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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8-12 14:38
来源:政府办公室
李英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2018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了《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同政办综〔2018〕4号),对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按要求上报佳木斯市政府法制办。
2020年4月27日在民政部网站(网址为:http://xxgk.mca.gov.cn:8011/gdnps/content.jsp?id=11691)公开的《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明确了《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按照2019年7月13日我市印发的《同江市重塑营商新环境任务责任分工》(同环办发〔2019〕2号)要求,不得索要证明事项清单之外的证明材料由司法局牵头。
下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将以《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为依据,对相关部门证明事项进行监督规范,凡出现擅自要求居民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创业困难的情况,将及时予以纠正。
特此函复。如有不同意见,请与同江市司法局联系。
联系人:朱雁飞
联系电话:0454-2946010
同江市司法局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