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江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分账管理及人工费用拨付的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源头治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由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监管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占主导地位投资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房屋修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是指总包单位依照规定在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收支人工费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工资专户以项目为单位开设。
本办法所称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工资专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工资专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款分账管理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人工费用单独列出,按照约定比例和时间节点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分开并拨付到工资专户的管理制度。
本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承包发包合同中单列人工费拨付情况和结算条款。
第五条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拨付工程款时应优先安排人工费用。
第二章 人工费用的拨付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第七条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 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比例,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工资专户。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行业、项目特点,按《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用比例表》(详见附件),科学合理地确定具体项目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用比例。对施工机械化程度较高、人工成本占比相对较低的建设工程,在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备后,人工费用占比可适当降低。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条
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不得采用转账结算以外的银行承兑、商业承兑等其他方式。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建设的次月起,按月向工资专户拨付人工费用,也可以按工程款计量和结算周期提前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工资专户,并监督总包单位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十一条
人工费用按照以下流程申请拨付:
(一)总包单位根据完成的工程量和人工费用约定比例向建设单位申请拨付工程款及人工费用;
(二)建设单位核定总包单位申请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无异议后,由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拨付人工费用申请;
(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资料齐全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财政资金审批流程完成审批;
(四)经审核批准后的人工费用由建设单位及时转入总包单位的工资专户。
第十二条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工资专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期工资时,建设单位核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追加拨付人工费用。
在足额支付前期和当期工资后,工资专户自有资金结余较多的,经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协商一致,建设单位可适当降低人工费用拨付比例或数额。
第十三条
政府项目必须全面落实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月结算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全部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委托建设单位直接发放工资制度,按月实人足额支付,做到月结月清,并实施每月公示制度。建设单位要严格监督项目按月发放工资情况,加强过程管理。政府项目工程完成竣工验收时,拨付的工资款总额不得低于实际发生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审计为由不拨付工资款。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拨付或未落实人工费用,总包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催讨,建设单位逾期满一个月仍未拨付的,总包单位应当向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人社局报告。
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向工资专户拨付人工费用,但建设项目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人社局。对工资专户使用异常、未按月拨付人工费用、工资专户余额不足以发放当月工资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开户银行或总包单位报告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及人社部门。
第三章 工资支付监控预警
第十五条
建立人社局、财政局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监控预警机制,一般工程款拨付达到总工程款的70%时,要将人工费全额拨付到工资专户。如不拨付,财政局将暂停拨付工程款。每年10月,建设单位应当排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在11月底前按照全部结清当年应付农民工工资的要求,将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户。有关情况应向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及人社部门在每年12月开展专项检查,确保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无欠薪。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全面加强项目现场管理。政府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总包或分包单位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计量、工资结算、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全面实施实名制管理,配备劳资专管员,在项目现场设置维权告示牌和工资发放信息公示栏,明示项目基本信息和维权信息。督促总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第十七条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人工费用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发改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格审查资金的来源和筹措方式,对资金落实不到位的项目不予批准。政府项目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按规定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一律不得挂靠施工、违法分包、转包,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要对人工费用支付情况、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使用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违反人工费用拨付规定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规定处理。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预算安排、执行和财务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政府项目完工后,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建设特别是落实总包企业直发工资、工资与工程款分离、工资保证金等情况进行评价,并与人社局、住建局、发改局等部门对接,对未落实相关制度政策的,各部门根据相关职责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限制其在我市参加工程招投标;对发生重大欠薪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实行降资质、扣减资质分等惩戒处理,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局报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按规定报请由佳木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本市国企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非政府工程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
附件: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用比例表
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用比例表
行业类别 | 项目类别 | 人工费用比例% | 备注 |
建设项目 | 房建项目 | 20% | 具体工程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但上下浮动超过2%时,应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备。
|
市政项目 | 15% | ||
交通项目 | 道路 | 8-15% | |
桥梁 | 20-25% | ||
水利项目 | 水利项目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