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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服务改革解读
发布时间:2019-09-26 15:58   来源:政府办公室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同江政府网站政务访谈。今天,我们请来了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王艳秋,跟大家聊一聊婚姻登记。欢迎您,王局长。 

嘉宾: 

大家好。 

主持人: 

王局长,我们先来说一说婚姻登记,请您给大家介绍一下,应该去哪里登记,登记都需要哪些材料? 

嘉宾: 

结婚登记可以到任意一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带着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3张大二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办理。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自愿结婚。 

主持人: 

那离婚登记又该如何办理呢? 

嘉宾: 

离婚登记要求男女双方的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含中国驻外使领馆)的,目前仍然维持婚姻关系,现在自愿离婚;离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病史和智力低下等情形),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当事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与身份证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结婚证书、3张二寸单人近期免冠照片,到任意一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 

主持人: 

丢失的结婚证可以补领吗,应当如何补领? 

嘉宾: 

男女双方在中国内地(含中国驻外使领馆)已经办理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双方目前仍然维持婚姻关系的,因婚姻证遗失、损毁或不一致的;可以要求补领婚姻证。当事人可以携带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结婚证(损毁或不一致提供)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身份证过期 、损毁 、遗失的,请先到公安部门补领新的身份证或是临时身份证。 

主持人: 

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结婚证? 

嘉宾: 

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主持人: 

王局长,现在办理房屋过户、银行贷款等业务,需要出具单身证明或者结婚证明,专业的叫法是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吗? 

嘉宾: 

根据2015年8月27日《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部分涉外领域需要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目前,涉外领域需要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国家有: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是民政部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有关要求,经与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银监会协商下出台的。所以,当事人可以对要求其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部门做此说明,采取公证等方式证明其婚姻状况。 

主持人: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在跨国婚姻越来越多,我市的居民如果想和外国人登记结婚,可以在本市办理吗? 

嘉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精神要求,为方便婚姻当事人就近办理登记,自2019年7月1日起,一方户口为我市的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在我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办理。 

主持人: 

各位网友,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再次感谢您,王局长。 

嘉宾: 

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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