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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同江市城乡低保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和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2-17 14:27
来源:民政局
根据省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决定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办[2016]88号)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将我市城保标准由500元/人月提高到530元/人月,财政人均补助水平由322元/人月提高到337元/人月;农保标准由3500元/人年提高到3710元/人年,财政人均补助水平由1837元/人年提高到1981元/人年。城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6000元/人年(500元/人月)提高到13716元/年(1143元/人月),分散供养标准由6000元/人年(500元/人月)提高到9600元/年(800元/月);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6200元/人年提高到672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由4300元/人年提高到4704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