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公告
赵秀国:
你未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批准,擅自在同江镇新光村东北侧占地建库房306.07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和《黑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已于2025年8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同自然行处罚字[2025]021号),并于2025年8月25日向你送达。
你至今尚未履行同江市自然资源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同自然行处罚字[2025]021号)的行政处罚。(1.限期在2025年9月4日前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你非法占地306.07平方米进行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玖万玖仟玖佰捌拾陆元。3.因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共计199,9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自觉履行。
我局对你依法作出催告后,由于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仍未履行,我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石玉刚 郭广涛
电 话:0454-2916625
地 址:同江市自然资源局(201室)
同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