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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居民小区消防通道安全管理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8-12 14:54   来源:政府办公室

刘东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居民小区消防通道安全管理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市始终高度重视居民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创新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也取得了一定成效。特别是今年以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全力确保消防安全。

1.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市消防救援大队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讲团宣传教育活动,定期深入社会单位、社区、乡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讲。在各节假日、“119”消防宣传日等节点,在城区公共场所设置消防宣传阵地,发放防火逃生手册、居民家庭防火消防知识挂图,宣传人员与群众进行知识互动,吸引群众主动关心消防、参与消防,提升群众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能力。充分发挥各级消防网格员和消防志愿者作用,集中或上门宣传消防知识,组织消防应急疏散演练,引导居民革除陋习,将消防安全常识变成自觉行动和行为习惯。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应急、住建、交运、教育、工信等部门及社区、乡镇和村屯,定期组织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切实提高了宣传教育工作成效。

2.规范设置小区消防通道标志和警示牌。结合全市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对单位或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沿途实行标志和标线标识管理。计划在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及无缘石的道路在路面上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在消防车通道两侧设置醒目的警示标牌,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目前,此项工作已纳入全市居民小区封闭改造工程,预计年底前完成。

3.明确消防通道管理责任。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部门报告。同时,按照《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住宅小区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对消防、监控安防、车辆停放等开展监督检查。

4.加强监督检查。市消防救援大队联合规划、住建、城管、交运、公安等部门,集中开展消防车通道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单位和个人。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对拒不改正的,采取强制拆除、清除、拖离等代履行措施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

下步,按照《全市打通“生命通道”集中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市消防救援大队将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履职尽责,加大整治力度,按时完成整治任务,切实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特此函复。如有不同意见,请于同江市消防救援大队联系。

联系人:钱明

联系电话:0454-2992115

同江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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