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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江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10-15 15:33   来源:商务和口岸局

同江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21号)文件精神,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构建全市创业创新新格局,打造发展“新引擎”,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坚持深化改革,营造创业环境;坚持需求导向,释放创业活力;坚持政策协同,实现落地生根;坚持开放共享,推动模式创新为主题,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让广大创业者活跃起来,汇聚成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动能。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普惠性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促进发展。

二、落实创业创新扶持政策

(一)大学生创业创新扶持政策

1、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以我市创业孵化基地为依托,建立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以我市就业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为依托,抽调中心创业专家指导团部分专家组成大学生创新创业专家指导团,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政策咨询、企业策划、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项目推荐、项目论证、项目评估以及工商、税务、法律、劳动保障、职业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牵头单位:市工信局,成员单位:市人社局、团市委、职教中心)

2、降低大学生创业准入门槛。优化注册登记制度,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住改商”,取消大学生创业所需要的户籍证明、创业培训合格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作为大学生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前置性条件。(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员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农村信用社)

3、强化大学生创新创业优惠政策扶持力度。

在社会保险政策上给予扶持。对于大学生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2年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依据黑政办发〔2010〕6号)。(牵头单位:市人社局,成员单位:市财政局)

在税费减免政策上给予扶持。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给予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据黑政发〔2015〕16号)(牵头单位:市地税局,成员单位:市国税局)

在创业场所上给予扶持。在创业基地创业的大学生,由创业基地为其提供创业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第四、五年减半收取租金。(牵头单位:市工信局,成员单位:市人社局)

在创业奖励上给予扶持。大学生创业为地方财政创造贡献的,按对财政贡献额的10%给予奖励,用于补助创业成本。(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成员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

4、落实大学生创业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提供2年期额度为10万元的财政贴息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大学生,按人均10万元、实际贷款人数和额度分别给予为期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全额贷款财政贴息;对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达到企业员工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为期2年、最高不超过25万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成员单位:市人社局、农村信用社)

(二)引进人才创业创新扶持政策

加大招商引才引智工作力度,重点引进高学历、高职称、高技能和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急需紧缺的优秀人才。引进对象主要包括:一是对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二是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黑龙江省“龙江学者”或相当层次人员、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及其团队;三是具有3年以上在大型知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和管理工作经历,掌握先进技术、取得突出业绩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及其团队;四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且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熟悉相关产业领域的人才及其团队;五是能够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来同江创办、合办、领办、租赁企业,有助于提高我市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的人才及其团队;六是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才能,且符合市级重大项目、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需要,能突破科研关键技术或核心部件制造工艺的高技能人才和其他急需、特需人才及其团队;七是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为同江紧缺专业的人才。

1、实行生活津贴补助。引进全职创业或工作关系转入我市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合同(协议)的人才,按引进人才类别发放生活津贴,标准分别为每月5000元、4500元、4000元、3500元、3000元、2500元、2000元。(牵头单位:市人社局,成员单位:市财政局、招商局、工信局)

3、实行创业资金补助。对引进的带技术、带项目或掌握核心技术的研发人才及团队,由需求企业提供实验场所,市政府将根据项目技术水平、产业化前景、投资规模,经论证评估后,按创业投资额10%给予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成员单位:市财政局、招商局、 科技局、经济开发区)

4、实行免费住房或补助。为引进人才提供100平方米左右周转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在本市购房的引进人才,按实际购房价格和引进人才类别给予20%—50%安家费补贴(第一类为50%,依次递减5%),最高不超过15万元,在我市工作满5年的安家费全部归个人所有;享受购房补助的引进人才不再享受周转住房待遇。(牵头单位:市住建局,成员单位:市财政局、房产局)

5、实行多种收入分配。引进人才的工资待遇可不受当地工资水平限制,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采取年薪制、期权制、股权制、协议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等收入分配形式,实行知识、技术、资本、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引进人才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权威部门评估,根据投资各方约定,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30%、最高不超过70%作价入股。(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员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人社局、工信局、经济开发区)

6、实行人才服务“绿色通道”。一是就近解决子女入学。引进人才的子女,按就近入学原则,由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到居住地或父母工作地学区内公办学校就读,并享受市内学生就读的同等待遇。二是妥善安排家属就业。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随调配偶,其工作安排原则上按照其原工作单位性质和所从事专业岗位进行对口安置,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接收。三是简化落户手续。对户籍关系一时难以迁入或本人不愿意迁入的高层次人才,由公安部门或委托机构办理《居住证》。持《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在工作、生活等方面享受同江常住人口同等待遇。四是理顺社会保险。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来同江工作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按有关规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五是提供一站式服务。引进人才办理到我市创业所需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生活待遇等相关事项,提供“一站式”服务。(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成员单位:市教体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经济开发区)

7、实行政治与荣誉激励。引进人才可参加省、市劳动模范、拔尖人才等各类先进及称号的评选。积极向上级部门推荐人才培养对象,被列为省、佳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5000元。鼓励引进人才参政议政,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程序推选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牵头单位:市人社局,成员单位:市人大办、政协办、市委组织部、财政局、工信局)


1、给予创业补贴支持。同江户籍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成员单位:市工信局、经济开发区)

2、给予政府贴息贷款支持。同江户籍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流动资金贷款额给予50%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成员单位:市工信局、经济开发区)

三、发挥创业创新资金作用

整合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市本级每年安排1000万元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着力提高财政创业发展资金使用效益,重点用于创业贷款担保的基金补充、创业补贴、创业奖励、引进人才补助、贷款补贴、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奖励和宣传、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团等项目经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成员单位:市人社局、工信局、金融部门)

四、营造创业创新社会环境

结合实际,按照国家改革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要求,放宽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对进入创业园、创业创新基地创业的企业,免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加强对创业就业工程实施和先进创业典型的社会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关注、参与创业创新事业,努力营造全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员单位:市文广新局、国税局、地税局、行政服务中心)

引进人才认定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拿出初步意见,报市委、市政府批准。每项优惠政策推进落实由牵头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此意见如有与国家、省相关政策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省相关政策法规为准。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9日

同江市人民政府主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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