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同江市边境地区转移支付
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强边境事务管理,促进边境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进一步规范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2019年财部修订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黑财预[2019]95号)文件要求, 结合同江市边境贸易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现面向广大市民征集《同江市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5年2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邮箱报送:641160754@qq.com
(二)电话:0454-2928761
附:文件征集意见稿
同江市财政局
2025年1月3日
同江市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边境事务管理,促进边境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进一步规范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2019年财政部修订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黑财预[2019]95号)要求, 结合同江市边境贸易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是由中央设立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明确用途、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出要求及方向
第四条 申请同江市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转移支付资金补助的主体为从事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商品的企业。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未发生拖欠、挪用国家各类基金、资金等行为和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同江市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具体用途及支持方式:
(一)支持边境口岸、通道建设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和企业为进口所发生的贷款贴息,重点支持东、西两港口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改造、扩建项目。
(二)支持企业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包括为加速口岸运转,改善通关条件建设的公共信息服务系统、仓储、市场等平台类设施建设项目投入的资金进行补助及贷款贴息。
(三)支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项目。促进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发展以及加强地方政府对企业发展和能力建设的支持,包括企业为加快边境贸易发展建设的进出口基地项目或拓展边境贸易给予支持,主要用于项目投入资金进行补助或开展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的贷款贴息。
第六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支持标准:
(一)对在同江为改善口岸发展环境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投资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企业,每个项目直接补助原则上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项目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个项目直接补助原则上按企业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在同江为改善口岸发展环境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为一年)支持。项目投资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企业,每个项目贴息资金原则上按50%给予贴息,最高限额40万元;项目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个项目贴息资金原则上按70%给予贴息,最高限额200万元。
(三)对外经贸企业为扩大边境小额贸易而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按企业给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所作的贡献给予贷款贴息。企业贴息范围是指在国家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产生的利息,贴息内容包括:信托收据贷款利息、委托付款利息、承兑汇票贴现利息、进口押汇利息和国内信用证贴现利息等,贴息期限为当年产生的利息,贴息额度按贷款年利息总额的50%给予贴息;对外经贸企业经营中发生的运输保险费给予50%的补助,单户企业每年度享受的各类补贴总额最高限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于在非银行类金融机 构申请贷款产生的利息及费用一律不予支持。
(四)为支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对外经贸企业为加快边境贸易发展在同江投资建设的进出口基地项目给予补贴,项目投资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单个企业的实际投资金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请方式
第七条 申请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企业应该提交材料:
(一)企业申请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口岸通道建设、进出口基地项目建设政府平台建设项目补贴,企业需提供项目可研报告及同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属贷款贴息的项目应提供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利息清单和费用单据等原始单据。
(三)申请运输保险费补助,企业须提供:货物运输保险单、供货合同等材料。
(四)申请担保费补助,企业须提供:担保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省金融办批发的金融许可证、原始验资报告、当地政府批准该国有独资担保公司成立的批准文件,申请企业的缴纳担保费用的完税发票、担保合同等材料。
(五)企业上报项目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六)财政部门及商务和口岸部门有权要求申报企业提供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
第八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申报及审批程序
企业向同江市商务和口岸局、财政局上报外贸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申请,由商务和口岸局负责上报材料初审并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政府同意批复后,由财政部门复核拨付给企业,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处理账务。企业申报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材料,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20日内提交,逾期不受理。
第九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监督管理与检查
(一)各申报项目单位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随时接受财政和商务和口岸部门监督管理。
(二)财政局与商务和口岸局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截留、挤占、挪用以及虚报瞒报等骗取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整改、追回资金外,三年内不予扶持该企业。
(三)企业在申报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违约行为,将终止项目申报,并采用通报、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相应处理措施。如资金已发放需追回项目资金时,由主管单位负责监督企业将末使用资金如数上缴财政国库,已形成资产的,将资产变现后上缴财政国库。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同江市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同政办规[2024]5号) 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财政局、商务和口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