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民互动 > 调查征集
《同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征集意见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11 14:04   来源:生态环境局

本次公开征集,共征集意见建议26条,采纳3条,分别为:

一、同江市委宣传部修改意见:

1、第6页,第3条第二句修改为:预警信息发布、宣传和舆论引导。由市委宣传部协调融媒体中心通过广播、电视、公众号等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提供。

2、第15页,(七)宣传保障。最后一句修改为:指导协调环境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协调融媒体中心通过广播、电视、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和舆论引导、监督。

3、附件第3页修改为: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环境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协调融媒体中心通过广播、电视、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和舆论引导、监督。

二、同江市商务和口岸局修改意见:

1、市商务和口岸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成品油等相关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三、同江市兴华街道办事处修改意见:

1、街道无执法权,建议改成由街道配合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派出所等单位牵头。

现将征集结果公示如下:

 

同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

  

一、总则 2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2

(二)适用范围 2

(三)工作原则 2

(四)预案体系 2

二、组织机构和责任 3

(一)组织机构 3

(二)工作职责 3

三、监测与预警 4

(一)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测 4

(二)预警分级标准 5

(三)预警发布、升级、降级与解除 5

(四)预警信息 6

四、应急响应 7

(一)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7

(二)强制性控制措施 8

)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反馈与监督 13

)应急终止 14

五、总结评估 14

六、应急保障 14

(一)人力资源保障 14

(二)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15

(三)应急能力保障 15

(四)通信与信息保障 15

(五)经费保障 15

(六)技术保障 16

(七)宣传保障 16

(八)其他保障 16

七、监督问责 16

八、附则 17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黑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佳木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同江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对因沙尘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与预防为主、属地管理与统一领导、加强预警与提前响应、部门联动与社会参与的原则,有效保障公众健康,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重污染天气能力。

(四)预案体系

同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同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二、组织机构和责任

一)组织机构

同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由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主任。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和口岸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成员由分管相关工作负责同志担任。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工作,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

二)工作职责

市指挥部总指挥职责:负责批准发布、降级一级(红色)预警和升级二级(橙色)预警,指挥级应急响应。

市指挥部总指挥职责:负责批准发布、降级二级(橙色)预警和升级三级(黄色)预警,指挥级应急响应;或经领导小组组长授权发布、降级一级(红色)预警和升级二级(橙色)预警、指挥级应急响应。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编制、修订实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预警报批工作。三级(黄色)预警的发布报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同时向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二级(橙色)预警的发布、降级和三级(黄色)预警的升级报副总指挥批准,同时向总指挥报告;一级(红色)预警的发布、级和二级(橙色)预警的升级报总指挥总指挥授权的副总指挥批准;各级预警的解除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

3.预警通知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预警批准后及时通知各有关成员单位,汇总、整理各有关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汇报。

4.提供预警发布通告、配合宣传。预警批准后及时为市委宣传部提供预警通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相关成员单位职责:依据本预案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预案),本预案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指挥部办公室(生态环境局)备案

专家组职责: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组,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三、监测与预警

(一)空气质量监测与预测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测机制,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物排放状况,遇重污染天气时每日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测,增加会商预测频次。

(二)预警分级标准

重污染天气预警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1.三级(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二级(橙色)预警:预测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一级(红色)预警:预测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三)预警发布、升级、降级与解除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警的发布、升级、降级与解除信息。

1.预警发布。

1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2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3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

4根据污染严重程度,市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提高1个预警级别批准或报请发布预警信息。

5)市指挥部办公室可以根据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的数据及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分区域发布预警。

6收到佳木斯市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预警启动信息时,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2.预警升级或预警降级信息发布后,当预测或监测环境空气质量不符合已发布的预警等级条件,需要升级或降级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预警升级、降级审批程序报请批准预警升级或降级,批准后立即报告佳木斯市指挥部办公室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同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升级或降级信息。

3.预警解除。

1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

2接到佳木斯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预警解除通知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四)预警信息

1.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

2.预警获得批准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将预警信息通知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向佳木斯市生态环境报送预警信息。

3.预警信息发布、宣传和舆论引导。由市委宣传部协调融媒体中心通过广播、电视、公众号等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预信息内容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提供视情况需要,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预测预报信息,提出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宣传政府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实施舆论引导。

四、应急响应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后,分别对应启动级、级、级应急响应,主要采取健康防护建议性控制措施以及强制性控制措施。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对工业源管控要覆盖到工业源减排清单中所有企业。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乡(镇)、街道检查、指导和督促。

(一)健康防护和建议性控制措施

——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建议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建议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建议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科普知识的宣传。

——建议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二)强制性控制措施

1.级响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可不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减排措施。

——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检查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企业各类物料堆扬尘防治、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厂一策”落实情况;会同各乡(镇)组织实施秸秆禁烧。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水泥行业实施错峰生产,供暖期实施有序停产。落实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和减排措施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查禁燃放烟花爆竹;配合劝阻、制止、查处野外焚烧秸秆行为;公告并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中型汽柴油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等在城区内上路行驶;会同生态环境局开展路检,对尾气不达标车辆进行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等施工项目未安装密闭装置的建筑垃圾车、渣土运输车、砂石料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民生保障类除外),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督促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每日增加2次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尘作业(结冰期除外)负责每日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每日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结冰期除外);组织开展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炉灶;禁止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外运;管控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殡葬场所除外)查处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废物的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地方铁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配合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公路、水运、地方铁路等施工项目未安装密闭装置的渣土运输车、砂石料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调整公共交通运力,增加白天公交运力,并每日延长0.5小时夜间收车时间。

——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各乡(镇)政府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和推进清理离田工作(夏季除外)

——商务和口岸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成品油等相关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煤炭的违法行为。

2.级响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可不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减排措施。

——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检查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企业各类物料堆扬尘防治、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厂一策”落实情况;会同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秸秆禁烧。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水泥行业实施错峰生产,供暖期实施有序停产。落实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和减排措施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查禁燃放烟花爆竹;配合劝阻、制止、查处野外焚烧秸秆行为公告并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中型汽柴油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等在城区内上路行驶;会同生态环境局开展路检,对尾气不达标车辆进行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落实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民生保障类除外);配合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等施工项目未安装密闭装置的建筑垃圾车、渣土运输车、砂石料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民生保障类除外),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督促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每日增加2次以上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尘作业(结冰期除外)负责每日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每日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结冰期除外);组织开展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炉灶;禁止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外运;管控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殡葬场所除外)查处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废物的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地方铁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以及停止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民生保障类除外);配合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公路、水运、地方铁路等施工项目未安装密闭装置的渣土运输车、砂石料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增加白天公交运力,并每日延长1小时夜间收车时间

——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各乡(镇)政府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和推进清理离田工作(夏季除外)

——商务和口岸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成品油等相关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煤炭的违法行为。

3.I级响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可内部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可不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减排措施。

——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检查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企业各类物料堆扬尘防治、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厂一策”落实情况;会同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秸秆禁烧。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水泥行业实施错峰生产,供暖期实施有序停产。落实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和减排措施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查禁燃放烟花爆竹;配合劝阻、制止、查处野外焚烧秸秆行为;公告并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中型汽柴油货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等在城区内上路行驶;会同生态环境局开展路检,对尾气不达标车辆进行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落实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民生保障类除外);配合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等施工项目未安装密闭装置的建筑垃圾车、渣土运输车、砂石料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民生保障类除外),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措施,督促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每日增加2次以上工地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结冰期除外)负责每日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每日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结冰期除外);组织开展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炉灶;禁止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外运;严禁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殡葬场所除外)严肃查处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废物的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公路、水运、地方铁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以及停止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民生保障类除外);配合相关部门组织落实公路、水运、地方铁路等施工项目未安装密闭装置的渣土运输车、砂石料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增加白天公交运力,每日早晨提前1小时发车,每日夜间延长1小时收车

——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各乡(镇)政府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和推进清理离田工作(夏季除外)

——商务和口岸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加油站成品油等相关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煤炭的违法行为。

)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反馈与监督

应急响应期间,各有关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5时前向市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遇重大紧急事项随时报告。市气象局于当日15时前,将预警期间空气污染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和未来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信息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的应急响应措施的各相关成员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应于当日15时前书面报请市指挥部办公室同意。

应急预警期间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被举报的违规工地、企业、车辆等进行严厉查处,并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市指挥部办公室。对未按要求采取措施的单位及责任人,督查组要予以通报、曝光,并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终止响应措施。

预警解除后,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要继续跟踪会商预报。市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应于应急终止次日11时前向市指挥部办公室以书面形式上报应急处理情况。

五、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当次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测研判情况、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预警效果以及应急预案的完备性、科学性、实用性等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总结应对经验,查找分析问题,持续改进不足,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

六、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监测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人员保障,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预测预报人员保障,市卫生健康负责提供医护应急人员保障。

(二)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修正;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研判工作,联合提供预测预警信息。

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第三方运营单位条件成熟时,尽早建立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与市气象局联合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

(三)应急能力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后,适时组织预案演练,检验各有关成员单位临场组织、队伍调动、应急处置等应急能力,并根据演练结果组织专家组对应急措施效果、应急程序响应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演练评估报告,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改进,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开展应急人员教育和培训。

(四)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与各成员单位之间利用办公电话、电子信箱和政府OA系统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

(五)经费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由市政府通过预备费等渠道解决。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职责相适应原则,财政部门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相关单位部门预算予以保障。日常运作保障资金,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及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和演习等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部门预算。

(六)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为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提供科学技术支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七)宣传保障

市委宣传部负责配合市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指导协调环境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协调融媒体中心通过广播、电视、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和舆论引导、监督。

(八)其他保障

市发改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做好不同预警等级下的能源保障工作。卫生健康负责组织开展大气污染导致的疾病预防知识宣传,科学指导公众提高防护能力,及时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疾病等易感人群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七、监督问责

市指挥部要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严格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化分析等手段,实时分析污染源在线监测、城市工业用电量、重点涉气企业用电量、城市车流量、重型载货车活动水平、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动态、遥感等数据,筛选涉嫌存在应急减排措施不落实的企业,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应急响应期间减排措施不落实、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违法行为。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八、附则

(一)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

(二)本预案所称AQI指数(空气质量指数),是指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AQI数据。

(三)本预案所称沙尘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同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办20215号)同时废止。

同江市人民政府主办

同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同江市融媒体中心建设运营(版权所有)

黑ICP备08100356号-1

网站标识码:2308810013

TOP