压),秸秆碎混地块直接起垄、镇压至待播种状态。
3)水稻秸秆粉碎翻埋(旋耕)技术。水稻秸秆粉碎后,用大马力拖拉机牵引水田翻地犁将秸秆翻压到土屋中,晾晒3—5天后进行旋耕碎垡作业。也可采用适宜的旋耕机1次作业实现秸秆还田(如秋季土壤墒情过高可在隔年春季进行)。春季灌水泡田可施用适量腐熟剂加速腐解,3—5天后采用无动力平地机作业(不搅浆),然后灌水达到待插状态。
3、种植面积、作物类型等情况调查
同江市市属10个乡镇2021年农作物播种面积13.96万公顷(209.45万亩),主要种植粮食作物,以水稻、玉米、大豆为主,乡镇粮食作物播种面积13.88万公顷(208.15万亩),占总播种面积的99.86%。
根据调查,东北地区黑土地平均土壤全氮含量2.6g/kg。区域内种植面积广阔,具有良好的种养结合条件。目前粪肥田间施用设施并不完善,主要以罐车拉运及临时管线等临时还田设施为主。
3.6存在的问题
3.6.1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的主要危害
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的主要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污染水体
畜禽养殖污染是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畜禽养殖场未经处理的污水中含有大量污染物质,其污染负荷很高,高浓度畜禽养殖污水排入河流、水库中,因其含N、P量高,易导致水体(尤其是湖泊和水库)严重富营养化。畜禽养殖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体将使得对有机物污染敏感的水生生物逐渐死亡,严重者甚至导致鱼塘、河流和水库库丧失使用功能。养殖污水一旦进入地下水中可使地下水溶解氧含量减少,水体有毒成分增多,水体发黑变臭并使其丧失使用功能。在各种面源污染中,畜禽的排泄物、人类排放的生活污水、淡水养殖业污染等贡献了水体磷面源污染的90%,而农田肥料仅贡献了水体磷面源污染的10%左右。因此,畜禽养殖业的面源污染治理应作为水环境治理的重点。
(2)污染大气
养殖场配套有机肥生产区和畜禽粪肥堆放场地有大量NH3、硫化物和甲烷等有毒有害气体污染,对人体、工作和生活都带来不愉悦的环境,尤其是距居(村)民生活区等敏感区域较近的养殖场臭气污染周边环境,进而影响居(村)民身体健康甚至引发社会矛盾。畜禽养殖场排出的粉尘携带大量微生物,可引起口蹄疫、猪肺疫、大肠埃希氏菌、炭疽、布氏杆菌、真菌孢子等疫病的传播。应采取覆盖吸收、封闭抑制、通风驱散或收集处理有组织排放等有效办法防治。
(3)传播病菌
畜禽粪便含有大量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卵及孳生蚊蝇,使环境中病原种类增多,病原菌和寄生虫大量繁殖,造成人、畜传染病的蔓延,尤其是人畜共患病时导致疫情发生,给人畜带来灾难性危害。目前,禽流感疫情的发生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
(4)危害农田生态环境
农田长期灌溉高浓度畜禽养殖污水使作物徒长、倒伏、晚熟或不熟,造成减产甚至毒害作物出现大面积腐烂,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高浓度污水可导致土壤孔隙堵塞,造成土壤透气、透水性下降及板结,严重影响土壤质量。
(5)积累重金属
从生态安全和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看,畜禽养殖的粪污生产有机肥是必须开发利用的。但随着其使用量增加,其所含污染物的危险性也随之增大。而且有机肥料中成分复杂,或多或少都会有重金属组分。这是由畜禽饲料的添加剂,畜(禽)用的多种药剂,包装及日用品(如电池等)的金属材料,垃圾和污泥中都含有较高的重金属造成的。另外堆肥制造过程不仅使有机物料脱水,酸度变化还可使重金属活化。无机的氮肥、钾肥是化学晶体,比较洁净,导致污染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必须对有机堆肥产品的重金属含量进行检测,并制定相应标准。
3.6.2畜禽养殖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调查同江市畜禽养殖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以中小型养殖户和散养户为主,小规模散养方式所固有的生产粗放、防疫条件差、标准化程度低等问题,使得畜禽养殖产生的臭气和污水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部分畜禽散养殖户产生的污水和粪便未经处理而直接还田,不能满足还田标准的要求,致使周边农田肥力过剩,农作物不同程度减产,或排入附近水体,造成附近河流、水库、地下水等水质恶化,影响较大。部分养殖户废水排入附近小河流,由于养殖废水污染物浓度较高,小河流容量有限,导致小河流水质变黑变臭。养猪场污染较为突出,影响较为明显,而由于鸡粪、鸭粪等较干,可以干湿分离,经发酵后可作为农业肥料,对当地环境影响相对较小。
养殖业的粪尿排泄物及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氮、磷、悬浮物及致病菌,并产生恶臭,污染物量大而集中。同时畜禽粪尿及污水中的有害微生物、致病菌及寄生虫卵不仅对养殖场的畜禽产生危害,而且也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因此,如不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污染,势必会造成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虽然目前的规模养殖对环境污染的问题还不十分突出,但随着畜牧业的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规模养殖产生的粪便污染问题必将日益明显。
同江市畜禽养殖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养殖场选址不合理。同江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均有环保手续,选址符合要求,但非规模化养殖场(如猪出栏量500头以下、肉鸡出栏量50000羽以下、肉牛出栏量100头以下等)选址未作规定,从实际情况看,众多的小型散养殖户地点选址均无书面的审批手续,养殖户建址随意,部分选址位于居民集中区附近或位于河流附近等,有的养殖场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扩大规模,其产生的污染对周边的影响也相应扩大。
2、养殖排泄物综合利用不到位。一是粪污处理设施不完善,有的畜禽养殖合作社虽有液体粪污处理设施,但其容积小、处理能力弱,与粪污产生量不配套;有的散养殖户甚至没有将粪污运到三防堆粪棚集中堆肥,而任意将粪污堆放在蓄舍外进行发酵,严重影响周边环境。二是污染防治措施落后,处理方式过于简单,有的散养殖户未对粪污作沉淀、发酵处理,就直接将粪便、污水排入田间,并且蓄舍、粪污堆放区周边没有就行雨污分流,造成雨水进入排污沟,增加了废水排放量。三是粪污转运设施不完善,大部分需养殖场户通过第三方运输单位负责运输。
3、养殖户粪污管理政策缺失。养殖户粪污总量占有很大比例,布局分散、难以管理,其收集和处理是亟待解决的难题。然而,我国现有的畜禽养殖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基本针对规模化养殖场,在分散养殖粪污治理管理方面,原则性规定多、可操作性规定少,限制性政策多、经济激励性政策少。国家对规模以下养殖粪污治理标准方面仍处于空白状态。
4、政策支持不配套,缺乏相应制度和标准。目前国家支持主要体现在前段的投资补助,方式单一,且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沼气等持续运行项目在原料处理费用、终端产品补贴、沼气保障收购等环节政策空白。缺乏有机肥生产、使用方面的政策扶持和国家标准,有机肥无力与化肥竞争。
4规划目标
4.1规划目标与指标
4.1.1 规划目标
到2026年,形成养殖、加工、流通、营销、环保、防疫和科技协调发展的全新养殖格局,从现今的半畜牧县成功转型为畜牧大县、畜牧强县。建立起空间布局合理、种养结合紧密、粪污高效利用、污染治理能力大幅提升、污染排放有效控制的畜牧业发展与污染防治格局。构建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体系,构建种养结合循环发展机制,提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标准化、生态化水平,实现农牧融合发展。
4.1.2 规划指标
同江市现畜禽粪污产生量为21.78万吨,粪污利用量为18.90万吨,粪污综合利用率86.78%。同江市现有规模养殖场11家,其中10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各养殖场均配备了粪污处理设施,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100%。均建立了粪污资源化台账管理制度,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建设率为100%。
表4.1-1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种养结合规划指标
序号 | 指标名称 | 单位 | 指标现状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2026年 | 指标 属性 |
1 |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 % | 87 | 88 | 88.5 | 89 | 89.5 | 90 | 约束性 |
2 |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 | %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约束性 |
3 |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建设率 | %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约束性 |
4 | 达标排放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自行监测覆盖率 | % | - | - | - | - | - | 100 | 约束性 |
5 |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 | %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建议性 |
到2026年,同江市畜牧生产与生态协同发展,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畜禽养殖规模化率和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60%以上和90%以上。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覆盖率达到100%,达标排放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自行监测覆盖率达到100%,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到100%。
4.2畜禽养殖环境承载力分析
4.2.1 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
为了解同江市在土地生态系统可持续运行的条件下,辖区内土地所能承载的最大畜禽存栏量,本规划依据《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测算同江市区域内耕地、林地和草地等所能消纳的最大畜禽粪污量,确定畜禽养殖场户配套土地面积是否符合需要。
(1)区域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
① 区域植物养分需求量
根据区域内各类作物氮养分需求量测算,计算方法如下:
同江市市属10个乡镇2021年农作物播种面积13.96万公顷(209.45万亩),主要种植粮食作物,乡镇粮食作物播种面积13.88万公顷(208.15万亩)。
表4.2-1 同江市2021年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及产量
序号 | 农作物类型
| 播种面积 (亩) | 农作物产量 (kg) |
粮食作物(乡镇合计) | |||
一 | 谷物 | ||
1 | 水稻 | 379012.04 | 198560153 |
2 | 小麦 | 100 | 25000 |
3 | 玉米 | 805565.48 | 350045732.5 |
二 | 豆类 | ||
4 | 大豆 | 896014.8 | 11418527 |
三 | 薯类 | ||
5 | 马铃薯 | 237.3 | 104182.5 |
不同农作物单位产量氮养分需求量参考指南附表1确定。
表4.2-2 不同植物形成100 kg产量需要吸收氮量推荐值
序号 | 作物种类 | 氮/N(kg) | 磷/P(kg) |
1 | 水稻 | 2.2 | 0.8 |
2 | 小麦 | 3.0 | 1.0 |
3 | 玉米 | 2.3 | 0.3 |
4 | 大豆 | 7.2 | 0.748 |
5 | 马铃薯 | 0.5 | 0.088 |
由此计算可得区域植物养分需求量:
表4.2-3 区域植物养分需求量计算结果
序号 | 作物种类 | 区域植物养分需求量/N(t) | 区域植物养分需求量/P(t) |
1 | 水稻 | 4368.32 | 1588.48 |
2 | 小麦 | 0.75 | 0.25 |
3 | 玉米 | 8051.05 | 1050.14 |
4 | 大豆 | 822.13 | 85.41 |
5 | 马铃薯 | 0.52 | 0.09 |
合计 | 13242.77 | 2724.37 |
② 区域植物粪肥养分需求量
根据区域内作物氮总养分需求量、氮施肥供给养分占比、粪肥占施肥比例和粪肥当季利用率测算,计算方法如下:
氮施肥供给养分占比值参照指南附表2,东北地区黑土地平均土壤全氮含量2.6g/kg,旱地种植大田作物时,全氮含量大于1.0g/kg土壤氮养分分级属于I级,施肥供给养分占比取35%;粪肥占施肥比例按50%;粪肥中氮素当季利用率取推荐值25%,磷素当季利用率取推荐值30%。
由此计算可得区域植物粪肥养分需求量氮素9269.94t,磷素1589.22t。
③ 单位猪当量粪肥养分供给量
综合考虑畜禽粪污养分在收集、处理和贮存过程中的损失,单位猪当量氮养分供给量为7.0kg、磷养分供给量为1.2kg。
④ 土地承载力测算
区域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等于区域植物粪肥养分需求量除以单位猪当量粪肥养分供给量(以猪当量计)。
由此计算可得同江市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为132.43万头(猪当量)。即同江市在土地生态系统可持续运行的条件下,区域内土地所能承载的最大畜禽存栏量为132.43万头(猪当量)。
同江市2021年畜禽存栏总量统计数据为:生猪存栏量18947头,肉牛存栏量13783头,羊存栏量20720只,蛋鸡存栏量190026羽,肉鸡存栏量47442羽,鸭存栏量6809羽,鹅存栏量69240羽。不同畜禽氮排泄量按存栏量折算:100头猪相当于30头肉牛、250头羊、2500羽家禽,由此,全市畜禽存栏量折算成生猪总量为4.39万头,占同江市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的3.31%.
综上可知,同江市畜禽存栏总量远远小于畜禽粪污土地承载能力,说明土地资源承载力完全能够满足畜禽养殖规模要求。
(2)规模养殖场配套土地面积
依据《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同江市规模养殖场粪污消纳配套土地面积进行测算。
① 规模养殖场粪肥养分供给量
根据同江市规模养殖场饲养畜禽存栏量、畜禽氮(磷)排泄量、养分留存率进行测算,计算方法如下:
其中,同江市规模养殖场饲养畜禽存栏总量统计数据为:生猪1298头、肉牛892头、肉羊1900只、蛋鸡80000羽。1个猪当量的氮排泄量为11kg,磷排泄量为1.65kg。不同畜禽氮排泄量按存栏量折算:100头猪相当于15头奶牛、30头肉牛、250头羊、2500只家禽,折算后共8232头猪当量。
固体粪便堆肥、污水氧化塘贮存或厌氧发酵后农田利用为主的,粪污收集处理过程中氮留存率推荐值为62%,磷留存率为72%。
由此得出,规模养殖场粪肥养分供给量氮为56.14t,磷为9.78t。
② 单位土地粪肥养分需求量
根据不同土壤肥力下,单位土地养分需求量、施肥比例、粪肥占施肥比例和粪肥当季利用效率测算,计算方法如下:
依据《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要求,每公顷土地还田的氮元素总量不超过170千克/年,磷元素总量不超过35千克/年,本次单位土地养分需求量按氮元素170kg/hm2,磷元素35千克/年取值。
氮施肥供给养分占比值参照指南附表2,东北地区黑土地平均土壤全氮含量2.6g/kg,旱地种植大田作物时,全氮含量大于1.0g/kg土壤氮养分分级属于I级,施肥供给养分占比取35%;粪肥占施肥比例按50%;粪肥中氮素当季利用率取推荐值25%,磷素当季利用率取推荐值30%。
计算得到,单位土地粪肥养分需求量氮元素119kg/hm2,磷元素20.42kg/hm2。
③ 规模养殖场配套土地面积测算方法
规模养殖场配套土地面积等于规模养殖场粪肥养分供给量(对外销售部分不计算在内)除以单位土地粪肥养分需求量。
由此计算可得规模养殖场配套土地面积为478.92hm2(约为7183.8亩,氮元素与磷元素分别确定后取较大值)。根据同江市2021年农作物播种面积统计数据,有足够的轮作土地面积可用于消纳规模养殖场产生的粪肥。
4.2.2 畜禽粪污水资源承载力
同江市地下水水资源丰富,区域地形南高北低,地下水流向为从东南向西北流淌。地下水补给来源主要接受南部平原地下水,大气降水以及汛期江河倒补给,因此其动态与江水密切相关,地下水位随季节变化明显。
同江常市境内有松花江、黑龙江两大干流及12条主要支流。黑龙江是境内第一大河位于同江市东北部,西起三江口,东至黑鱼泡河口,境内全长166km,江宽1~2km,水域面积144756亩。
除黑龙江和松花江外,还有莲花河、额图河、勤得利河、卧牛河、鸭绿江、浓江河、别拉洪河、青龙河、拉起河等。这些河流上游分水岭不明显,河流弯曲比较大,流速迟缓,河床浅,河滩宽,过水能力小,汛期洪水顶托,内水不能外排,两岸土地形成沼泽和重湿地。
同江市地下水水资源丰富,区域地形南高北低,地下水流向为从南东向西北方向流淌。地下水补给来源主要接受南部平原地下水,大气降水以及汛期江河倒补给,因此其动态与江水密切相关,地下水位随季节变化明显。地下水普遍为微承压水,地下水埋深4~9m不等。
同江市规模养殖场饲养畜禽存栏总量:生猪1298头、肉牛892头、肉羊1900只、蛋鸡80000羽。根据《黑龙江省用水定额》(DB23/T727-2021),畜牧业生产用水定额适用于规模化养殖,猪的饲养用水量50 L/头·d,肉牛的饲养用水量60 L/头·d,羊的饲养用水量10L/只·d,鸡的饲养用水量1.0L/只·d,得年总用水量为7.94万立方米。因此,同江市区域水资源承载力完全可满足畜禽养殖发展需要。但考虑到部分区域时空分布不均,因此,也应考虑降低水资源消耗指标。
4.2.3 畜禽粪污水环境承载力
2022年,松花江佳木斯江段干流及支流国、省控河流断面共6个,监测6个。水质状况为优。同江市坚持畜禽粪污肥料化为主要出口,开展种养结合和农牧循环模式,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目前,畜禽粪污主要采取固体粪便堆肥利用、污水肥料化利用、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以及制作食用菌栽培基质等四种资源化利用方式,规模化养殖场可做到畜禽粪污不外排,因此,不会对区域周边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4.3目标可实现性分析
4.3.1全市现有土地的粪污土地承载力充足
同江市现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13.88万公顷(208.15万亩)。现有土地可承载猪当量为132.43万头,而全市现有畜禽养殖猪当量总量为4.39万头,畜禽养殖猪当量余量为128.04头。到2026年,全市畜禽养殖生猪出栏6.5万头,肉牛出栏3万头,羊出栏20万只,家禽出栏70万羽,蛋鸡存栏10万羽。猪当量总量为32.21万头,畜禽养殖猪当量余量为95.83万头。2026年,全市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占全市耕地可承载量的比例为24.29%。全市现有土地的粪污土地承载力充足,可以大力发展畜禽养殖业。
根据存栏量与出栏量折算系数,可推算到2026年存栏情况如下:
表4.3-1 2026年养殖量预测表
畜禽种类 | 折算系数(出栏量/存栏量) | 2026年出栏目标量 | 2026年存栏预测量 |
猪 | 2:1 | 65000 | 32500 |
肉牛 | 1:2 | 30000 | 60000 |
肉羊 | 1:1 | 200000 | 200000 |
家禽 | 5:1 | 700000 | 140000 |
蛋鸡 | / | / | 100000 |
4.3.2种养结合基础条件好
现有农作物播种面积13.96万公顷(209.45万亩),主要种植粮食作物,乡镇粮食作物播种面积13.88万公顷(208.15万亩),此外,还有林地、草地及园地等,可消纳畜禽粪污土地充足。同江市养殖场户周边消纳土地基本充足,规模养殖场粪污经处理后,能够保证就地就近还田利用,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6.78%。
4.3.3畜禽粪污治理措施得当,达到无害化处理利用要求
同江市规模养殖场均建有粪污处理设施,粪污无害化处理后堆肥发酵,最终就近就地还田利用。规模以下养殖户产生的粪污或自行处置后还田利用,或由粪污处理中心定期收运制成有机肥,或运至附近粪污收集点,待发酵后拉运至田间施肥。建议在同江市内建设粪污收集点,用于收集养殖户产生的粪污,做到资源利用最大化。采取以上措施,能够有效提高同江市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无害化处理利用要求。
4.3.4 提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可行
从技术方面,本规划提出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主要任务,包括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完善粪污处理和利用设施、建立健全台账管理制度、强化环境监管。结合同江市当地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管理要求提出了畜禽污染防治方案,各项措施以常规污染防治措施为主,技术方法成熟稳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技术可达性较高。
在经济方面,资金落实是畜禽养殖防治工作的实施重点和难点。随着国家和社会对环境改善需求的日益加强,在畜禽养殖防治上势必需投入更多资金。通过积极申请畜禽养殖防治专项资金,通过补贴的方式动员养殖场(户)利用自有资金进行防治措施升级改造,可为同江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减轻地方资金压力。在争取国家、黑龙江省资金支持下,本规划提出的任务措施是具有经济可达性的。
5主要任务
5.1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总体要求
5.1.1结合土地承载力,优化区域空间布局
(1)合理利用空间,优化畜禽养殖发展空间
调整区域布局,引导畜禽养殖业向资源、环境和土地承载力较强的管理区发展。引导畜禽养殖业粪污利用向资源、环境和土地承载力优势明显的区域发展。着力引导畜禽养殖生产逐步向具有农用地消纳优势的管理区集中发展,新建养殖场将按照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信息化、现代化的要求进行建设,能够充分、合理利用资源,大幅提高生产效率和畜产品产出率。
(2)控制养殖规模,推进集约化控制管控
根据“三线一单”划定成果、禁养区划定成果,结合区域自然条件、人居环境、农业生产现状及土地利用现状,拆劣建优,推进养殖业空间布局的优化,为产业链条发展提供空间支撑。制定散养户集中化养殖及污染治理政策,推进养殖产业增长和污染防治。
严格控制传统的中小规模畜禽养殖,重点发展高端畜禽种业、现代化养殖场和畜牧二、三产业、现代化粪污综合利用产业发展。依据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环境承载能力、禁养区划定情况、“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养殖总量、品种和规模化水平、养殖选址等,规划建设沼气综合利用项目、有机肥生产的粪污消纳企业,延长产业发展链条,确保完成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放标准要求,推动养殖产能向粮食主产区等粪肥消纳量大的区域调整转移。
(3)实施严格环境空间准入管理
严格环境准入,依据《同江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对已划定的禁养区及禁养方案加以调整、规范并加以公示。落实禁养区各项管理规定,依法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违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生态环境保护、农业农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禁养区的环境监督执法工作。禁养区全部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关停、退养、搬迁,并实施常态化监管防止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反弹。
限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或达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界定规模以上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环保等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按违法建筑处理。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于靠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限养区,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小区),采取措施确保限养区内养殖规模零增长。限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到2026年底,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由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罚直至关闭。
5.1.2 引导设备装备提档升级
同江市正常运行的规模养殖场共10家,各规模养殖场均配套建设了粪污处理设施,对于粪污处理设施面积或容积与养殖量不匹配的,应根据规模场养殖量计算粪污处理设施规模,建设与养殖量相匹配的粪污处理设施。对于配套的粪污处理设施与养殖量相匹配的规模养殖场,引导设备装备提档升级,进一步扩大处理能力,降低环境污染风险。对于粪污处理设施未配套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分类研究治理措施,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确定整治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
5.1.3引导优化种养业布局
对于新建规模养殖场,根据粪污消纳用地情况、种植业和养殖业空间分布情况,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和场区位置,推动养殖产能向粮食主产区等粪肥消纳量大的区域调整转移,逐步引导优化种养业布局,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完成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放标准要求。
5.2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5.2.1粪污处理利用模式
同江市境内消纳土地面积充足,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农用。采用以下两种模式进行处理:
(1)自主消纳
自有消纳土地面积充足时,按照《畜禽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 7959-2012)》《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2018)》有关要求,粪污规范贮存堆沤或厌氧发酵,保障粪污堆沤时长,确保达到无害化处理利用要求后施用;个别规模养殖场(养殖户)自有消纳土地不足时,与周边种植户签订粪肥消纳协议,确保粪肥施用面积能满足粪肥消纳需要。
(2)委托第三方处理利用
当规模养殖场(养殖户)周边粪污消纳土地不足时,规模养殖场可将固体粪便委托第三方处理,通过与有机肥厂签订用肥协议,确定粪肥产用合作关系。液体粪污用于规模养殖场自有土地或与周边种植户签订消纳协议,施用于附近农地。养殖户分布集中的区域,建设粪污转运中心,统一收集、统一处理利用。鼓励探索建立第三方粪肥服务机构集有机肥生产、配送、施用和有机食品电商等全程服务模式。
5.2.2畜禽粪污合理还田利用
畜禽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进行还田综合利用的堆肥和发酵等还田产污应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粪肥用量不能超过作物当年生长所需的养分量;在确定粪肥的最佳施用量时,应对土壤肥力和粪肥肥效进行测试评价,并符合当地环境容量的要求;同时应有一倍以上的土地用于轮作施肥,不得长期施肥于同一土地。鼓励在畜禽养殖场与还田利用的农田之间应建立有效的粪肥输送网络。通过车载或管道形式将处理置后的粪肥输送至农田,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污水输送沿途的弃、撒和跑、冒、滴、漏。
5.2.3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
各区应坚持建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方向,加快构建以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项目支持、资金补助、用地协调等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
探索建立由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或技术运维模式。充分发挥村镇监督力量,将养殖散户逐步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基本实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全覆盖。
5.3完善粪污处理利用设施
5.3.1畜禽规模养殖场清洁生产设施建设
畜禽养殖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应符合《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NY/T1167)的有关要求。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应从源头控制,支持现有养殖场(户)圈舍及粪污贮存设施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新建养殖场执行雨污分离。支持规模场更新设施设备和标准化改造栏舍,配备自动喂料、自动饮水、自动清粪等设施装备。优化饲料配方、提高饲养技术、管理水平。改善畜舍结构和通风供暖工艺,养殖栏舍配备通风排气装置、气体收集处理后排放等臭气和温室气体减控设施等。
5.3.2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建设
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验收和运行实行“三同时”制度。
采用生产有机肥方式的养殖场,有机肥加工设施建设按具备相应规模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的设计方案执行,产品应达到《有机肥料》(NY 525)、《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 18877)等要求后作为商品有机肥出售。采用沼气发酵的养殖场,建设厌氧消化反应器、沼气收集和处置系统、沼液沼渣分离和贮存系统,实现资源化产品的安全处置、妥善贮存和综合利用,做好冬季保温。采用堆肥发酵工艺的养殖场,应建设储存、发酵等场地(至少可暂存180天粪污),配备翻抛设备。委托第三方处理的养殖场,应与第三方签订粪污处理与利用合同。
5.3.3规模以下养殖户清洁生产设施建设
新建畜禽养殖圈舍及粪污贮存设施应进行雨污分流。推荐采用干清粪、机械清粪工艺,实现废水源头减量。按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疏堵结合、种养平衡、资源利用的原则,通过减少排污量、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大力推进养殖户污染治理工作。
5.3.4畜禽养殖户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建设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采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的畜禽养殖户,应配套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相关设施,做到防渗、防雨、防溢流,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建设标准参照《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黑政办规〔2017〕77号)、《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或按具备相应设计规模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的设计方案执行。
5.3.5田间配套设施建设
推进田间配套设施建设工作,根据粪污产量、经济情况等,合理选择粪肥还田输送管道、配置运输罐车、固态肥抛撒机、液态粪肥撒施机、沼液沼渣抽排机、远距离施肥泵粪肥机械化还田作业设施。施肥过程应采用深施、埋施等减排措施。
5.4完善台账管理制度
为规范养殖场档案管理,增强养殖场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需完善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地方实际,逐步推行畜禽养殖户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管理。
(1)加强各级政府领导,落实畜禽养殖场(户)主体责任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粪污资源化利用有关政策要求的宣传,要让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户)知悉主体责任,树立粪肥台账记录的自觉性,提高填报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以大型规模养殖场、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大力推进粪肥利用台账制度,鼓励有条件的畜禽养殖场户填报,逐步完善粪肥利用台帐。
各区可根据养殖规模、养殖类型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明确配套农田面积、农田类型、种植制度、粪肥施用时间及使用量等,建立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及时记录粪污日处理量和粪肥施用时间、施用量与施肥方式等,确保台账数据真实准确,粪污去向可追溯。养殖场是台帐填报主体,需按照要求记录粪污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台账,台账应至少保留2年以上。
可按照“先备案后监管”原则,不增加前置备案条件,确保养殖场全部备案,对养殖场实行全覆盖监管和服务。在此基础上,对养殖场、专业粪污资源化利用机构基础信息实行联网管理,赋予统一身份编码,实现信息直联直报,及时记录粪污日处理量和粪肥施用时间、施用量与施肥方式等,确保台账数据真实准确。完善乡、街道政府粪污资源化利用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方案,加大技术指导服务和培训推广力度,提升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从而实现加快完善畜禽养殖粪污监管制度、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健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
(2)健全粪肥还田监管体系,推广多元多样的种养结合模式
完善区政府粪污资源化利用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方案,加大技术指导服务和培训推广力度,提升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强日常监测,严防还田环境风险,支持规模养殖场采取现代化设施装备,加强规模下养殖污染治理。
5.5强化环境监管
5.5.1加强宣传引导,严格审批监管
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视和相关政策,发放宣传册、张贴告知书、明白纸等方式,落实告知承诺和畜禽养殖业主环保主体责任,利用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严格审批监管,新建养殖场(户)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备案,对选址、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不合规的项目不予审批或备案。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畜禽养殖行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规范畜禽养殖准入门槛。
5.5.2强化日常监管,细化任务分工
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对规模养殖场不开展环境评价、不执行“三同时”制度、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污染防治设置配套不到位、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排外环境等违法行为,建立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整改目标和整改时限,不搞简单的关停拆除“一刀切”,组织对完成整改要求的养殖场户进行现场核查,检查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对超过整改时限,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装备仍不合格的养殖场户,已发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畅通12369环境信访举报途径,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宣传引导和监督管理,督促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户)落实主体责任。规模养殖场投入使用前,建设完成相应的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处理设施等综合利用和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设施。粪污采用还田利用的应符合相关标准,设有排放口的应处理达标后排放并进行自主监测。到2026年,达标排放的畜禽规模养殖场自主监测覆盖率达到100%。
5.5.3加强部门协作,防范污染风险
农业部门联合环保部门对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情况进行随机检查,促进配建设施稳定运行,督促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加快配建。对规模养殖场户的布局情况、雨污分流情况、防雨、防渗、防漏及固体粪污储存场所和污水储存池、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等进行全面督导检查。强化养殖场户落实主体责任,提升和完善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结合当地种养情况和环境压力制定污染风险防范措施。
5.5.4提升畜禽养殖环境管理智慧水平
借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技术,探索养殖企业管理数据与行政管理平台的数字化对接,动态掌握规模养殖场、辖区养殖规模、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情况,实现畜禽养殖业数字化和智能化,加强粪污处理监管,推进规模养殖场智慧管控。
6重点工程
为实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结合同江市实际情况,“十四五”将从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畜禽粪污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监管体系建设四方面进行重点工程规划,进一步完善同江市畜禽养殖监管体系,提升同江市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利用效率。
6.1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
对于规模以下养殖场(户)在设施水平和管理上与规模养殖场存在差距的问题,本次通过设立10处规模以下养殖户粪污集中收集示范点工程,预期2023年底前建设完成,建设粪污收集、贮存配套设施,提升粪污处理利用设施配套程度,完善设施化建设和资源化利用。
1、同江市农村规模以下养殖户粪污集中收集示范点建设项目
为有效解决同江市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环境,打通农村粪污治理的“最后一公里”,促进农业生产、农村生态、农民生活条件全面改善。由副市长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同江市农村规模以下养殖户粪污集中收集示范点建设。
项目通过定制设备(可密闭且防渗漏)解决粪污收集工作,共购置粪污暂存棚10个,规格为长8.5m、宽6m、高4.8m;可卸式粪污暂储箱30个,规格为长4.2m、宽2.2m、高1.25m。设备设置地点位于乐业镇乐业村、团发村、安卫村、清河镇东宏村、东利村、永存村、同江镇新乐村、胜利村。街津口乡卫国村、三村镇红卫村。
6.2监管体系建设工程
1、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为提升同江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能力,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能力,保障规划的实施,本规划期内,依托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的搭建,融入畜牧养殖监管等系统,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2、建立畜禽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制度
畜禽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监管的重要依据。目前,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建设率达100%,但畜禽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在粪污台账管理上与规模养殖场仍存在较大差距。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粪污资源化利用有关政策要求的宣传,大力推进粪肥利用台账制度,树立粪肥台账记录的自觉性,鼓励畜禽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积极填报,按照适用、方便的原则,探索建立符合畜禽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畜禽种类实际以及粪污处理利用现状的台账格式。畜禽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是台帐填报主体,需按照要求记录粪污资源化利用的管理台账,台账应至少保留2年以上。委托第三方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的,督促服务主体做好收集、贮存、处理、转运和施用的台账,实现粪肥来源和去向全程有据可查。
3、强化粪污还田利用过程监管
推进规模养殖场制定畜禽粪肥还田利用计划,按计划落实粪肥还田工作。同时,粪肥还田要明确还田利用标准规范,加强日常监测,严防还田风险,适时检查粪肥还田全过程,开展粪肥质量抽检,确保还田粪肥质量,保证用肥安全,杜绝出现二次污染。
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具体的,为确保畜禽粪污处理后作为粪肥安全利用,要求液体粪肥的蛔虫卵、钩虫卵、粪大肠菌群数、蚊子苍蝇四项卫生学指标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规定的液体畜禽粪便厌氧处理卫生学要求。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后作为粪肥还田可参考《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的施用方法,选择适宜的施用时间。畜禽粪污处理和畜禽粪肥施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养分损失,减轻环境影响。
4、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效果监测
设置有机肥替代化肥效果监测点,做好效果评估工作。根据同江市土壤类型、农业生产实际、地力水平、耕地环境状况、现代化大农业管理水平和能力,科学设置有代表性、稳定性和监测数据连续性的监测网点。对施肥情况、土壤理化性状、农作物生育期指标、产量、粮食品质等内容开展跟踪监测。
7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7.1工程投资估算
规划期间,同江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工程投资约90.05万元。
7.2资金筹措
各养殖场提升改造升级投资估算根据其性质不同,分别依据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规定,并参照市场价格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估算指标。为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优化各种资金的利用,根据主管部门对项目要求的开发顺序和时序要求,结合项目自身的实际情况安排项目建设进度计划。
同江市农村规模以下养殖户粪污集中收集示范点建设项目共需90.05万元,全部争取专项资金或地方财政支出。
资金投入的基本原则是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环境政策引导两个方向,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为主,强化引导、约束、扶持,依靠企业自身和社会资本解决发展和环境的问题,政府资金投入主要针对公益性设施和奖励扶持两个方向,强化系统性政策约束,以机制体制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
8效益分析
8.1环境效益
8.1.1改善区域和农村生态环境
通过统筹安排、合理设计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项目,将有效缓解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加强禁养区排查并强化污染防治及防渗措施,可减少对地下水的污染,提升了农村饮用水的安全保障水平;通过推进养殖户治理和种养结合,将进一步改善同江市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改善村容村貌,使得农村环境面貌焕然一新,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得到提高。
8.1.2推进污染物总量减排
通过实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设施提升改造建设工程和畜禽粪污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工程,将实现同江市畜禽养殖污染物总量减排,加快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进程。各项目将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提高养殖企业和养殖户自发减排的积极性,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巩固减排工作成效,为保障同江市“十四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实现发挥重要作用。
8.1.3提升耕地肥力
畜禽粪便中含有丰富的有机质、微量元素及氮、磷、钾,畜禽粪便是制造肥料的有效原料。将畜禽粪便制造成固体粪肥,施于农田后有助于改良土壤结构、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提供作物养分、培肥地力,确保农作物稳产高产。
8.2经济效益
8.2.1促进种植业提质增效
推进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发展种养结合、农业循环经济,通过有机肥逐步替代化肥,使化肥施用大量减少,增加了土壤有机质含量,有效改善土壤的状况,农田、蔬菜等施用固体粪肥,可确保农作物稳产高产、提高农产品品质,提高农产品经济效益,提升农业产品的竞争力,为农业生态环境改善,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8.2.2促进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通过落实严格环境准入、强化污染源头管控等措施,促进畜禽养殖业的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引导产业生态化、规模化、集约化转型,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将整市推进种养循环、农牧结合,使之成为同江力市农业发展亮点与优势,促进产业发展,提升农产品品牌价值,增强产业竞争力,拓宽农民创收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8.3社会效益
8.3.1提高农产品安全
通过项目的实施,对粪污进行资源化利用可达到减少化肥使用量的效果,可以促进区域内耕地固体粪肥替代化肥,在保证农产品增产的同时,也能一定程度上改变过量使用化肥导致农产品安全低的状况。
8.3.2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畜禽养殖不断向规模化、集约化转变的同时,畜禽粪污大幅增加,由于还田利用不畅、综合利用水平不高,既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对环境造成了污染。通过粪污收储运还田体系建设项目实施,大力推行种养平衡,打通种养业协调发展关键环节,促进循环利用,变废为宝,促进畜牧业与农村生态建设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9保障措施
9.1组织领导
成立同江市畜禽粪防治与污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禽畜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的管理。
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发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为成员,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总体规划制定和跨部门工作的协调推进,对发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涉及的有关政策、规划和工程技术等进行协调衔接,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总结。
9.2责任分工
加强部门联动,建立有效的部门沟通协作机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农业、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及其他部门责任,分解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任务,加强资源和信息共享,形成部门合力。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要做好畜禽粪肥还田的组织与引导工作,并负责制定实施畜禽养殖业发展和布局规划,做好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同时将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养殖用地。财政部门要将畜禽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扶持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有关部门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13〕第643号)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工作,负责本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9.3政策支持
利用现有环保和涉农财政资金,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投入,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引导市场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向发展。创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领域的运营模式,降低运营成本和市场风险,畅通社会资本进入的渠道。围绕标准化规模养殖、有机肥推广等关键环节出台扶持政策,提升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机构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粪污处理能力。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环境经济激励政策,对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排成效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高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施税收减免、奖励补贴等优惠措施。出台有利于有机肥生产和利用的土壤有机质提升奖励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扶持政策,综合运用信贷、税收、补贴等机制,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持力度。
9.4技术指导
(1)加强禽畜养殖粪污建设工程技术指导
以《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2018)、《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畜禽养殖污水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 26624-2011)、《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设计要求》(GB/T 27622-2011)为指导,强化施工管理,选择具有一定工程经验的施工单位进行粪污处理设施的施工,保证建设质量。
(2)加强堆肥与发酵技术的指导
堆肥与发酵技术作为传统的粪污无害化和资源有效手段,广大农民已经基本掌握其操作方法。但是,依据《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 7959-2012)、《畜禽场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规范》(NY/T 1169-2006)仍尚有较大差距。市政府应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养殖场户对广大业主进行技术指导,从堆肥时间、翻拌次数、堆肥温度等方面予以技术指导,最大限度保留粪污有效成分,消除有害病菌。
(3)开展粪肥还田技术指导
组织技术人员开展土壤肥力调查,依据土壤有机成分和农作物生长规律,指导农民确定粪肥与化肥替代最佳比例,确定粪肥施用最佳数量以及使用方法。
9.5监督考核
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总体要求,贯彻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佳政规〔2021〕4号)文件要求,加强畜禽养殖粪污防治,落实主体责任。
(1)认真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按时上报工作进展。严格落实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强化数据统计工作,实现信息系统对规模养殖场全覆盖,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组织相关部门,强化项目实施的检查、督导,及时发现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并依法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对环境造成影响的,要求各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切实形成以监促治的社会氛围,提高养殖场户主动治理的意识。
(3)落实责任,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规模养殖场户主体责任,规模养殖场(户)承担粪污治理的主体责任,全面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自觉执行强制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制度。强化执法监管,对未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养殖场户,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治理,依法严处,督促规模养殖场(户)落实强制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制度,建立对全市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中心设施的运行监控机制,对粪污资源化利用产品去向加强日常巡查,确保畜禽粪污真处理、真利用。
(4)加强中央资金监管。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对于中央补助投资,做到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定期对建设进度、质量、效益等进行全面检查和督导,并配合上级部门的工作。
(5)建立绩效考核与反馈机制。完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根据上级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建设目标、地方政府扶持政策、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等进行自评,形成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推动完善管理措施、提升项目管理水平,有序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
(6)建立奖惩机制。中央资金管理和项目绩效考核结果与年度投资挂钩。对项目建设进度缓慢、资金使用率低,不能如期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或未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逐级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处理。
9.6宣传引导及公众参与
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介,广泛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舆论宣传,对违法排污行为公开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环保举报热线的监督作用,鼓励公众对擅自建设畜禽养殖场、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和违法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农业部门或受委托的第三方培训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技术交流与人员培训,将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畜禽废弃物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培训纳入相关农业技术或养殖技能培训当中,逐步提高从业人员污染治理技术水平和农民污染防治意识,努力营造政府引导,业主自律、群众参与、媒体监督的良好氛围,最终推动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