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规范市政府议事行为,促进市政府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现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征集意见。
联系人:丁金兰,联系电话0454-2922230。
截止日期:2019年12月25日。
同江市人民政府会议议事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规范市政府议事行为,促进市政府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同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在会议议事过程中坚持规范、务实、高效的原则,不断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程序,努力提高决策水平。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局局长、办公室主任等。
第二章 会议议事制度
第四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廉政工作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工作例会、全市性工作会议及党组会议议事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组成人员、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市政府党组其他成员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全体会议须经会议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会议次数。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佳木斯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同江市委的重大部署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其他成员、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本级市委有关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市政府廉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总结和部署市政府廉政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组成人员,市政府党组其他成员,各乡(镇)政府、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市信访局主要负责同志,市纪委监委负责同志及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负责人为常设列席会议人员,根据需要,可安排或邀请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佳木斯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同江市委的重要部署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二)通报、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重点工作;
(四)讨论、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和主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人员参加。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
(三)研究战线的专项工作;
(四)研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需要由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长工作例会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其他成员、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会议次数。
市长工作例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全市各分管战线工作情况,就重点工作进行沟通,讨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下步工作思路;
(二)酝酿需要提交市委常委会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会议、政协常委会会议讨论的事项;
(三)对市委、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组织协调;
(四)对突发事件进行紧急处置;
(五)需要由市长工作例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全市性工作会议主要包括市政府决定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战线会议。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由市长主持,市政府成员、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战线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自行确定参加会议人员。战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
全市性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部署涉及全局的重要工作或某一方面的重点工作;
(三)部署涉及市政府各部门的综合性工作或需要各部门共同完成的重要专业性工作;
(四)安排各分管战线的重要工作和其他重要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书记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包括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参加。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会议次数。
市政府党组会议的任务是:
(一)检查市政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情况;
(二)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佳木斯市委、市政府和同江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决议的意见;
(三)讨论市政府机关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等重大问题;
(四)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
第三章议题确定
第十二条 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是议事决策范围内的事项。依照分工可由市长、副市长独立决定的事项和依法应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处理的事项,不需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确保提出的议题切实可行,提供的依据准确无误。议题提报单位要在会前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副市长、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尽可能达成共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又确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列明各方理据,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议题提报单位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要高度重视,认真进行梳理,合理采纳。被征求意见的领导及部门要认真研究,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十五条 会议议题在报送市政府审定前,根据不同类型议题,由议题提报单位牵头,完成以下征求意见、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一)涉及全市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规划、财政预算草案及执行情况、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及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事务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方面的议题,应征求所有市政府组成人员的意见;
(二)涉及传达上级重要指示、决定、会议精神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研究提出贯彻意见,研究专项资金使用安排意见、大额预算外开支项目、重大审计事项报告,研究重大基础设施类、国有资产经营类、城市建设类政府投资事项,研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要事项,研究城市规划及建设重要事项,研究重大改革事项、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等方面的议题,应征求所有副市长和相关政府组成人员的意见;
(三)涉及常规性工作的议题,原则上只征求分管副市长的意见;
(四)涉及项目建设的,应征求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意见;涉及财政支出或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五)涉及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应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
(六)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项目、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通过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论证议题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佐证材料,对相关数据情况和依据等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七)涉及市场主体经营活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须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起草、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八)涉及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一定影响的议题,应当组织评估风险可控性。开展风险评估可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同时,应当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形成风险报告;
(九)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合约、合同、协议,或涉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方面的议题,应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 议题提报单位应起草议题汇报材料,汇报材料要简明扼要、依据明确、条件成熟,包括议题的必要性、制定经过、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情况。并与提请审议的议题正式文本共同提报市政府办公室初审。提交市政府会议的议题如需要另附材料说明的,要做到简明直观。
第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议题提报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对各部门提报的会议议题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通知提报部门做好上会准备,纳入议题库;不符合提报要求的,及时通知提报部门补正或者退回。分管副市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原则上分管战线提报的议题不予上会。
第十八条 对纳入常务会议议题库的议题,每月月初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筛选,根据轻重缓急排序,提出本月常务会议议题,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对纳入市政府办公会议议题库的议题,每周周末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筛选,筛选后随时提出市长办公会议议题,报会议主持人审定。纳入市政府其他会议议题库的议题,由承办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报会议主持人审定。急需市政府会议研究的事项,报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临时列入议题。
第十九条 每次会议的议题应适量安排,会议时间控制在3小时以内。会议议题经审定后,承办部门及时通知议题提报单位按照统一格式和份数要求印制材料,并统一送至承办单位。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前一个工作日内正式通知参会人员。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增强积极性、主动性,研究带有全局性、前瞻性的问题,对应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不得积压不报的。
第四章议题审议
第二十一条 议题汇报时间一般控制在10分钟以内,内容复杂的议题一般不超过20分钟。
第二十二条 议题的审议和决策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会议组成人员可充分发表意见建议,会议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也可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发表意见建议。列席人员在会议上发表的意见原则上应与本部门在征求意见时书面反馈结果相一致,如有不同,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参会人员发言要紧扣主题,简明扼要,意见相同的不重复发言。
第二十三条 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议题涉及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决策。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议主持人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磋商的;
(三)其他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会议审议提出修改意见的事项,由责任单位负责修改完善,并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中共同江市委 同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同江市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经市政府会议研究通过后,提报市委研究决策。
第五章 会议组织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廉政工作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市长工作例会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由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决定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和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战线会议,会务工作由承办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会务工作包括会议方案制定、议题确定、议程拟定、会议材料的起草和制发、会议通知、会场布置、组织签到、会中各项活动安排及根据需要协调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等。市政府办公室参与承办部门的会务工作,主要负责起草修改参会的市政府主要领导讲话稿及有关文件、材料,协调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的会中活动,并做好其他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会议组成人员、参会人员及应列席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参加市政府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确因出差、出访等原因无法参加会议的,向市政府提出请假申请。市政府领导向市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经分管常务工作副市长同意后,方可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并向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议题汇报人员应为议题提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按程序提出请假申请,批准后可授权副职参加。除议题提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一名助手外,其他单位参会人员不得带随员。
第三十一条 会议讨论有关重大议题时,市政府分管领导应当到会。如果议题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会议组成人员及应列席人员无法参加会议的,可书面提出意见。
第三十二条 参会人员进入会场要关闭手机或置于无声状态,不得在会议室接听电话和随意走动,未经批准,参会人员不得录音,照相。严禁中途无故离场,如确有紧急公务需要处理,会议组成人员须向市长请假,其他列席人员须向分管常务工作副市长请假。
第三十三条 会议指定专人如实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地记载议题的讨论情况及决定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会议记录应妥为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